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差额加盟金 | 韩国必胜客加盟店主提起诉讼的原因

- 2. 差额加盟金 | 差额加盟金返还判决的核心争点

- - 最高法院对‘默示合意’的警示
- 3. 差额加盟金 | 判决结果“返还215亿韩元”

- - 作为加盟店主现在必须核查的要点
- 4. 差额加盟金 | 为加盟店主运营的‘加盟事业受害申报中心’

1. 差额加盟金 | 韩国必胜客加盟店主提起诉讼的原因
差额加盟金是指加盟总部向加盟店供应原材料、辅料时,按高于实际批发价格的标准收取的一种流通利润。
在大多数特许经营企业中,这一差额加盟金已成为加盟总部的主要收益来源,而对加盟店主而言,则近似于与营业额无关、每月都需负担的固定成本。

韩国必胜客的94名加盟店主主张,总部在未于合同中载明差额加盟金的情况下将其计入货款收取,该款项属于缺乏合同依据的不当得利,并据此请求返还。
必胜客加盟店主们提出,他们已在支付相当于营业额6%的固定特许权使用费,却在未另行合意的情况下被重复收取差额加盟金。
本案是一起涉及加盟总部的收益结构在多大范围内可以合同予以正当化这一特许经营行业整体结构性争点的诉讼。
2. 差额加盟金 | 差额加盟金返还判决的核心争点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最为明确的一点是:
差额加盟金本身并不违法,但也并非“可以随时收取的款项”。
最高法院将差额加盟金界定为“加盟店主就与营业活动相关、由加盟总部供应的商品或材料所支付的对价中,超出适当批发价格的部分”,并判示其属于加盟事业法上的加盟金。
但同时划清界限:差额加盟金属于加盟金,与是否‘实际存在支付差额加盟金的具体合意’,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也就是说,并非法律允许便可无条件收取,而是只有以与加盟店主之间的合意及信息提供为前提时,才构成正当的收益,这一点得到了明确。
最高法院对‘默示合意’的警示
必胜客总部主张,其没有义务在合同中载明差额加盟金相关条款,且因长期进行交易,已成立默示合意。
然而最高法院未予采纳。
相反,最高法院再次确认了既有法理:“对加盟店主不利内容的默示合意,应极为审慎地予以认定”。
最高法院指出,在判断默示合意是否成立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加盟合同签订的经过与整体结构
· 是否就差额加盟金充分提供了信息
· 加盟店主所受不利益的程度
本案中,差额加盟金的对象品目、计算标准、比例等,在合同、发票或信息公开书中均未体现,故认定难以认为加盟店主对此已知悉并同意。
3. 差额加盟金 | 判决结果“返还215亿韩元”
最高法院维持一、二审判断,确定了必胜客总部应返还其自2016年至2022年收取的差额加盟金215亿韩元的判决。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对于总部未履行文书提交命令的期间,法院认为交易结构相同,从而认可以推定方式计算返还金额这一做法。
这表明,在今后类似诉讼中,“没有资料便可从差额加盟金返还对象中排除”式的抗辩将难以成立。
每家加盟店年均差额加盟金约为数千万韩元,这是直接影响净利润的成本。
本次判决为加盟店主提供了一条基准线:对于以往以惯例为名而被视为理所当然的成本结构,加盟店主可以在法律上提出异议。
在已有多个品牌加盟店主进行类似诉讼的情况下,本次判决很可能不局限于特定品牌,而成为促使重新审视特许经营行业整体收益结构的契机。
作为加盟店主现在必须核查的要点

对加盟店主而言,重要的是准确了解自己处于何种结构之中、负担了多少费用。
在当下时点,以下事项有必要加以核查。
▶加盟店主应核查的要素
· 差额加盟金对象的原材料、辅料为何,计算标准是否公开
· 是否曾就货款中所含的流通利润结构获得说明
· 该项成本对门店损益产生何种影响
差额加盟金问题既是可挽回长期累积成本的问题,也可以成为今后改善收益结构的起点。
本次必胜客最高法院判决向加盟店主传递的并非“出现问题时就去抗争”的讯息,而是提出了“现在寻求法律咨询、核查结构,便可加以纠正”的基准。
今后对加盟店主而言重要的,不仅是事后应对纠纷,更是准确了解自己门店的收益结构在法律上处于何种位置,并据此作出选择。
4. 差额加盟金 | 为加盟店主运营的‘加盟事业受害申报中心’

包括差额加盟金问题在内的加盟事业纠纷,往往在对多家加盟店情况进行结构性比较、分析的初期阶段就已决定应对与否,而非在已进入诉讼阶段之后。
大倫律師事務所并非提供个别加盟店主的一次性咨询,而是为尽早掌握加盟事业整体的结构性问题并连接到切实解决,设立并运营‘加盟事业受害申报中心’。
▶加盟事业受害申报中心的主要职能
· 加盟总部交易惯例核查
· 集体纠纷事前甄别
· 合同、收益结构风险诊断
· 加盟店主权益保护策略制定
加盟事业受害申报中心将作为受理、分析窗口运营,就差额加盟金、强制必需品采购、信息公开不足、交易条件变更等加盟店主在现场遭遇却难以单独提出异议的事项,以匿名或非公开方式受理并分析。
对于受理的案例,比起直接就个别案件建议提起诉讼,更会先通过积累类似案例来审查其究竟是集体性的结构问题,还是可通过改善合同予以解决的事项。
由此,加盟店主无需承担不必要的纠纷负担,即可客观确认自身情况在法律上处于何种位置。
差额加盟金问题并非“是否已经损失了钱”的问题,而是核查当下是否仍以相同结构在流失成本的问题。
如果目前对加盟合同结构或原材料、辅料交易方式稍有疑问,仅通过加盟事业受害申报中心核查现状,也足以成为一个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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