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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法律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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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灾害处罚法 | 总包代表无罪·分包有罪,首次认定责任分离的判决

在适用韩国《重大灾害处罚法》的案件中,这是仅认定分包企业有罪的首个案例。法院否定了总包企业代表的刑事责任,作出了仅认定分包所属工地现场负责人责任的判决。

CONTENTS
  • 1. 适用重大灾害处罚法的分包工人死亡案件
  • 2. 法院对是否违反重大灾害处罚法的判断
    • - 争议点1. 是否违反重大灾害处罚法上的安全保健保障义务
    • - 争议点2. 总包与分包之间实质指挥·管理主体的区分
    • - 争议点3. 产业安全保健法违反及业务过失致死的成立要件
  • 3. 重大灾害处罚法判决的意义与启示
    • - 重大灾害处罚法案件,大倫的策略是?

1. 适用重大灾害处罚法的分包工人死亡案件

违反重大灾害处罚法的分包工人死亡案件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违反重大灾害处罚法,事故发生在全罗北道群山市下水管道整治工程现场。

2022年10月,分包企业所属工人C某在挡土支护已被拆除的开挖场所进入取工具期间,因地基坍塌被掩埋而死亡。


事故发生时,施工规范书中明确记载应在拆除支护前进行回填,但现场并未遵守,先行拆除了挡土支护,也未对开挖场所进行出入管制。


检方以总包方S建设公司的代表理事及现场负责人未履行安全保健保障义务、导致发生工伤事故为由,以违反🔗重大灾害处罚法等嫌疑提起公诉。


另外,分包企业所属现场负责人(公司内部理事)与法人也一同以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及🔗业务过失致死嫌疑被提起公诉。

2. 法院对是否违反重大灾害处罚法的判断

关于是否违反重大灾害处罚法,法院于2025年5月16日作出了判决。

该宣判存在一些引发争议之处。

对分包现场负责人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而对总包代表理事及S建设的现场负责人则宣告无罪

此外,分包法人被处以500万韩元罚金,总包法人被处以400万韩元罚金。

该判决作为将总包与分包的法律责任分开判断的首个案例,被认为将成为重大灾害处罚法解释上的重要先例。

争议点1. 是否违反重大灾害处罚法上的安全保健保障义务

检方以违反重大灾害处罚法上的安全保健保障义务为由,向总包代表理事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检方主张了以下义务违反。

▶未制定确认并改善作业场所有害·危险因素的业务程序(施行令第4条第3号)
▶未制定安全保健管理负责人业务执行评价标准及未履行每半年检查义务(施行令第4条第5号乙目)


但法院认为,鉴于S建设公司依据产业安全保健法制定了风险评估程序、实施了评估并收到了评估结果报告,难以认定其违反了有害·危险因素管理义务。

即认定S建设公司一方通过施工规范书、安全管理计划书、风险评估等,切实进行了回填教育及管理监督。

此外,即使认定存在部分义务违反,法院也认为该义务违反与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可预见性

由于灾害受害者在与作业无关、前去取工具的时点发生事故,属于因分包企业及受害者的异常行为竞合而难以预见的事故,审判部认为:“重大灾害处罚法上的刑事责任并非仅凭单纯的义务违反即可成立,该义务违反须与重大灾害的发生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并还应一并考虑当时是否能够预见事故。”

争议点2. 总包与分包之间实质指挥·管理主体的区分

重大灾害处罚法上最常见的争议点之一,是“负有安全保健保障义务者”究竟是谁的问题。

本案中,法院注意到直接指挥作业并决定作业方法的主体是分包企业这一点。

审判部确认,S建设公司将该作业发包给了分包企业,事故发生时直接执行作业的人是分包的作业班长和被害者。

此外,总包现场负责人在作业时不在现场,并在事前会议上强调了“根据开挖深度设置临时设施及拆除时应遵守作业顺序”,这一点也反映在了判断中。

因此,法院判断:“负有指挥作业并采取安全措施义务的业主是分包企业,总包对本案事故不负直接的指挥·管理责任。”

争议点3. 产业安全保健法违反及业务过失致死的成立要件

检方对总包现场负责人也适用了违反🔗产安法及业务过失致死的嫌疑,但法院未予认定,宣告了无罪。

根据大法院判例(大法院2011.9.29.宣判2009도12515判决),要成立产业安全保健法上的违反行为,需要的不是单纯的过失,而是容忍或放任未履行安全措施的故意或未必故意

法院以总包一方通过施工规范书、安全管理计划书、风险评估书将适当的预防措施以文书形式记载,并将其对分包一方进行了教育这一事实为依据,判断其对事故不存在可预见性或放任意图。

最终,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于分包管理不到位——未进行回填便拆除挡土支护,并在作业场所内无管制的情况下让工人进入。

3. 重大灾害处罚法判决的意义与启示

重大灾害处罚法判决的意义与启示

关于是否违反重大灾害处罚法的该判决,是明确分离总包与分包刑事责任的首个案例。

此前,多数判决对总包与分包作出了相同的有罪或无罪宣判。

特别是,对于以往的无罪案件,主要判断原因在于工程金额未达标准,或不存在事故可预见性,而本案则是认定总包业主履行了义务从而宣告无罪

这可视为再次确认了重大灾害处罚法上责任主义原则的判决,是对仅因是总包便科以近乎无过失责任的刑事责任这一惯例踩下刹车之举。

此外,该判决明确指出,在承揽结构中发生事故时,即便承揽人的安全保健措施不到位是直接原因,仍向发包人追究刑事责任在法理上也是牵强的。

然而,劳动界的反对也不容小觑。

民主劳总在一次采访中批评称,这是“违背重大灾害处罚法立法宗旨的判决”,是降低工伤预防实效性的宣判。

重大灾害处罚法案件,大倫的策略是?

本次判决成为一个表明重大灾害处罚法上“经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可能不会仅凭事故发生本身即成立的案例。

在工伤事故中,要认定业主等的刑事责任,须满足以下要件。

▶存在法令明确规定的安全保健保障义务
▶对该义务的违反
▶该违反与事故之间的相当因果关系
▶事故的可预见性


因此,为应对类似的重大灾害处罚法案件,企业需要进行如下事前检查。

▶明确区分承揽结构内的实质作业指挥主体
▶切实制定风险评估及安全管理计划并建立报告体系
▶构建对安全保健管理负责人业务执行的文书化检查体系
▶确保事前安全会议及教育内容的记录与凭证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重大灾害专门律师提供重大灾害处罚法应对咨询、经营责任人义务检查、风险评估程序构建、侦查·审判应对、安全管理系统设计等法律服务,并以在工伤事故刑事诉讼应对方面的诸多实务经验为基础,协助企业将风险最小化。

敬请查看与该业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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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专业律师详解《重大灾害处罚法》必备指南A to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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