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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对外贸易法》

违反韩国《对外贸易法》可能导致进出口许可被撤销、交易受限乃至受到处罚。作为进出口企业,应当准确掌握许可、批准要件与原产地标示义务。

1. 韩国《对外贸易法》 | 进出口企业须知的监管架构

韩国《对外贸易法》是一部以促进对外贸易、确立公平交易秩序、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贡献为目的的法律。

该法不仅规范物品的进出口,还涵盖服务、电子形态无形物的进出口、原产地标示、战略物资进出口管制乃至成套设备出口等对外贸易的方方面面;一旦违反,将适用从行政制裁到刑事处罚的广泛制裁。

适用的企业

韩国《对外贸易法》适用于参与进出口交易的所有贸易经营者。

不仅直接从事出口或进口的企业,接受外国进出口商委托代理交易的企业也属于规范对象。


无论行业与规模,凡参与物品、服务进出口行为全部或部分的所有企业,均适用本法。

进出口的基本原则与批准义务

韩国《对外贸易法》宣示物品等的进出口原则上应自由进行。

但对于产业通商资源部部长指定并公告的限制物品,欲出口或进口时,须取得产业通商资源部部长的批准。


批准的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变更已获批准的重要事项时须取得变更批准。未经批准进行进出口,或以不正当方法取得批准的,将被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2. 韩国《对外贸易法》 | 进出口物品的原产地标示义务

对外贸易法 进出口物品 原产地标示义务

韩国《对外贸易法》对进出口物品的原产地标示予以强制规定。

违反原产地标示不仅会导致课征金(行政罚款)、责令改正(纠正命令),还可能进一步引发刑事处罚,因此制造商、流通企业需要进行严格管理。

原产地标示义务与禁止行为

欲出口、进口产业通商资源部部长公告为原产地标示对象的物品的人,须在该物品上标示原产地。

贸易经营者或销售商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禁止行为

相关条款

虚假标示原产地或作出使人误认的标示的行为

第33条第4款第1项

损坏或变更原产地标示的行为

第33条第4款第2项

对原产地标示对象物品未作原产地标示的行为

第33条第4款第3项

在国内交易上述违规物品的行为

第33条第4款第4项

违反时的制裁

违反原产地标示义务的,可能被处以停止销售、恢复原状等责令改正命令,并可能被处以3亿韩元以下的课征金。

但部分违规行为(如交易违规物品等)可能不属于课征金对象。

也可能适用刑事处罚。

违反原产地标示规定的贸易经营者、销售商,将被处以5年以下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且徒刑与罚金可以并科。

特别是将外国产物品伪装成国产予以出口或在外国销售的行为(伪造、变造原产地证明书,虚假标示原产地等),适用5年以下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未遂犯也予以处罚。

课征金处罚的公布

课征金处罚决定确定后,可能公布违规者的所在地、物品名称、违规内容等。

这可能对品牌信誉造成直接打击,因此预防违规尤为重要。

3. 韩国《对外贸易法》 | 进出口交易的主要义务与处罚力度

下面来了解韩国《对外贸易法》上进出口交易时的主要义务以及违反后的处罚力度。

用于获取外汇的原料、器材进口

以获取外汇为目的进口原料、器材的,将产生与该进口相对应的外汇获取义务。

若用于当初目的以外的用途,或未经产业通商资源部部长批准予以转让,将被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禁止操纵进出口价格

贸易经营者不得以外汇外逃为目的操纵进出口价格。

违反的,将被处以5年以下徒刑或相当于物品价格3倍金额以下的罚金。

两罚规定

法人的代表人或代理人、雇员实施违规行为时,不仅行为人,法人也可能被科处相同的罚金刑。

但法人对防止违规行为已尽相当的注意、监督义务而未有懈怠的,则免除责任。

4. 韩国《对外贸易法》 | 实务中常被忽视的要点

对外贸易法 进出口交易 企业风险管理

以下是与韩国《对外贸易法》相关、在实际现场中容易产生问题的典型情形。

误解原产地标示标准的情形

进口的原产地标示对象物品即使经过简单加工,也会产生须标示当初原产地的义务。

若错误理解简单加工的范围而变更标示原产地,即构成违规。

进口后在国内流通过程中原产地标示受损的情形

流通企业在更换包装或变更标签的过程中,有时会导致原产地标示被损坏、变更。

即使并未直接变更标示,这也可能构成违规。

批准有效期届满后仍继续进出口的情形

进出口批准的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

有效期届满后未取得延长批准而继续交易的,将作为无批准进出口而成为处罚对象。

擅自变更已获批准条件的情形

变更已获批准的重要事项时,须取得变更批准。

未经另行程序而擅自变更数量、规格、交易条件等的,即构成违规。

5. 韩国《对外贸易法》 | 纠纷、侦查阶段的应对方向

韩国《对外贸易法》违规案件往往始于产业通商资源部的行政调查,进而扩大为课征金、责令改正乃至刑事侦查。

原产地相关纠纷也有源于侦查机关或海关查处的情形,因此初期阶段的事实关系梳理与应对方向设定十分重要。

事前预防

∙ 进出口批准对象物品的适用与否及批准有效期管理咨询

∙ 原产地标示义务对象与否及合法标示方法审查

∙ 简单加工范围的判断及是否属于变更原产地加工的事前审查

∙ 进出口合同条件与价格结构的合法性审查

事后应对

∙ 产业通商资源部、海关调查应对及意见提交策略制定

∙ 针对原产地标示违规的责令改正、课征金不服的韩国行政审判、诉讼应对

∙ 原产地虚假标示、伪装相关的刑事侦查应对

∙ 进出口批准违规相关的刑事侦查及两罚规定应对

∙ 贸易纠纷调解及损害赔偿请求应对


违规被确认后,行政制裁与刑事侦查可能同时进行,因此初期应对方向对结果影响重大。

收到海关查处或行政调查通知之后,是最为关键的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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