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 04Disposition by the District Superintendent
学校暴力审议委员会处分决定程序
这是由教育长确定并通知审议委员会决定的处分,再由学校执行处分并记入生活记录簿的阶段。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不服期间开始计算。
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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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步骤
- 附加措施 / 选择
- 驳回 / 异议
- 程序终结
审议委员会议决
依据: 学校暴力预防法§16、§17
议决对加害学生采取以下一项以上措施:第1号书面道歉,第2号禁止接触·威胁·报复行为,第3号校内服务,第4号社会服务,第5号完成特别教育或心理治疗,第6号停课,第7号调换班级,第8号转学,第9号退学。对受害学生的保护措施(心理咨询、临时保护、治疗及疗养、调换班级等)也一并议决。
下一步: 教育长决定措施说明
审议委员会决定对加害学生采取一项以上的措施。措施包括书面道歉(第1号)、禁止接触·报复(第2号)、校内服务(第3号)、社会服务(第4号)。接下来还有特别教育·心理治疗(第5号)、停课(第6号)、调换班级(第7号)、转学(第8号)、退学(第9号)。对受害学生则决定咨询、保护、治疗、调换班级等保护措施。
- 所需时间
- 教育长自收到审议委员会请求之日起14日内采取措施,措施的执行期间因号数而异
- 费用
- 无费用(受害学生的咨询、治疗费用由加害学生的监护人承担)
程序进行指南
请从头按顺序阅读。红色文字为法律规定的期限。
- 1
审议委员会议决对加害学生采取的措施(学校暴力预防法§16、§17)。措施为以下一项以上:第1号书面道歉,第2号禁止接触·威胁·报复行为,第3号校内服务,第4号社会服务,第5号完成特别教育或心理治疗,第6号停课,第7号调换班级,第8号转学,第9号退学。对受害学生的保护措施(心理咨询、临时保护、治疗及疗养、调换班级等)也一并议决。
- 2
教育长根据审议委员会的请求决定措施。必须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4日内作出(学校暴力预防法§17(9))。
- 3
写明措施内容、理由和不服方法的通知书会送达加害学生及监护人、受害学生及监护人以及校长。收到通知之日就是不服期间开始计算之日。所以要把信封和收到的日期一起保存好。
当前步骤 - 4
校长执行措施(学校暴力预防法§17)。特别教育和心理治疗在教育厅指定的机构接受。转学由教育厅分配学校,停课期间按缺勤处理。转学、停课等立即执行的措施,如果不在提出不服的同时申请停止执行(在结果出来之前停止执行),即使在争议期间也会照常执行。
- 5
学校生活记录簿中会记载措施决定日期和措施事项(学校生活记录编写及管理指南§16-2)。第1~3号措施的记载时间和条件,请向学校确认。
- 6
较轻的措施(第1、2、3号)在毕业时同时删除。第4、5号自毕业之日起满2年后删除,第6、7、8号自毕业之日起满4年后删除(初·中等教育法施行规则§22(3))。第9号不属于删除对象。第4~7号也有在毕业前夕经专责机构审议后、在毕业时同时删除的情况。
- 7
难以接受措施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提出异议。可以向教育厅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27 · 行政诉讼法§20)。受害学生一方如果认为措施太轻,也可以提出不服。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90日第7步 不服
准备与确认事项
- 记下收到通知书的日期,并与信封一起保存。不服期间从这一天开始计算。
- 确认措施号数以及记入和删除生活记录簿的时间。各号数有所不同。
- 确认特别教育或心理治疗的机构和期限,以免因拖延而受到追加措施。
- 如果是转学或停课处分,要立即判断是否申请停止执行(暂时停止处分效力)。不申请的话,处分会照常执行。
- 如要提出不服,须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期后处分即告确定。
需要律师的情形
有些情况在收到通知书后需要立即寻求律师帮助。 比如受到转学、停课等立即执行的措施的情况,或者生活记录簿的记载会影响升学的情况。 作为受害学生一方认为措施过轻的情况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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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步 · 措施决定通知
现在要做的事
向双方学生、父母和学校发送写明处分内容、理由和异议方法的通知书。 自收到这份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可以对处分提出异议,所以要记下收到的日期。
- 记下收到通知书的日期,并与信封一起保存。不服期间从这一天开始计算。
- 确认措施号数以及记入和删除生活记录簿的时间。各号数有所不同。
- 如果是转学或停课处分,要立即判断是否申请停止执行(暂时停止处分效力)。不申请的话,处分会照常执行。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第4步 · 校长执行措施
学校执行处分。 特别教育在教育厅指定的机构接受。
转学由教育厅指定学校,停课期间按缺勤处理。 如果不申请停止执行(暂时停止处分效力),即使在争议期间也会照常执行。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90日第7步 不服
依据: 行政复议法§27 · 行政诉讼法§20
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有些情况在收到通知书后需要立即寻求律师帮助。 比如受到转学、停课等立即执行的措施的情况,或者生活记录簿的记载会影响升学的情况。 作为受害学生一方认为措施过轻的情况也是如此。
常见问题
在该程序中马上会遇到的实务问题。
- Q措施决定通知书如何收取?
- 教育长必须将措施请求事项等会议结果告知加害学生、受害学生及其监护人。收到通知书后,记下收到的日期,并与信封一起保存。同时确认通知书上写明的措施号数和不服说明文字。因为从收到之日起,不服期间(可以对处分提出异议的期间)开始计算。
- Q要求接受特别教育,监护人也必须接受吗?
- 是的,必须接受。加害学生被要求接受特别教育的,监护人也必须一同完成特别教育。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将被处以3,000,000韩元以下的罚款(过怠料)。完成教育的机构和期限由学校告知。
- Q记入生活记录簿的话,会影响大学入学吗?
- 学校暴力措施事项如何反映在大学招生中,请查看所报考大学的招生简章。第1~3号措施的记载时间和条件,请事先向学校确认。
- Q记录可以在毕业前提前删除吗?
- 视情况可以。第4、5、6、7号措施可以在毕业前夕经学校专责机构(校内调查组)审议后,在毕业时同时删除。第8号转学不适用。审议时会看反省程度和积极的行为变化。在校期间因2件以上不同案件受到措施的,不属于审议对象。自措施决定日起至毕业学年度2月末未满6个月的情况也一样。第9号退学不属于删除对象。
- Q我是受害学生的监护人,对加害学生的措施太轻了。可以提出不服吗?
- 是的,可以。受害学生一方也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向教育厅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是否要进一步提起行政诉讼(向法院对处分提出异议的诉讼),因案而异,最好与律师商量。
- Q如果是转学处分,会被转到哪所学校?
- 由教育监或教育长分配转入的学校。此时必须考虑足以保护受害学生的距离等因素。如果上学负担很重,申请停止执行(暂时停止处分效力)时,可以将其整理为损害理由。
需要律师的情形
- 教育长必须自收到审议委员会请求之日起14日内采取措施(学校暴力预防法§17(9))。加害学生拒绝或逃避措施的,审议委员会可以自接到该事实通知之日起7日内请求追加措施(施行令§22(1))。
- 生活记录簿的保存期间为:第4、5号毕业后2年,第6、7、8号毕业后4年(初·中等教育法施行规则§22(3))。第1~3号措施的记载时间和条件,请向学校确认。
- 转学、停课等立即执行的措施,如果不在提出不服的同时申请停止执行,即使在争议期间也会照常执行。
相关法律
- 学校暴力预防及对策法(学校暴力预防法)第16条(受害学生的保护)、第17条(对加害学生的措施)、第17条之2(行政复议)
- 初·中等教育法施行规则(学校生活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