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BOR & SAFETY PROCEDURE

劳动·产业安全程序

分阶段介绍公司应对雇佣劳动部、劳动委员会和侦查机关的顺序,涵盖发生重大灾害时的监督和侦查、不当解雇救济申请以及劳动监督。

从您的情况开始

请先选择您的立场,再点击相符的情况,即可直接打开该程序的对应步骤。


期限: 自收到送达之日起15日(不变期间)
列表

劳动·产业安全 02Unfair Dismissal Claim (Employer)

应对不当解雇救济申请的程序(公司方)

这是被解雇或受到停职、减薪等惩戒的员工向劳动委员会提出不当解雇救济申请时,公司方的程序。内容涵盖地方劳动委员会的调查、审问和裁定,中央劳动委员会的再审,行政诉讼(向法院就处分提出争议的诉讼),以及救济命令的履行。本页说明公司在每个阶段必须做什么。再审的10日和诉讼的15日是不变期间(不能延长的期间)。因此,管理好收到裁定书的日期是第一步。

您目前处于哪一步?

选择当前步骤后,该步骤的内容将显示在下方。

  1. 1受理劳动者的救济申请
  2. 2指定调查官⁠·提交答辩书
  3. 3通知审问会议日程
  4. 4申请证人⁠·申请延期
  5. 5审问会议
  6. 6裁定(救济命令⁠·驳回)
  7. 7向中央劳动委员会申请再审
  8. 8行政诉讼
  9. 9履行救济命令⁠·履行强制金

程序流程图

点击方框即可在下方查看说明。

  • 基本步骤
  • 附加措施 / 选择
  • 驳回 / 异议
  • 程序终结
自发生不当解雇等之日起3个月
进行说明书规定的期限
受理之日起60日以内召开·7日前通知
召开日5日前(证人)·3日前(延期)
裁定会议后30日以内通知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不变期间)
当前
履行期限(在30日以内确定)
STEP 1对方

受理劳动者的救济申请

法定期间 自发生不当解雇等之日起3个月

依据: 劳动基准法§28,劳动委员会规则§40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不当解雇等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委员会申请救济,救济申请须在发生不当解雇等之日起3个月以内提出(§28)。起算日:解雇的,为解雇通知书上记载的解雇日(如早于收到解雇通知书之日,则为收到之日);解雇以外的惩戒,为收到该通知之日(没有通知的,为知道之日)(劳动委员会规则§40)。

下一步: 指定调查官·提交答辩书

说明

被解雇或受惩戒的劳动者,可以在发生不当解雇等之日起3个月以内向地方劳动委员会申请救济。解雇从解雇通知书上写明的解雇日(如该日早于收到通知书之日,则为收到之日)起算,其他惩戒从收到通知之日起算。对公司来说,程序从劳动委员会通知其申请事实时开始。请先核对解雇或惩戒日与申请日,确认申请是否在3个月以内提出。申请期间和要件是决定案件能否进入实体判断(判断解雇是否正当)的第一个争议焦点。

所需时间
地方劳动委员会审问会议在受理之日起60日以内召开,裁定书在裁定会议后30日以内送达,如进入再审和行政诉讼,时间会更长
费用
向劳动委员会申请救济不收费(政府24民愿指南);律师和公认劳务士费用另计;行政诉讼印花费另计;不履行救济命令的,处3,000万韩元以下履行强制金

程序进行指南

请从头按顺序阅读。红色文字为法律规定的期限。

  1. 1

    劳动者必须在发生不当解雇等之日起3个月以内申请救济;解雇从解雇通知书上的解雇日(如早于收到通知书之日,则为收到之日)起算(劳动基准法§28,劳动委员会规则§40)。所以公司首先要核对解雇或惩戒日与申请日。

  2. 2

    劳动委员会指定调查官,并要求提交答辩书(劳动委员会规则§45)。答辩书是表明公司立场的基本资料,请连同证据整理解雇事由和惩戒程序。提交期限在规则中没有以天数规定,按劳动委员会进行说明书上写的日期执行(中央劳动委员会说明)。

  3. 3

    审问会议在受理之日起60日以内召开(可以延长),日程在召开日7日前通知(规则§51、§52(1))。

  4. 4

    证人申请须在召开日5日前提出(规则§56(1)),延期申请须在召开日3日前提出(规则§53(1))。由于期限是规定好的,收到日程通知后请立即研究。

  5. 5

    审问会议上保障提交证据和交叉询问的机会(劳动基准法§29(3))。裁定作出前可以和解,和解笔录具有诉讼上和解的效力,不能反悔(劳动委员会法§16-3(5),规则§71(2))。

  6. 6

    裁定书在裁定会议后30日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规则§74(2)),救济命令中写明在30日以内确定的履行期限(规则§62(3))。

  7. 7

    对初审裁定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以内向中央劳动委员会申请再审(劳动基准法§31(1))。这是不变期间(劳动委员会法§26(3)),错过的话裁定即告确定(§31(3))。

  8. 8

    对再审裁定不服的,自收到送达之日起15日以内以中央劳动委员会委员长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31(2),劳动委员会法§27(1)(3))。提起诉讼也不停止救济命令的效力(§32)。

    当前步骤
  9. 9

    在履行期限前不遵守救济命令的,可以以首次救济命令日为准,每年2次、最长2年,处以3,000万韩元以下的履行强制金(§33(1)(5))。不遵守已确定的救济命令的,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111)。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3个月第1步 劳动者申请救济
  • 进行说明书规定的期限第2步 提交答辩书
  • 60日·7日前第3步 召开·通知审问会议
  • 5日前·3日前第4步 申请证人·延期
  • 30日第6步 送达裁定书
  • 10日第7步 申请再审
  • 15日第8步 行政诉讼
  • 履行期限第9步 履行救济命令

准备与确认事项

  • 确认解雇或惩戒通知日和救济申请日,收集解雇事由和惩戒程序的资料。因为申请期间和是否遵守程序会成为第一个争议焦点。
  • 确认答辩书要求书上的提交期限,准备按事由附上证据的答辩书。这是委员们最初了解公司立场的资料。
  • 确定需要的证人,在召开日5日前提出申请。证人申请期限在规则中有规定。
  • 收到和解提议后,先在内部确定金额、是否复职、保密等条件。和解成立后不能反悔。
  • 记下收到裁定书的日期,在10日内决定是否申请再审。这是不变期间,不能延长。
  • 确认救济命令的履行期限,即使在不服申诉期间也要一并研究履行方案。因为提出不服也不会停止其效力。

需要律师的情形

以下情况需要律师的帮助:收到救济申请书、需要准备答辩书,或者对解雇事由和惩戒程序争议很大。 在初审收到救济命令、再审10日期限正在进行,或正在考虑行政诉讼的情况也是如此。

在劳动委员会阶段提交的答辩书和证据,是延续到再审和诉讼的基本资料。 而且不服期限很短,判断晚了就会失去争议的机会。

当前位置(8/9)

第8步 · 行政诉讼

现在要做的事

对中央劳动委员会的再审裁定仍不服的,自收到再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以内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不是劳动者,而是中央劳动委员会委员长。

这15日也是不变期间。 提起诉讼也不停止救济命令的效力,所以请在诉讼之外一并研究履行问题。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第9步 · 履行救济命令·履行强制金

收到救济命令后,必须在履行期限前遵守复职或支付工资等命令内容。 不遵守的,劳动委员会将处以3,000万韩元以下的履行强制金(为促使遵守命令而施加的金钱负担)。

在处罚30日前会以书面形式事先告知,并给予10日以上提交意见的机会。 履行强制金(为促使遵守命令而施加的金钱负担)可以以首次救济命令日为准,每年最多2次、最长2年反复处以。

劳动者也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15日以内,将未履行的事实告知劳动委员会。 劳动委员会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也会立即确认是否履行。

今后须遵守的期限

  • 15日第8步 行政诉讼

    依据: 劳动基准法§31(2)、§32,劳动委员会法§27

  • 履行期限第9步 履行救济命令

    依据: 劳动基准法§33,劳动委员会规则§77至§83

何时需要律师介入

以下情况需要律师的帮助:收到救济申请书、需要准备答辩书,或者对解雇事由和惩戒程序争议很大。 在初审收到救济命令、再审10日期限正在进行,或正在考虑行政诉讼的情况也是如此。

在劳动委员会阶段提交的答辩书和证据,是延续到再审和诉讼的基本资料。 而且不服期限很短,判断晚了就会失去争议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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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在该程序中马上会遇到的实务问题。

Q答辩书最晚什么时候提交?
劳动委员会规则没有以天数规定答辩书的提交期限。根据中央劳动委员会的说明,用人单位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各2份。具体期限写在劳动委员会寄送的审判案件进行说明书中。收到要求书或说明书后,请先确认该日期。规定审问会议须在受理之日起60日以内召开。所以收到要求书后请立即开始准备。
Q申请再审或提起诉讼后,就可以不遵守救济命令吗?
不是。救济命令(要求纠正不当解雇的命令)不会因申请再审或提起行政诉讼(向法院就处分提出争议的诉讼)而停止效力。履行期限过后,可能被处以3,000万韩元以下的履行强制金(为促使遵守命令而施加的金钱负担)。所以必须同时研究不服申诉和履行问题。
Q和解有什么效力?
和解成立后,和解笔录与诉讼上的和解(在法院达成的和解)具有同等效力。成立后不能反悔。因此可以确定地结束纠纷。但如果条件定错了就无法挽回,所以签字前请仔细确认。
Q劳动者说不想复职,会怎样?
如果劳动者不希望恢复原职(回到原来的职位),劳动委员会可以命令以支付金钱代替复职。金额不低于解雇期间可以得到的工资相当额。补偿金额以解雇日至裁定日为准计算。所以请提前整理好工资资料和计算依据。
Q可以更改审问会议的日期吗?
有规则规定的事由的,可以在召开日3日前申请延期。例如与股东大会日期或相关诉讼期日冲突、海外出差、当事人协商一致等。有重大疾病治疗、被逮捕或拘留、丧葬期间等无法事先知道的事由的,可以在会议召开前申请。其他与此相当的事由,由审判委员会委员长决定是否批准。所以请一并提交证明事由的材料。

需要律师的情形

  • 申请再审的10日和行政诉讼的15日都是不变期间(劳动委员会法§26(3)、§27(3))。所以必须记下收到裁定书或再审裁定书的日期,错过期限的话裁定即告确定(劳动基准法§31(3))。
  • 行政诉讼的被告不是劳动者,而是中央劳动委员会委员长(劳动委员会法§27(1))。起诉状中的被告请按再审裁定书上的不服说明填写。
  • 劳动者可以在救济命令履行期限届满后15日以内,将未履行的事实告知劳动委员会(劳动基准法§33(8))。所以即使公司不报告,是否履行也可能传达到劳动委员会。

相关法律

  • 劳动基准法第23条(解雇等的限制)、第28条(救济申请)、第29条(调查)、第30条(救济命令)、第31条(再审、行政诉讼)、第32条(效力)、第33条(履行强制金)、第111条(罚则)
  • 劳动委员会法第16条之3(和解)、第26条(再审)、第27条(行政诉讼)
  • 劳动委员会规则第40条、第45条、第51条至第57条、第60条、第62条、第64条至第66条、第71条、第72条、第74条、第77条至第84条、第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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