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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原产地核查

原产地核查是确认FTA协定关税适用是否适当的核心程序,进出口企业应准确了解原产地证明体系及核查应对程序。

CONTENTS
  • 1. 原产地核查 | FTA交易中的核心程序
    • - 核查目的
    • - 核查对象
  • 2. 原产地核查 | 进口核查与出口核查
    • - 主要检查要点
  • 3. 原产地核查 | 核查后的措施
    • - 暂缓适用协定关税
    • - 限制适用协定关税及追征关税
    • - 指定为协定关税适用限制对象
  • 4. 原产地核查 | 违规类型及处罚程度
  • 5. 原产地核查 | 应对策略

1. 原产地核查 | FTA交易中的核心程序

原产地核查 FTA 交易 进口核查 出口核查




原产地核查是指确认是否符合协定或韩国国内法规定的原产地要求,并在发生违规时采取制裁措施的一系列行政程序。

狭义上,是指确认是否符合原产地认定标准和原产地证明文件要求的程序;广义上,是指对交易当事人要求、运输路线、税率适用及是否存在虚假标识等FTA优惠条件进行全面核查的程序。


也就是说,这是综合判断协定关税的适用本身是否合法的过程。

核查目的

原产地核查具有以下目的。

• 防止不公平贸易行为

• 阻止第三国货物绕道进口

• 防止逃避关税并保障税收收入

• 维护协定国之间的贸易秩序

• 管理FTA实施并确保国际信任

核查对象

原产地核查针对以下主体进行。

• 韩国境内进口商

• 韩国境内出口商及生产商

• 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

• 缔约对方国的出口商及生产商


不仅进口企业,出口企业也可能成为对方国家的核查对象,因此需要提前做好准备。

2. 原产地核查 | 进口核查与出口核查

原产地核查根据对象分为以下类别。

∙ 进口核查
→ 以进口至韩国并适用FTA关税的货物为对象

∙ 出口核查
→ 对从韩国出口的货物,由对方国家提出核查请求

核查方式还分为以下类别。

∙ 直接核查:进口国海关直接调查境外出口商

∙ 间接核查:由出口国海关代为调查

∙ 混合型 :同时采用上述核查方式

不同FTA协定的核查方式和答复期限有所不同,因此需要针对各协定制定应对策略。

主要检查要点

实务中,原产地核查涉及的核心问题如下。

原产地证书的适当性

∙ 是否使用协定规定的格式及语言

∙ 是否遗漏记载事项或存在虚假记载


签发主体的适当性

∙ 是否由位于缔约国的出口商签发

∙ 自主签发时是否符合出口商资格要求


交易结构的适当性

∙ 是否符合直接运输原则

∙ 是否符合允许第三国中间交易的条件


协定税率适用的适当性

∙ 是否属于适用协定关税的品目

∙ 适用税率及期间是否适当


是否存在绕道出口

∙ 第三国货物是否仅通过相关国家中转

∙ 未经实质性改变即再次出口时可能构成违规

上述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都可能导致协定关税被排除适用。

3. 原产地核查 | 核查后的措施

原产地核查 协定关税 协定国 逃避关税 不公平贸易行为



原产地核查结果认定不符合原产地要求时,将分阶段采取排除适用协定关税、追征关税及行政制裁等多种不利措施。

这还可能影响相同品目的后续进口,使企业同时承担财务和经营负担。

核查后的措施总体按照暂缓适用协定关税 → 限制适用并追征关税 → 因重复违规而加强制裁的结构实施。

暂缓适用协定关税

核查启动后,海关可在核查结果最终确定前,暂时停止对相同或类似货物适用协定关税。

该措施以《韩国FTA关税法实施令》第17条为依据,不仅可适用于接受核查的货物,还可适用于此后追加进口的相同货物。


核查结果确认符合原产地标准时,暂缓处理的税额将予以退还;反之,不符合标准时,暂缓适用涉及的关税税额将直接确定,并转化为企业的负担。


也就是说,可以认为从核查阶段开始,影响资金流动性的措施就已启动。

限制适用协定关税及追征关税

核查结果确认存在下列事由时,将排除适用协定关税,并追征此前已减免的关税。

其依据为《韩国FTA关税法实施令》第44条及第46条。

• 不符合原产地认定标准时

• 未提交原产地证明文件或提交虚假文件时

• 对方国家未在期限内答复核查结果时

• 在实地调查过程中拒绝提交资料或限制访问时

• 违反原产地证明文件保管义务时

在此情况下,协定关税的适用本身将被否定,并按照一般税率或基本税率重新计算关税。


此外,追征可在自适用协定关税之日起5年的除斥期间内进行,因此可能追溯至以往交易,产生金额可观的补缴款。

指定为协定关税适用限制对象

原产地相关违规行为反复发生时,除了追征关税外,还将加强对相关企业或出口商的制裁。

根据《韩国FTA关税法》第37条,最近5年内以不正当方式提交原产地证明或未如实举证达到2次以上时,可能被指定为“协定关税适用限制对象”。


在此情况下,该出口商生产或出口的所有同类、同质货物将在一定期间内(5年)受到协定关税适用限制。


这项制裁会直接影响企业的价格竞争力和交易持续性,造成的实际经营不利影响非常大。

4. 原产地核查 | 违规类型及处罚程度

原产地核查 韩国境内进口商 原产地证书 追征关税 缔约对方国




原产地核查相关违规行为不仅可能被处以行政罚款,还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违规类型

处罚程度

以不正当方法制作、签发原产地证明文件

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以虚假方式取得原产地经认证出口商认证

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未保管原产地证明文件

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拒绝、妨碍或逃避原产地调查

1,000万韩元以下行政罚款

未提交海关要求的资料

1,000万韩元以下行政罚款

违反保密义务,向他人提供、泄露或使用相关信息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

※ 行政制裁(追征关税、限制适用协定关税)可与刑事处罚并行实施

5. 原产地核查 | 应对策略

原产地核查的关键不是“事后应对”,而是“事前管理”。

事前预防

∙ 事先审查是否符合原产地认定标准

∙ 建立原产地证书制作及核查流程

∙ 完善证明文件保管体系

∙ 审查交易结构及运输路线

事后应对

∙ 应对海关原产地调查并提交意见书

∙ 应对有关追征协定关税及行政罚款的异议程序

∙ 制定对方国家核查应对策略

∙ 应对刑事责任及两罚规定

原产地核查是可能限制企业使用FTA本身的一项核心风险。

在收到核查通知的初期阶段制定应对策略最为重要。


大倫律師事務所由关税及国际贸易领域的专业律师协作,从原产地核查应对到行政及刑事程序,提供综合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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