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 02Administrative Appeal against a School Violence Disposition
针对学校暴力审议委员会措施的行政复议程序
这是对学校暴力审议委员会的处分感到冤屈时提出异议的方法。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向教育厅行政复议委员会请求撤销处分,申请无需费用。这一期间不予延长,因此日期管理最为重要。
程序流程图
点击方框即可在下方查看说明。
- 基本步骤
- 附加措施 / 选择
- 驳回 / 异议
- 程序终结
收到措施通知
收到教育长的措施决定通知书。收到通知书之日是计算90日的基准,因此要保存信封和收到日期,并确认通知书上写明的措施内容、理由和不服方法。
下一步: 申请行政复议说明
收到教育长的处分通知书。收到之日是计算90日的起点,所以要保存信封和日期。如果无法证明收到的日期,可能会就期限产生争议。同时确认通知书上写明的处分内容、理由和异议方法。
- 所需时间
- 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裁决(可延长30日)
- 费用
- 申请无需费用,证据文件的开具费用和律师费用另计
程序进行指南
请从头按顺序阅读。红色文字为法律规定的期限。
- 1
收到教育长的措施决定通知书。收到的日期是计算90日的基准,所以要把信封和收到的日期一起保存。90日是不变期间(不予延长的期间)。因此最迟在60日内开始撰写申请书较为稳妥。
- 2
自知道有措施之日起90日内、自作出措施之日起180日内,向市·道教育厅行政复议委员会提交申请书(行政复议法§23、§24、§27)。申请书中写明请求撤销或变更的理由(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措施过重),并附上确认书、意见书和审议结果通知书。也可以通过在线行政复议网站申请。无需费用。
- 3
转学、停课、调换班级等立即执行的措施,要在申请的同时申请停止执行(在裁决之前停止效力的决定)(行政复议法§30)。因为不申请的话,措施会在裁决之前被执行。复议进行期间,生活记录簿的记载仍照样保留。因此如果涉及升学日程,就要抓紧。
- 4
教育长(处分厅)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复书(行政复议法§24)。委员会将其副本(复印件)送交申请人。如果答复书中写的事实经过有出入,就提交补充书面材料和追加证据。反驳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委员会判断时才能看到。
- 5
行政复议采用口头审理或书面审理。申请口头审理的,除非委员会认为仅凭书面审理即可作出决定,否则必须进行口头审理(行政复议法§40(1))。审理对象是事实经过、审议委员会是否遵守程序、措施的轻重是否适当。
- 6
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可延长30日)作出裁决(复议的决定)(行政复议法§45)。裁决书送达申请人(行政复议法§48),送达之日成为下一个不服期间的基准。
- 7
申请被接受(认容裁决)的,教育长按照裁决主旨撤销或变更措施。学校删除或更正生活记录簿的记载(行政复议法§49)。认容裁决对教育长具有约束力(行政复议法§49(1))。
当前步骤 - 8
申请未被接受(驳回裁决)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90日内,以教育长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销措施之诉(行政诉讼法§20)。不提起诉讼的,措施即告确定。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90日/180日第2步 申请行政复议
- 10日第4步 教育长答复书
- 60日第6步 裁决
- 90日第8步 被驳回时提起行政诉讼
准备与确认事项
- 记下收到措施通知书的日期(计算90日不变期间的起点)。这一期间不予延长。
- 整理确认书、意见书、审议结果通知书等证据。这些是要附在申请书上的材料。
- 整理申请书中要写的撤销或变更理由(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措施过重)。这正是委员会审理的争点。
- 如果是转学、停课、调换班级的处分,一并准备停止执行的申请。这是为了防止在决定作出前被执行。
- 决定是否申请口头审理(亲自到委员会陈述的审理),并准备学生和监护人要陈述的内容。申请后,委员会原则上必须举行口头审理。因为只有仅凭书面审理即可决定的情况才是例外。
- 收到裁决书后,确认90日的行政诉讼期限。如被驳回,须在此期间内提起诉讼。
需要律师的情形
如果已收到措施通知书,从计算期限开始就需要律师的帮助。 因为不服期间不予延长,一旦错过就无法挽回。
对事实经过有争议,或审议程序存在问题的,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寻求帮助。 因转学、停课而急需停止执行的情况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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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步 · 撤销措施·删除生活记录簿记载
现在要做的事
申请被接受的,教育长撤销处分或改为较轻的处分。 学校删除或更正生活记录簿中的记录。 认容裁决(行政复议的决定)对教育长具有约束力,因此教育长必须遵从裁决。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第8步 · 被驳回时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被驳回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90日内以教育长为对方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不提起诉讼的,处分就照样确定。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90日第8步 被驳回时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 行政诉讼法§20
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如果已收到措施通知书,从计算期限开始就需要律师的帮助。 因为不服期间不予延长,一旦错过就无法挽回。
对事实经过有争议,或审议程序存在问题的,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寻求帮助。 因转学、停课而急需停止执行的情况也是如此。
常见问题
在该程序中马上会遇到的实务问题。
- Q行政复议向哪里、如何提出?费用是多少?
- 向市·道教育厅行政复议委员会提交申请书。也可以通过在线行政复议网站申请。申请无需费用。申请书可以向教育长(处分厅,即作出处分的机关)或委员会中任何一方提交。申请期间以申请书向该处提交的时间为准。
- Q90日如何计算?包括收到的当天吗?
- 不算收到通知书的当天,从第二天开始计算。最后一天是星期六或公休日的,在其次日届满。这一期间是不变期间(不能延长的期间)。所以在60日内提交最为稳妥。
- Q受害学生一方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 是的,可以。受害学生一方如果认为对加害学生的措施太轻,也可以在同一期间内申请行政复议(向行政机关对处分提出异议的程序)。
- Q监护人可以代为申请吗?
- 是的,可以。学生是未成年人的,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申请。在申请书上同时写明学生和监护人,并按委员会的说明附上证明法定代理人身份的文件。没有律师也可以申请。
- Q复议期间,学生生活记录簿的记载会怎样?
- 复议期间,记载仍照样保留。因为申请行政复议并不停止处分的效力。大法院认为,如果有停止学校暴力措施效力的决定,学校必须立即删除生活记录簿中的措施事项。也就是说,仅附加"停止执行中"的字样是不够的。如果已获得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停止执行(暂时停止处分效力)决定,请向学校确认记载的处理方式。
- Q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该先做哪个?
- 可以二选一,也可以先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没有费用,规定在受理申请书后60日内(可延长30日)作出裁决,但由教育厅内部机构判断。行政诉讼(向法院对处分提出异议的诉讼)需要费用和时间,但由法院判断。复议败诉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90日内提起诉讼。
需要律师的情形
- 90日是不变期间(不予延长的期间)。准确记下收到通知书的日期,最迟在60日内开始撰写申请书。
- 复议期间,生活记录簿的记载仍照样保留。如果涉及升学日程,就要抓紧申请停止执行。
- 受害学生一方如果认为措施太轻,也可以在同一期间内申请行政复议。
- 认容裁决对教育长等相关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行政复议法§49(1))。但仅因程序瑕疵而被撤销的,可以在补正该瑕疵后重新采取措施(大法院1988年3月22日宣告86누269判决等)。停止执行能否获准因案而异,请与律师一同研究。
相关法律
- 学校暴力预防及对策法(学校暴力预防法)第17条之2(行政复议)、第17条之4(停止执行)
- 行政复议法第23条(复议申请书的提交)、第24条(被申请人的答复)、第27条(申请期间90日)、第30条(停止执行)、第40条(审理方式)、第45条(裁决期间)、第49条(裁决的约束力)
- 行政诉讼法第2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