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违反《外汇交易法》 | 全年常态化集中查处非法外汇交易

- - 韩国关税厅的核心课题
- 2. 违反《外汇交易法》 | 贸易款项与海关申报金额之间的差额扩大

- - 查处工作组、对1,138家企业开展外汇检查及常态化监控
- 3. 违反《外汇交易法》 | 重点查处对象类型

- - 未收回出口货款(长期未收回·通过虚假交易规避收回)
- - 非常规贸易结算(滥用非法换汇、虚拟资产等替代手段)
- - 财产转移境外(通过低价出口·高价进口造成外汇流出)
- 4. 违反《外汇交易法》 | 从2025年主要违法及调查案例看实务要点

- - 未收回外汇债权(A公司)
- - 非常规交易(B公司)
- - 财产转移境外(C公司)
- 5. 违反《外汇交易法》 | 综合调查原则与“避免抑制”运行方向

- - 企业应对策略:初期资料及陈述阶段为何是关键
- 6. 违反《外汇交易法》 | 大倫的全球咨询支持

1. 违反《外汇交易法》 | 全年常态化集中查处非法外汇交易
“违反外汇交易法”是指违反正式名称为韩国《外汇交易法》的行为。

韩国关税厅宣布,已将“全年常态化集中查处可能妨碍汇率稳定的非法外汇交易”列为核心课题,并组建应对高汇率的非法贸易及外汇交易查处工作组(TF),全面调动韩国各地海关的外汇调查力量。
根据违法类型,本次推进方向可能不止涉及行政罚款,还可能扩大至《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关税法》《对外贸易法》等规定的刑事责任,因此企业有必要进行风险管理。
韩国关税厅的核心课题
本次推进方向的核心是,韩国关税厅将可能妨碍汇率稳定的非法外汇交易列为常态化集中查处对象,并将重点检查利用贸易交易实施的三大类型。
· 利用贸易交易实施的三大类型
· 滥用虚拟资产、非法换汇等替代手段进行非常规结算
· 利用贸易将外汇资产转移至境外
韩国关税厅将上述行为列为三大类型,并明确表示,将严查可能引发或加剧高汇率的交易结构。
2. 违反《外汇交易法》 | 贸易款项与海关申报金额之间的差额扩大
韩国关税厅表示,作为本次行动的推进背景,通过银行支付、收取的贸易款项与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金额之间的差额已达到近5年来的最高水平(约2,900亿美元、427万亿韩元)。
不过,韩国关税厅同时指出,由于贸易交易的特点,付款方式(信用证、汇票等)以及申报时间与结算时间不同均可能产生差额,差额本身并不意味着存在违法行为。
尽管如此,韩国关税厅表示,在2025年面向贸易行业实施的外汇检查中,97%的被调查企业被确认存在非法外汇交易,涉及金额达2万亿2,049亿韩元。
韩国关税厅还解释称,贸易款项占韩国外汇流入总额的40%~50%,截至2025年11月流入的外汇(总计1万亿1,828亿8,000万美元)中,与贸易款项相关的金额为4,716亿1,100万美元(约40%)。据此,检查整个贸易行业外汇交易健全性的必要性进一步增加。
查处工作组、对1,138家企业开展外汇检查及常态化监控
韩国关税厅计划在汇率实现稳定前组建并运行应对高汇率的非法贸易及外汇交易专职查处工作组(TF)。
该工作组由韩国关税厅内部的信息分析及指挥专职小组和韩国各地海关的24个外汇调查组组成。韩国关税厅表示,将监控各海关的外汇检查及调查进展,确保按照统一标准严格执法。
在外汇检查方面,韩国关税厅继2025. 12. 26. 首批推进对35家涉嫌非法未收取出口货款的企业实施专项查处后,又宣布计划对1,138家企业开展外汇检查。这些企业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金额与通过银行支付、收取的贸易款项之间被认为存在较大差额。
1,138家对象企业细分为62家大型企业(6%)、424家中型企业(37%)和652家中小企业(57%)。这些企业将根据首尔、釜山、仁川等地海关外汇检查业务占比较高的辖区等因素进行分配,随后通过追加信息分析,优先检查风险较高的企业。
韩国关税厅还表示,除对象企业外,也将通过常态化监控差额较大的企业,检查其非法外汇交易风险。
3. 违反《外汇交易法》 | 重点查处对象类型
韩国关税厅的重点查处对象类型如下。
未收回出口货款(长期未收回·通过虚假交易规避收回)
对于应汇入韩国境内的贸易款项,未经申报或事后报告而长期未予收回,或通过虚假交易结构不当规避收回的行为,属于重点查处对象。
即使存在“留存在境外分支机构”“当地惯例”“现金结算”等理由,如果未建立申报、报告体系,也可能产生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
非常规贸易结算(滥用非法换汇、虚拟资产等替代手段)
不通过银行支付、收取,而是利用非法换汇、虚拟资产等替代手段结算贸易款项,妨碍美元流动性循环的行为,也属于查处对象。
特别是以其他形式的价值(货物、积分等)而非现金结算对价的结构,从外汇交易角度看也可能产生申报义务问题。
财产转移境外(通过低价出口·高价进口造成外汇流出)
低报出口价格并将差额留存境外,或高报进口价格并造成过量外汇流出的行为是核心查处对象。
此类行为的特点是,不仅涉及《外汇交易法》问题,还可能同时涉及《关税法》《对外贸易法》《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等,刑事风险随之增大。
4. 违反《外汇交易法》 | 从2025年主要违法及调查案例看实务要点

下面通过2025年违反《外汇交易法》的主要案例了解实务要点。
未收回外汇债权(A公司)
在境外分支机构代总公司收回对外债权或支付费用的结构中,A公司未将境外收回的现金汇入韩国境内,而是将其留存在境外分支机构,随后用于清偿境外债务。由于这一过程未经外汇主管部门申报,“未通过外汇业务经营机构进行支付”成为争议问题。
适用依据为韩国《外汇交易法》第16条第4项(存在未通过外汇业务经营机构进行支付等情形时,原则上负有申报义务)。每项违法行为被处以200万韩元或违法金额4%中较高金额的行政罚款。
非常规交易(B公司)
这是在支付境外宣传服务对价时,未使用现金等支付手段,而是以游戏内财物(游戏币)支付且未经申报的案例。
该案例同样被归为违反韩国《外汇交易法》第16条第4项规定的申报义务,行政罚款标准与A公司相同。
从实务角度看,该案例表明,仅凭“没有现金往来”并不能排除外汇问题,对价性质、结算结构及支付实质可能成为争议焦点。
财产转移境外(C公司)
这是约定将进口货款(债务)与佣金(债权)相抵销,在没有实际付款的结构中引入香港空壳公司,向银行提交虚假文件并将资金转移至境外后供个人使用的案例。
相关适用法条包括《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第4条(违反法令将财产转移至境外,或在境外隐匿、处分财产以使其转移境外)等。处罚为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处标的物价值2倍~10倍的罚金,因此刑事风险非常高。
5. 违反《外汇交易法》 | 综合调查原则与“避免抑制”运行方向
韩国关税厅表示,为稳定汇率,将按照综合调查原则,在关税调查过程中细致检查外汇交易是否合法等进出口相关义务的履行情况,并提高整个行业的合规水平。
不过,韩国关税厅也提出,为避免合法贸易活动受到抑制,将仅在通过精密信息分析确认存在明确嫌疑时启动调查、侦查;如果是否构成违法尚不明确,则指挥相关部门迅速结案。
企业应对策略:初期资料及陈述阶段为何是关键
在违反《外汇交易法》相关的外汇检查、调查中,争议焦点往往会在初期提交资料及陈述阶段固化。
特别是因海关申报金额与银行贸易款项之间存在差额而引发问题的企业,如果不预先梳理以下内容并作出应对,可能面临从行政罚款问题扩大至调查的风险。
· 支付、收取路径的合法性(是否经由外汇业务经营机构、申报及事后报告体系)
· 是否涉及境外分支机构、境外法人、空壳公司及实际交易结构
因此,收到启动外汇检查或调查的通知后,应先检查交易结构和外汇流向,并从法理及证据角度周密设计初期应对方向,这是降低不利后果的起点。
6. 违反《外汇交易法》 | 大倫的全球咨询支持
大倫作为韩国政府出口支援券项目的官方执行机构,支持境外发展企业利用政府补助,更高效地管理通关、原产地、合同、外汇等进出口过程中的法律及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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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大倫以美国当地律师事务所SJKP以及欧盟、东南亚、中国等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网络为基础,针对各国监管、通关、制裁及合同问题提供统一的应对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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