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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腐败

防止腐败是企业经营中非常重要的环节。随着公众对企业廉洁程度的期待和要求日益提高,防止腐败方面的法律服务也在增加。

1. 防止腐败 | 概念说明

防止腐败律师咨询

防止腐败正逐渐成为企业经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防止腐败是指不论公共部门还是私营部门,为预防和管控权力被不当行使,或公共地位及权限被用于谋取私人利益,并对相关行为进行规范而建立的制度和程序。

腐败行为包括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地位或权限,滥用职权、违反法令以谋取利益的各种行为,例如贿赂、公职腐败、侵占、回扣、背信、滥用权力、政治资金腐败、合同串通及游说者监管等。


简单来说,防止腐败可以理解为“为防止利用职务权限谋取私人利益,或帮助第三方获取不当利益而采取的一切制度性和伦理性措施”。


腐败行为的主体不仅可能是公务员,也可能包括企业高管和员工、合作企业、代理人,甚至客户。


尤其是近年来,企业的防止腐败活动已成为ESG经营的一部分,并成为全球投资者的重要评价标准,因而超越了法律义务,成为可持续经营的核心价值。

韩国反腐败法律体系

韩国防止腐败相关法令由以下体系构成。


▶《反腐败及设立和运营国民权益委员会法》
规定腐败行为的规制以及韩国国民权益委员会的腐败监督职能


▶《禁止不正当请托与收受财物法》(俗称“金英兰法”)
规制公职人员、媒体从业人员、教师等收受财物、接受请托、宴请及便利等行为

针对公职人员的韩国《反腐败法》

韩国《反腐败法》所称的“腐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 公职人员或公共机构高管及员工
② 收受与职务有关的财物、宴请等,或
③ 滥用权限谋取利益,或
④ 违反法令,给公共机构造成损失


此处所称“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公共机构高管及员工、受公共机构委托执行相关业务的人员等,普通私营企业的高管和员工不属于适用对象。

企业内部高管和员工实施的侵占、背信、收受回扣、串通投标、虚假交易、游说、境外腐败等行为,并不适用《反腐败法》,而是依照各相关单行法律予以处罚。

防止腐败是对预防和查处此类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在腐败发生时予以处罚并防止再次发生的制度性、行政性及法律性措施的统称。

2. 防止腐败 | 常见腐败行为

需要防止腐败的原因

韩国《反腐败法》规定的腐败类型如下。


▶收受财物或宴请:收受、索取或约定收受与职务有关的金钱、物品、宴请、便利等


▶滥用职权:滥用权限,使他人从事无义务实施的行为或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造成公共机构损失:违反法令,给公共机构造成经济损失


▶不当介入交易:利用审批许可、经营者选定等职务,为特定人员提供特殊待遇或谋取利益


▶亲属招聘舞弊:在公共机构招聘过程中违反公平原则,录用亲属


▶合同串通及招投标舞弊:在签订职务相关合同的过程中,与特定人员事先串通,以有利方式调整交易条件或收受财物

公职人员与公共机构腐败行为的类型及构成条件

为防止公职人员腐败并确保公共机构的廉洁性,韩国《反腐败及设立和运营国民权益委员会法》规定了两类腐败行为。

一类是与公职人员职务有关的腐败行为,另一类是与公共机构使用预算等有关的腐败行为。

各类行为的构成条件和相关案例具体如下。


▶与公职人员职务有关的腐败行为

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自身地位或权限,或者违反法令,为本人或第三方谋取利益的,属于此类腐败行为。

根据韩国《反腐败法》第2条,该法所称公职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公共机构高管及员工和受公共机构委托执行业务的人员等。

与职务无关的纯粹私人纠纷或个人交易不包括在内。相关行为必须具有职务关联性,并存在滥用地位、权限或违反法令的行为,且产生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利益,才会被认定为腐败行为。

但是,反射性利益或仅达到间接影响程度的情形不包括在内。

▶与公共机构使用预算等有关的腐败行为

公共机构在执行预算、取得、管理或处分财产,以及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违反法令,给公共机构造成财产损失的,属于此类腐败行为。

此处所称公共机构仅指韩国《反腐败法》第2条规定的机构,不包括私营企业或民间法人。

此类腐败行为的构成条件是存在违反法令的行为,并且该行为给公共机构造成了金钱或经济上的损失。

3. 防止腐败 | 是否构成腐败行为的案例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防止腐败咨询

通过具体案例判断是否构成腐败行为的结果如下。

是否属于公职人员

构成腐败行为
:负责该业务的公务员以高价向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供应商购买物品,并在未经验收程序的情况下支付货款


不构成腐败行为
:公司董事长违反法律,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用途
→ 因其并非公职人员,故不属于韩国《反腐败法》的适用对象

公职人员的职务关联性

构成腐败行为
:公务员将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合同相关秘密提供给经营者,并收受财物


不构成腐败行为
:公务员应邻居请求介绍不动产买方,并收取酬金
→ 与职务无关

是否为第三方谋取利益

构成腐败行为
:负责调查交通事故的警察收受财物后,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调查

不构成腐败行为
:审判长未收受财物,但采纳了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证言并作出判决
→ 不存在通过违法行为为第三方谋取利益的情形

是否属于公共机构

构成腐败行为
:公共机构为消化剩余预算,违反法令购买不必要的设备并将其闲置在仓库中


不构成腐败行为
:私营企业为帮助公司总经理熟人的企业而订购设备,浪费公司资金
→ 因其并非公共机构,故不属于韩国《反腐败法》的适用对象

与公共机构使用预算等的关联性

构成腐败行为
:韩国国民健康保险公团为多领取医疗服务费用,虚假篡改诊疗记录后提出申报


不构成腐败行为
:以非医保诊疗项目为由向患者收取高额诊疗费,或仅注射1支药剂却按2支收费
→ 与公共机构使用预算没有直接关联

4. 防止腐败 | 建立应对方案的必要性

韩国《反腐败法》直接规制公职人员和公共机构的腐败,但企业成为其相对方时,例如向公职人员提供财物或宴请,或者参与招投标舞弊、游说、非法请托、不当申请审批许可等腐败行为,企业也会因韩国《刑法》规定的行贿罪、违反《公共机构运营法》、违反《公平交易法》等而受到非常严厉的行政及刑事制裁,包括被韩国调达厅限制投标资格。

尤其是韩国国民权益委员会调查腐败行为后查明企业参与其中的,企业将面临限制投标、暂停与公共机构交易、损害赔偿请求、税务调查及后续民事和刑事诉讼等多重风险。

即使未受到法律处罚,企业信誉、股东价值、品牌声誉和消费者形象也会急剧下降。

因此,企业必须提前建立防止腐败合规系统和伦理经营体系,完善风险预防及危机应对机制。

构建防止腐败合规经营体系

1. 制定反腐败经营方针
企业应以代表理事的名义发布反腐败经营宣言或伦理宪章,要求高管和员工必须遵守,并在公司内部明确对腐败采取零容忍政策。

相关方针宜通过企业网站、电子审批系统、电子邮件等向全公司发布,使所有员工及合作企业知悉。

2. 完善伦理及合规经营规定
企业应制定防止腐败规定、高管和员工伦理准则、廉洁承诺书、内部举报人保护规定等,并具体明确高管和员工履职过程中禁止实施的行为及制裁事项。

尤其应对收受财物和宴请、不当请托审批许可、合同舞弊、串通投标、泄露内部信息等制定严格的禁止性规定。


3. 新设防止腐败专职组织
企业应设立负责全公司伦理经营的专门部门,实时检查腐败风险,并在审计部门之外另行运营内部举报中心。

对于中小企业,与外部法律咨询机构签订协议并建立反腐败咨询系统也较为有效。

建立事前预防系统

1. 高管和员工培训及廉洁承诺
定期面向高管和员工开展反腐败及廉洁教育,并要求其在每次录用和晋升时提交廉洁承诺书,使其认识到廉洁义务十分重要。

尤其是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会计、采购、人事负责人指定为专项集中培训对象较为有效。

2. 对合作企业引入廉洁合同制度
企业应在与合作企业签订的所有合同中加入廉洁合同特别条款,明确发生收受财物、招投标舞弊时解除合同并追究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实施投标资格限制及列入黑名单制度。

3. 构建利益冲突防范系统
高管和员工与在职务上存在利害关系的外部企业、亲属或熟人经营的企业进行交易时,必须申报利益冲突;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将其排除在相关职务之外,或履行独立审计及审批程序。

构建事后查处及制裁系统

1. 运营内部举报制度
企业应运营能够接收高管和员工、合作企业及外部人员举报的匿名、非公开内部举报中心,已受理的举报应由伦理经营部门或审计部门独立调查。

通过征询外部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确保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十分重要。


2. 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
企业应在规章中明确禁止对举报人作出人事上的不利处理,并规定身份保障、人身保护及奖金发放措施,同时完善相关规定,以便在发生不利处理时迅速采取救济措施。

还可同时引入鼓励举报腐败行为的奖金制度。


3. 查明腐败行为后予以严厉制裁
查明腐败行为时,原则上应按照零容忍原则适用内部纪律规定及人事管理规定,同时采取纪律解雇、请求损害赔偿及刑事举报措施。

对于合作企业,解除合同、限制投标资格并采取法律上的损害赔偿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风险管理及外部认证运用

1. 应对公共机构投标风险
发生腐败事件时,可能会受到韩国调达厅限制参加投标、公共机构暂停交易、信用评级下降、信誉评价下降等行政制裁,因此应事先排查风险,并在发现问题时迅速调查原因及报告整改措施。

2. 取得反贿赂管理体系认证
为提高企业信誉和对外投标竞争力,取得反贿赂管理体系认证,使防止腐败管理体系得到客观验证,同样十分有效。

大型企业和公共机构必须引入该体系,中坚企业和中小企业也呈逐步扩大引入范围的趋势。

3. 运用法律咨询及外部审计
企业宜持续监测反腐败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事项、韩国国民权益委员会的建议事项及腐败行为查处案例,并与外部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运行定期法律咨询和内部审计支持体系。

5. 防止腐败 | 企业反腐败风险检查清单

✅主要高管及部门负责人在最近3年内是否不存在腐败、侵占、受贿、背信记录?


✅在选定供应商、合作企业、服务企业及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是否已构建检查招投标舞弊、回扣和幕后交易可能性的系统?

✅负责与公共机构签订合同、办理审批许可及批准业务的人员,是否不存在接受外部游说、请托以及赠送礼品或提供宴请的惯例?

✅与公共机构负责人开会、用餐或接受招待时,是否已建立公司内部审批及记录系统?


✅参加公共投标时,是否事先检查串通投标、不当事先协商及非法分包的可能性?


✅发生腐败行为时,是否已通过手册规定内部纪律处分、解除合同及采取法律措施的程序?


✅是否要求合作企业、代理店及分包企业提交防止腐败承诺书或遵守伦理规范承诺书?


✅发生腐败事件时,是否已建立由法律专业人士及外部律师事务所参与的即时应对体系?


✅查明腐败行为时,是否已制定挽回损失、请求损害赔偿及查明行为人责任归属的方案?

✅是否已制定应对限制参加公共机构投标、排除在公共扶持项目之外等行政处分的路线图?

✅是否已准备向ESG评级机构、机构投资者及主要交易对象通报腐败事件并进行事后说明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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