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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法律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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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医疗法》 | 韩国大法院重新审查仅凭参与医疗法人运营能否成立违反《医疗法》指控的判决

本案同时涉及违反韩国《医疗法》、《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特经法)规定的诈骗及违反《国民健康保险法》等问题。下级法院认定有罪,但韩国大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将医疗法人滥用为规避法律手段的附加情形,因此撤销原审判决中的有罪部分并发回重审。(韩国大法院2025. 12. 4.宣判的2020도949号判决)

CONTENTS
  • 1. 是否成立违反《医疗法》指控成为争点的案件
    • - 原审对违反《医疗法》的判断
  • 2. 韩国大法院对是否违反《医疗法》的判断
    • - 违反《医疗法》(一人一机构)相关核心法理梳理
    • - 韩国大法院提出的“附加情形”标准
    • - 韩国大法院对本案作出的结论
  • 3. 大倫应对违反《医疗法》案件的策略
    • - 为何需要大倫

1. 是否成立违反《医疗法》指控成为争点的案件

本案中,被告人涉嫌违反《医疗法》,争议焦点是其是否违反“一人仅可开设、运营一家医疗机构原则”。

《医疗法》第33条第8款正文规定,“医疗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开设、运营两家以上医疗机构。”

然而,作为医疗法人代表运营牙科医院的牙医被告人1,因涉嫌使用社团法人名义开设、运营其他医疗机构等,重复运营多家医疗机构而违反《医疗法》,被提起公诉

此外,被告人2和被告人3以就任法人代表、收支资金等方式为上述犯罪提供便利,也因帮助违反《医疗法》而一并被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1的行为是否属于《医疗法》第33条第8款禁止的“重复开设、重复运营”,尤其是在涉及以医疗法人名义开设的医疗机构时,能否依据相同标准认定有罪

原审对违反《医疗法》的判断

1审法院认为,被告人1实质上支配、管理以医疗法人名义设立的牙科医院及以社团法人名义设立的医疗机构的运营,事实上重复运营多家医疗机构,因而判定其违反《医疗法》罪名成立

不仅如此,对于被告人2、3,法院也以其为被告人1的重复运营提供便利为由,认定其应承担帮助犯责任。

上诉审法院同样维持1审判断

法院认为,被告人1对整体经营事项行使决策权,导致多家医疗机构的运营事实上处于同一人的控制之下,因而认定违反《医疗法》的指控成立。

2. 韩国大法院对是否违反《医疗法》的判断

韩国大法院对是否违反《医疗法》的判断


韩国大法院并未直接采纳原审关于违反《医疗法》并构成有罪的判断。

韩国大法院认为,应当同时考虑一人一机构原则的规范目的、医疗法人制度的结构及其监管机制,并认定原审遗漏了对“与医疗法人有关的附加情形”的审理,因此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违反《医疗法》(一人一机构)相关核心法理梳理

韩国大法院首先对一人仅可开设、运营一家医疗机构原则的宗旨作出如下说明。

该原则旨在确保医疗人员负责诊疗,并防止过度追求营利损害医疗服务的公共性、造成医疗服务供需失衡、市场垄断及两极分化

随后,韩国大法院将受禁止的行为分为“重复开设”和“重复运营”并分别予以界定。

“重复开设医疗机构”是指,已经以本人名义开设医疗机构的医疗人员,在以其他医疗人员等名义开设的医疗机构内直接实施医疗行为,或者在其主导下让无资质人员实施医疗行为。

“重复运营医疗机构”是指,对两家以上医疗机构的存续、撤销及迁移,是否实施医疗行为,资金筹措,人员、设施、设备的补充与管理,运营成果的归属与分配等经营事项拥有决策权,并亲自处理或安排他人处理相关事务。

但在本案中,韩国大法院特别强调的是涉及“医疗法人”的情形。

《医疗法》以医疗法人的非营利性和公共性为前提,设有国家管理、监督及内部控制机制,但并未对医疗法人可开设的医疗机构数量作出限制。

因此,韩国大法院认为,运营医疗机构的医疗人员仅因以医疗法人董事等身份参与以医疗法人名义开设的其他医疗机构的经营事项,不能直接被认定为违反《医疗法》第33条第8款

韩国大法院提出的“附加情形”标准

韩国大法院指出,如要认定医疗人员对包括以医疗法人名义开设的医疗机构在内的两家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实质支配、管理并构成违反《医疗法》,除单纯“参与经营”外,还须存在将医疗法人滥用为规避法律手段的附加情形。

例如,▲利用未实质出资、无法认定具有真实实体的医疗法人作为开设、运营医疗机构的手段;▲不当转移医疗法人财产,背离其公共性和非营利性等。也就是说,还须认定当事人通过仅具形式外观的医疗法人架空一人一机构原则,并将其伪装成合法运营

韩国大法院还明确指出,不能仅凭医疗法人设立过程中存在瑕疵或财产曾暂时流出的情况,就直接断定构成违反《医疗法》。

韩国大法院认为,应综合评估设立瑕疵是否严重到足以影响许可、是否严重到无法进行实质运营,以及财产流出的程度、期间与经过,是否存在董事会决议等适当程序及会计处理等,并以是否达到足以否定医疗法人规范本质的程度作为判断标准

韩国大法院对本案作出的结论

韩国大法院认为,可以认定被告人1以医疗法人董事等身份,对牙科医院的经营事项拥有决策权,并亲自处理或安排他人处理相关事务。

但是,仅凭这些情形难以认定该医疗法人已被滥用为足以否定其本质的规避法律手段。原审未对上述“附加情形”进行审理即作出有罪判断,存在法律原理适用错误及审理不充分的问题,因此韩国大法院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本判决的意义在于,在违反《医疗法》(一人一机构)案件中判断与医疗法人有关的事项时,遏制仅凭形式上的支配、参与就轻易认定重复运营的倾向,并要求以医疗法人制度的目的和监管结构为前提,对“是否存在规避法律的滥用行为”进行实质审理。

今后的类似案件中,医疗法人是否具有真实实体、出资财产是否适当、财产有无流出及其经过、是否履行董事会决议和会计处理等事项,即是否“背离公共性与非营利性”,很可能成为争议更加激烈的核心问题。

3. 大倫应对违反《医疗法》案件的策略

大倫应对违反《医疗法》案件的策略


违反《医疗法》案件属于对实际运营结构、决策流程以及资金、人员和成果归属结构进行细致争议的案件类型。

尤其在涉及医疗法人的案件中, 是否存在韩国大法院所要求的“附加情形”,是决定胜负的核心框架

大倫律師事務所从以下方向设计案件应对方案。

首先, 将重复开设与重复运营的分析框架分开,重新梳理事实关系

区分委托人是否亲自实施医疗行为、是否指示或控制无资质人员实施医疗行为(重复开设),以及其经营决策权限达到何种程度(重复运营),从而明确辩护或举证重点。

其次, 在医疗法人案件中,围绕“规避法律的滥用”这一要件构建证据体系

综合核查出资财产是否实际存在及其流向、医疗法人财产的用途、董事会决议、章程和会议记录、会计账簿及税务处理,以及遵守公共性与非营利性要求的实际情况,并整理成可在法庭上争议韩国大法院所要求的附加情形是否成立的形式。

再次, 在帮助犯案件中,缩小功能性贡献和故意范围的策略至关重要。

执行资金与行政工作并不当然构成帮助违反《医疗法》,因此,应将决策权限的归属、指挥体系、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可能性以及具体贡献行为的相当性等因素逐一拆分,以争议责任范围。

最后, 违反《医疗法》与其他犯罪(诈骗、违反健康保险法等)竞合时,应从“整体案件结构”出发同时设计辩护重点

在竞合犯结构中,部分有罪会影响整体量刑,因此,降低违反《医疗法》指控的成立及证明程度,可能改变整体刑罚的走向。

为何需要大倫

大倫由拥有医师资格、曾任医药侦查部检察官、具有医疗机构顾问经验的医疗律师,以及在韩国律师协会登记的医疗专业律师等对违反《医疗法》案件具有出色应对专业能力的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协助。

阶段

大倫的工作内容

初步诊断(法律咨询)

· 梳理事实关系时间线

· 核查决策结构与资金流向

· 按指控确定辩护框架

组建医疗专业专项工作组

· 组建1~20名医疗律师专项工作组

· 根据案件类型分工

与证据调查·电子数据取证中心协作

· 与自有证据调查·电子数据取证中心合作

· 获取资金流向、审批链及元数据

诉讼代理(民事·刑事·行政)

· 制定庭审策略

· 同时面临行政处分时,应对撤销之诉与执行停止

· 竞合犯量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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