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 04Application for Stay of the Disposition
停止执行申请程序
这是针对转学、停课等立即执行的处分,申请在对处分是否正确提出异议期间暂时停止执行的程序。因为在争议期间处分一旦被执行,就很难挽回。
程序流程图
点击方框即可在下方查看说明。
- 基本步骤
- 附加措施 / 选择
- 驳回 / 异议
- 程序终结
判断紧急性
确认是否属于转学(第8号)、停课(第6号)、调换班级(第7号)等一经通知即予执行的措施,以及执行后是否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
下一步: 准备疏明材料说明
首先查看处分是否像转学(第8号)、停课(第6号)、调换班级(第7号)那样一经通知即予执行。也要看一旦执行是否难以挽回。停止执行(暂时停止处分效力)是为防止这类损害而设的制度,所以这一点是申请的出发点。
- 所需时间
- 从申请到作出决定的时间因案而异(取决于是否询问及紧急程度),效力持续至决定中规定的时间点
- 费用
- 行政复议无需费用,向法院提交需缴纳印花费和送达费
程序进行指南
请从头按顺序阅读。红色文字为法律规定的期限。
- 1
转学(第8号)、停课(第6号)、调换班级(第7号)等措施一经通知即予执行。首先确认孩子受到的处分是否属于这类措施,以及执行后是否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停止执行必须有本案(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才能申请,因此不能在没有本案的情况下单独申请停止执行。
- 2
收集能表明"会发生难以恢复的损害且情况紧急"的材料,如学业中断、升学不利、精神损害诊断书、上学距离等,同时整理在本案中对处分提出异议的理由。如果认为保护受害学生的必要性很大,申请可能被驳回。因此最好同时提出遵守禁止接触、分开活动路线等"与受害学生保持距离的方案"。
- 3
提起行政复议的,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提交停止执行申请书;提起行政诉讼的,向法院提交(行政复议法§30 · 行政诉讼法§23)。与本案申请书或起诉状一起提交,或在其后立即提交。
- 4
教育长(作出处分的机关)可以以需要保护受害学生等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对公共福利产生重大影响的担忧,由处分厅主张并疏明(大法院2004年5月17日2004무6决定)。监护人要事先准备好对此的反驳材料。
- 5
法院会举行传唤双方听取意见的询问期日,或仅凭书面材料进行审查。行政复议委员会和法院在作出决定前必须听取受害学生或其监护人的意见(学校暴力预防法§17-4(1))。
- 6
要件得到充分说明的,作出在本案裁决或判决宣告后至一定时间点为止停止措施效力的决定。停止执行须有防止难以恢复(或重大)损害的紧急必要,且对公共福利没有重大影响才会获准(行政诉讼法§23(2)(3)、行政复议法§30(2)(3)),并且本案请求不能明显没有理由(大法院2004年5月17日2004무6决定)。对于学校暴力措施,要综合本案胜诉的可能性、维持处分时遭受的不利、学校暴力的程度和严重性、教导的必要性等因素,逐案判断(大法院2025年9月9日2025무565决定)。
- 7
把决定书提交给学校和教育厅后,转学或停课的执行会被推迟,学生继续在原学校就读。但受害学生一方提出请求的,校长必须经专责机构审议后将两名学生分开(学校暴力预防法§17-4(3))。另外,停止执行不是取消措施,而只是暂时停止,所以如果本案败诉,措施会再次执行。
当前步骤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该程序没有法定期限。
准备与确认事项
- 确认措施号数和预定执行日期(转学、停课、调换班级)。执行日期决定了申请要多快。
- 先提交或同时提交本案(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申请书或起诉状。必须有本案才能申请。
- 准备能表明损害和紧急性的材料,如升学日程、诊断书、上学距离等。这些得到疏明,申请才会获准。
- 在申请书中一并写明与受害学生保持距离的方案。因为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学校暴力的程度和严重性、教导的必要性等作出判断。
- 收到决定书后,立即提交给学校和教育厅。这是为了尽快确认执行已经中止。
需要律师的情形
有些情况需要律师帮助同时准备本案申请和停止执行申请。 比如转学或停课的执行迫在眉睫的情况。
需要用材料说明必须与受害学生留在同一学校的情况时也是如此。 因为停止执行必须有本案才能申请,而且期限紧迫。

当前位置(7/7)
第7步 · 通知学校·继续上学
现在要做的事
把决定书提交给学校和教育厅后,转学或停课的执行会被推迟,孩子可以继续在原学校就读。 收到决定书后立即亲自提交最为稳妥。
但受害学生一方提出请求的,学校必须将两名学生分开。
- 收到决定书后,立即提交给学校和教育厅。这是为了尽快确认执行已经中止。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这是最后一步。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后续步骤没有法定期限。
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有些情况需要律师帮助同时准备本案申请和停止执行申请。 比如转学或停课的执行迫在眉睫的情况。
需要用材料说明必须与受害学生留在同一学校的情况时也是如此。 因为停止执行必须有本案才能申请,而且期限紧迫。
常见问题
在该程序中马上会遇到的实务问题。
- Q停止执行申请书向哪里提交?费用是多少?
- 向提起本案(对处分本身提出异议的程序)的地方提交。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提交的,无需费用。向法院提交的,需缴纳印花费2,000韩元和送达费。与本案申请书或起诉状在同一天一起提交最快。
- Q到作出决定需要多长时间?
- 法院会举行询问期日或凭书面材料作出决定。所需时间因案件和法院而异。行政复议委员会经委员会审理后作出决定。如果等待可能造成重大损害,委员长可以先作出代替委员会决定的决定。如果转学执行的预定日期临近,最好在申请书中写明该日期,表明情况紧急。
- Q停止执行获准的话,就不用转学了,其他措施也会停止吗?
- 不是。只有申请停止并获准的措施才会停止。如果获得了转学的停止执行(暂时停止处分效力),孩子可以在原学校就读。但同时作出的其他措施,如禁止接触(第2号)或特别教育,仍必须照常履行。
- Q被驳回会怎样?
- 措施会按预定执行。对法院的驳回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周内提起即时抗告(在短期限内提出的不服)。行政复议法对委员会驳回停止执行的决定没有另行规定不服程序。因此要与律师研究是等待本案结果,还是提起行政诉讼并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
- Q监护人可以不请律师自己申请吗?
- 申请书格式本身可以从法院或行政复议(向行政机关对处分提出异议的程序)网站下载后自行填写。但必须用材料证明"存在难以恢复的损害"以及"不妨碍对受害学生的保护",而且期限紧迫。
需要律师的情形
- 停止执行必须有本案(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才能申请。不能在没有本案的情况下单独申请停止执行。
- 如果认为保护受害学生的必要性很大,即使加害学生的损害得到认可,申请也可能被驳回。最好同时提出与受害学生保持距离的方案。
- 停止执行要获准,须有防止难以恢复(或重大)损害的紧急必要,对公共福利没有重大影响(行政诉讼法§23(2)(3)、行政复议法§30(2)(3)),且本案请求不能明显没有理由(大法院2004무6)。法院停止措施效力的,学校必须立即删除生活记录簿中的措施事项(大法院2025무565)。
相关法律
- 行政复议法第30条
- 行政诉讼法第23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