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关税 03Tax Appeal
税收不服程序
这是在税务调查或关税调查结束后,税款已被告知或即将被告知时,对该税款提出争议的程序。本页说明从告知前的课税前适当性审查,到异议申请、审查请求或税务审判请求,再到行政诉讼的顺序和期限。各阶段期限都很短,而且都从收到通知或决定之日起算。因此,管理好通知书的日期是第一步。以下内容以国税为准。关税在关税法、地方税在地方税基本法中另有规定。
您目前处于哪一步?
选择当前步骤后,该步骤的内容将显示在下方。
程序流程图
点击方框即可在下方查看说明。
- 基本步骤
- 附加措施 / 选择
- 驳回 / 异议
- 程序终结
收到结果通知·课税预告通知
依据: 国税基本法§81-12、§81-15(1)
税务调查结束后,税务公务员在调查结束之日起20日(部分情况为40日)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结果(§81-12(1))。拟告知税额在100万韩元以上等情况下,作出课税预告通知(§81-15(1)第3项)。该通知是课税前适当性审查申请期间的起点。
下一步: 申请课税前适当性审查说明
这是收到税务调查结果通知,或事先告知将告知税款的课税预告通知的阶段。例如,拟告知税额在100万韩元以上的,属于课税预告通知的对象。下一步的30日期限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算,请务必记下收到的日期。
- 所需时间
- 法定决定期间为:课税前适当性审查30日,异议申请30日(提出反驳的为60日),审查、审判请求90日;加上补正期间等可能延长;如进入行政诉讼,时间会更长
- 费用
- 国税基本法未规定审查或审判请求的费用,请向受理机关(国税厅、税务审判院)确认;税务代理人和律师费用另计;符合条件的小规模法人等可以申请国选代理人;行政诉讼印花费另计
程序进行指南
请从头按顺序阅读。红色文字为法律规定的期限。
- 1
税务调查结束后,原则上会在调查结束之日起20日以内收到结果通知(国税基本法§81-12(1));拟告知税额在100万韩元以上等情况下,会收到课税预告通知(§81-15(1))。收到该通知之日是课税前适当性审查申请期间的起点,请记下日期。但在存在缴纳期限前征收事由、因税收犯罪作出告发或通告处分(无关的税目和税额除外)、课税除斥期间剩余3个月以下等情况下,不能申请课税前适当性审查(§81-15(3))。
- 2
如果对通知内容有异议,请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以内申请课税前适当性审查(§81-15(2))。受理申请的机关在30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81-15(4))。如果接受通知内容,可以申请提前决定(§81-15(8))。滞纳加算税按截至告知日前一天的天数加收(§47-4(1)第1项),因此告知提前后,加收加算税的期间也会缩短。
- 3
税务署长作出缴纳告知后,该告知就成为不服申诉的对象(处分)(§55(1)),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开始计算90日的不服期间。提出不服申诉也不会中止处分的执行(§57(1))。所以必须同时处理好缴纳问题;如果有防止重大损害的紧急必要,请研究能否由裁决机关作出停止执行的决定(§57(1)但书)。
- 4
在提出审查或审判请求之前,可以向税务署长或地方国税厅长提出异议申请(§66)。异议申请是可选程序,期限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90日。异议申请的决定在30日以内(提出反驳的为60日)作出,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再于90日内提出审查请求或审判请求(§61(2)、§68(2))。
- 5
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90日以内,向国税厅长提出审查请求(§61)或向税务审判院提出审判请求(§68),二者选一。对同一处分不能同时提出两者(§55(9)),不经过其中之一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56(2))。审判请求书向税务署长或税务审判院院长提交(§69(1))。也可以通过税务审判院院长运营的信息通信网提交(§60-2(1))。经过监察院审查请求(自得知之日起90日、自发生之日起180日)的,也视为具备诉讼要件(§56(5))。
- 6
作出告知的税务署在收到审判请求书之日起10日以内提交答辩书(§69(4)),其副本会送达公司(§69(6))。公司可以提交反驳答辩书的证据文件和证据物(§71(1))。税务审判院院长规定期限要求提交的,必须在该期限前提交(§71(2));除此之外法律上没有另行规定的提交期限,请做好准备,以便在审理前充分提交。请求书有瑕疵的,可能会收到规定相当期间的补正要求(§80-2→§63(1)),补正期间不计入决定期间(§65(4))。
当前步骤 - 7
税务审判官会议审理案件(§78)。审判请求金额不足5,000万韩元的小额案件等,可以由主审税务审判官审理(§78(1),施行令§62)。公司可以申请陈述意见(§58);申请陈述意见的,会在会议召开日3日前(首次审议会议为7日前)收到通知(施行令§47(2))。
- 8
税务审判院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以内,作出驳回(不合法)、驳回(实体)、认可、再调查中的一种决定(准用§65(2))。作出再调查决定的,税务署在60日以内重新调查并作出处分(§65(5))。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90日以内提起行政诉讼(§56(3))。90日内没有作出决定的,可以不等决定直接提起诉讼(§56(3)但书),该诉讼期间为不变期间(§56(6))。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30日第2步 申请课税前适当性审查
- 90日第4步 异议申请(可选)
- 90日第5步 提出审查请求或审判请求
- 10日第6步 答辩书送达·提交抗辩材料
- 会议3日前通知(首次审议为7日前)第7步 陈述意见·审理
- 90日第8步 决定·决定书送达
- 90日第9步 行政诉讼
准备与确认事项
- 记下收到结果通知或课税预告通知的日期。课税前适当性审查的30日期限从这一天开始。
- 在30日内,决定是申请课税前适当性审查,还是申请提前决定。这是在告知前加以纠正的机会。
- 记下收到告知书的日期并制定缴纳计划。因为提出不服申诉也不会中止执行。
- 决定是经过异议申请,还是直接提出审查或审判请求。经过异议申请的,自收到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90日。
- 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90日内,提出审查请求或审判请求中的一种。经过这一阶段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 收到税务署答辩书后,整理并提交反驳的抗辩材料。税务审判院规定期限要求提交的,必须在该期限前提交;即使没有,也最好在审理前提交。
- 记下收到决定书的日期,如不服,在9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该期间为不变期间。
需要律师的情形
以下情况需要律师的帮助:拟告知税额较大,需要判断是否从课税前适当性审查起就提出争议;或者需要在审查请求和审判请求之间选择途径。
作出再调查决定的情况,以及审判请求被驳回、需要准备行政诉讼的情况也是如此。 各阶段期限都很短,而且前面阶段提交的主张和资料是后面阶段的基础。

当前位置(6/9)
第6步 · 答辩书送达·提交抗辩材料
现在要做的事
提出审判请求后,作出告知的税务署会在10日内提交反驳的答辩书。 其副本会寄给公司。
公司可以阅读答辩书并提交反驳材料(抗辩材料)。 税务审判院规定期限要求提交的,必须在该期限前提交。
即使没有这样的要求,也请尽快准备,以便在审理前充分提交。
- 收到税务署答辩书后,整理并提交反驳的抗辩材料。税务审判院规定期限要求提交的,必须在该期限前提交;即使没有,也最好在审理前提交。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第7步 · 陈述意见·审理
税务审判官会议审理案件。 请求金额不足5,000万韩元的小额案件等,也可能由一名审判官(主审税务审判官)审理。
公司可以申请陈述意见(直接表达意见的机会)。 会在会议3日前收到日期通知。
如果是首次审议该案件的会议,会在7日前收到通知。 如果有仅凭书面难以表达的争议焦点,最好申请陈述意见。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10日第6步 答辩书送达·提交抗辩材料
依据: 国税基本法§69(4)(6)、§71
- 会议3日前通知(首次审议为7日前)第7步 陈述意见·审理
依据: 国税基本法§58、§78(1)(2),施行令§47、§62
- 90日第8步 决定·决定书送达
依据: 国税基本法§65、§78(5)、§80-2
- 90日第9步 行政诉讼
依据: 国税基本法§56(3)(6),行政诉讼法
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以下情况需要律师的帮助:拟告知税额较大,需要判断是否从课税前适当性审查起就提出争议;或者需要在审查请求和审判请求之间选择途径。
作出再调查决定的情况,以及审判请求被驳回、需要准备行政诉讼的情况也是如此。 各阶段期限都很短,而且前面阶段提交的主张和资料是后面阶段的基础。
常见问题
在该程序中马上会遇到的实务问题。
- Q一定要申请课税前适当性审查吗?
- 不是。课税前适当性审查(请求在告知前再次审查)是在告知前多一次提出争议的机会。即使不申请,告知后也可以通过异议申请、审查请求或审判请求提出争议。但如果争议依据明确,最好先考虑这一可以在告知前纠正的阶段。如果接受通知内容,可以申请提前决定,使告知提前。这样可以相应缩短加收滞纳加算税的期间。
- Q审查请求和审判请求有什么不同?
- 审查请求向国税厅长提出,审判请求向税务审判院提出。两者的期限都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90日,决定期间也都是90日。对同一处分不能同时提出两者,所以必须选择其一。无论经过哪一个,对其决定不服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经过监察院审查请求的也一样。
- Q先提出异议申请比较好吗?
- 异议申请是可选程序。经过异议申请的,可以自收到其决定之日起再于90日内提出审查或审判请求。但由于多了一个阶段,得出最终结论需要更长时间,请根据争议焦点和日程决定。
- Q提出不服申诉就可以不缴税吗?
- 不是。提出不服申诉也不会中止处分的执行。所以如果不缴纳,征收程序可能照常进行。如果审查或审判机关认为有防止重大损害的紧急必要,可以决定停止执行(暂时停止处分的效力)。如果担心被扣押,请一并考虑这一点。
- Q审判请求的决定迟迟不出怎么办?
- 税务审判院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决定。您可能在这一期间内收不到决定通知。这种情况下,可以不等决定,自该期间届满之日起提起行政诉讼。但收到补正要求(要求修改文件)后进行补正的期间,不计入90日。
- Q公司也可以申请国选代理人吗?
- 符合条件的小规模法人可以申请。法人须收入金额在3亿韩元以下,且资产价值在5亿韩元以下。请求金额须在5,000万韩元以下,且税种不是继承税、赠与税或综合房地产税。金额标准根据申请时间,以上一个或上上一个事业年度为准。申请后,会在5日内告知结果。
需要律师的情形
- 行政诉讼只有在经过审查请求或审判请求(或监察院审查请求)后才能提起(§56(2)(5))。所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90日内提出其中之一,是保住诉讼途径的方法。
- 课税前适当性审查的30日、异议申请或审查、审判请求的90日、行政诉讼的90日,都从收到通知或决定之日起算。行政诉讼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延长,因此记下收到的日期很重要。
- 关税在关税法§119至§132、地方税在地方税基本法§90、§91中另有不服申诉规定。地方税向税务审判院提出审判请求,也应在得知之日起90日内提出;经过异议申请的,应在其决定通知日起90日内提出。
相关法律
- 国税基本法第47条之4(滞纳加算税)、第55条(不服申诉)、第56条(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第57条(不停止执行)、第58条(陈述意见等)、第59条之2(国选代理人)、第61条、第62条(审查请求)、第63条(补正)、第65条(决定)、第66条(异议申请)、第68条、第69条(审判请求)、第71条(证据文件)、第78条(税务审判官会议)、第80条之2(准用)、第81条之12(结果通知)、第81条之15(课税前适当性审查)
- 国税基本法施行令第47条(陈述意见)、第48条之2(国选代理人)、第62条(小额审判)、第63条之15(课税前适当性审查)
- 监察院法第44条(审查请求)
- 地方税基本法第90条、第91条(地方税不服申诉)
- 行政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