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关税法上协定关税是否适用存在争议的案件

- - 关税法相关原审的判断
- 2. 韩国最高法院关于依据关税法适用协定关税时点的判断

- - 关税法上'进口'的含义
- - 入港前进口申报限制的宗旨
- - 本次判决的意义
- 3. 大倫在关税法相关案件中的策略

1. 关税法上协定关税是否适用存在争议的案件

这是一起关税法上协定关税是否适用存在争议的案件。
本案原告在进口澳大利亚产薯片用鲜土豆时,主张适用韩澳FTA规定的零关税(0%)。
根据韩澳FTA及相关实施令,以2021年为准,该物品仅在1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进口时才全面免除关税,而在5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进口时则分阶段适用高税率关税。
装载本案物品的船舶于2021年5月1日17时06分许驶入釜山新港,海关以此为准适用141.8%的协定关税率征收了关税。
对此,原告主张'进口'是指物品被实际运入大韩民国领域(含专属经济区)的时点,因此应视为在4月30日前到达并适用零关税,遂请求撤销关税等课征处分。
关税法相关原审的判断
原审驳回了原告的主张。
原审法院认为,韩澳FTA中作为确定协定关税率基准的'进口'并未另行定义,因此应依据FTA关税法体系,按关税法上的'进口'概念进行解释。
原审尤其认为,关税法上外国物品'运入'我国从而完成进口的时点,并非物品进入大韩民国领域之时,而是进口申报获得受理、从关税法上的约束中解除之时。
此外,原审判断,本案物品自2021年5月1日起协定关税率急剧上升,因此适用关税法实施令中为防止规避税率上调而对入港前进口申报作出限制的规定,本案物品自始不得进行入港前进口申报,结果应视为2021年5月1日之后进口,从而应适用141.8%的协定关税率。
因此,原审认定本案关税等课征处分合法。
2. 韩国最高法院关于依据关税法适用协定关税时点的判断

韩国最高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下判断。
关税法上'进口'的含义
韩国最高法院首先注意到,韩澳FTA与自由贸易协定(FTA)关税法中均未对'进口'的含义另行定义。
据此,法院认为与协定关税适用相关的'进口'含义应依据关税法第2条进行解释。
根据关税法,外国物品在进口申报受理之前仍属于外国物品,直到进口申报受理的时点才从关税法上的约束中解除,成为内国物品。
因此,外国物品运入我国从而完成关税法上'进口'的时点,并非船舶入港时点或实际到达时点,而是'进口申报受理时点',法院据此作出判示。
入港前进口申报限制的宗旨
此外,韩国最高法院还一并审查了关税法上入港前进口申报制度的宗旨。
关税法实施令对于预定上调税率的物品,限制其为规避高税率适用而进行的入港前进口申报。
法院认为,本案物品自2021年5月1日起协定关税率急剧上调,因此属于自始不得进行入港前进口申报的物品。
据此,韩国最高法院判断,本案物品的进口时点应视为2021年5月1日之后,结果,适用141.8%协定关税率的关税课征处分合法。
本次判决的意义
本次判决是就FTA协定关税适用中如何判断'进口时点'提出标准的判决。
韩国最高法院并未拘泥于对协定文本文义或实际运入时点的形式化解释,而是以关税法体系整体与进口申报制度的功能为中心进行解释,朝着阻断规避协定关税可能性的方向作出判断。
尤为重要的是,法院明确指出,判断协定关税是否适用的依据并非'物品是否进入大韩民国领域',而是关税法上转变为内国物品的时点,即应以进口申报受理时点为准判断协定关税是否适用,这一点具有重要意义。
本判决被评价为对今后FTA协定关税、季节关税、配额关税等税率因时期而异的进口物品整体可能产生直接影响的重要判例。
3. 大倫在关税法相关案件中的策略

关税法及FTA协定关税纠纷并非税率计算问题,而是进口时点判断、申报程序合法性、是否规避关税以及行政裁量界限相互交织的高难度行政诉讼领域。
大倫律師事務所在关税法案件中采取如下策略应对。
第一,将进口申报、通关程序整体按时间顺序重新梳理,精准分析关税课征基准时点。
通过系统审查船舶入港、是否可进行入港前进口申报、进口申报受理时点等,明确争点。
第二,对FTA协定文本、FTA关税法、关税法及实施令进行系统的联动解释,不止步于文义解释,而是结合关税制度的宗旨与立法目的构建抗辩逻辑。
第三,针对关税课征处分,一并审查比例原则、是否存在裁量权逾越·滥用,不仅就课税本身,也就课税程度的违法性进行综合争辩。
第四,着眼于不仅涉及行政审判·行政诉讼,必要时还可能牵连刑事责任(涉嫌偷逃关税)的案件,制定贯穿民事·刑事·行政程序的一站式应对策略。
关税法及FTA纠纷是事前应对左右结果的领域。
大倫以持有报关师资格的关税专门委员为中心,准确解释复杂的国际贸易·关税规制,朝着防范企业通关风险的方向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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