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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处罚|就侵占罪控告获得“无犯罪嫌疑”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面临侵占罪处罚风险的委托人因未归还所有权不明确的酒店内主要物品,被以侵占为由提起控告。

1. 面临侵占罪处罚风险的委托人

面临侵占罪处罚风险的委托人们通过拍卖共同竞得一家酒店后,正式取得所有权并正常持续经营该酒店。


然而,过去经营该酒店的控告人主张酒店内遗留的壁挂电视、空调、冰箱等设备为其所有,要求归还,并以委托人们拒绝归还且继续用于经营为由,提交了要求对其处以侵占罪处罚的控告状。

对此,委托人一方一贯主张,这些设备自竞拍成交时起便已安装于现场,双方并非受托或保管的关系。

面临侵占罪处罚风险的委托人相关标准要件

侵占处罚的标准与要件

所谓侵占罪,是指保管他人财物之人如同自己所有一般擅自处分或使用该物品时所成立的犯罪。


尤其是,若擅自处理因业务而保管中的财物,则可能不按一般侵占罪、而以‘业务上侵占罪’受到更重的处罚。

侵占罪处罚要实际适用,须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本案委托人要实际适用侵占罪处罚,须证明上述构成要件,尤其是保管关系与非法占有意图已明确得到满足。


然而,通过刑事专业律师的协助,说明了委托人的行为不符合该要件,最终得以促成难以适用侵占罪处罚的判断。

区分

要件说明

① 他人的财物

须为并非自己、而属他人所有的财物。

② 保管关系

不是单纯占有,而须为依据委托或合同等保管、管理物品的关系。

③ 非法占有意图

须具有如同自己所有一般使用该财物的意愿(意图)。

④ 侵占行为

须有实际擅自消费或转让给第三人等处分行为。











侵占罪处罚以韩国《刑法》第355条及第356条为依据,根据罪行性质与金额,处罚力度适用有所不同。

一般侵占罪(《刑法》第355条)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业务上侵占罪(《刑法》第356条)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
5亿韩元以上不满50亿韩元:3年以上有期徒刑

50亿韩元以上: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2. 针对侵占罪处罚争点的应对策略

在这起涉及侵占罪处罚的案件中,刑事专业律师围绕核心争点,逐步制定了周密的辩护策略。

证明不存在委托关系

侵占罪处罚要成立,犯罪嫌疑人须为“保管他人财产之人”。


但委托人们与控告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保管合同或委托关系,只是沿用了酒店竞得当时内部原有的设备而已。


为此,刑事专业律师依据韩国《刑法》规定的侵占罪要件,明确指出委托人不属于“保管人”,因此不能成为侵占罪处罚的对象。

说明未表现出非法占有意图

此外,委托人从未处分这些设备或主张其为自己所有,只是单纯地将其用于酒店经营而已。


刑事专业律师重点说明,非法占有意图须客观地表现于外部,才可就侵占罪处以处罚,而本案中完全不存在此类行为。

指出归还要求缺乏法律效力

控告人的归还要求同样是一个争点。


实际的归还要求并非由控告人本人提出,而是由自称为控告人代理人者提出,且未提交能够证明代理权的委托书或印鉴证明等文件。


刑事专业律师以韩国《民法》规定的代理权若未获证明则不对本人产生法律效力为依据,强调该归还要求在法律上并不有效。

3. 侵占罪处罚辩护成功及“无犯罪嫌疑”不起诉决定

随着侵占罪处罚要件不成立这一点得到证明,检察机关认定本案属于侵占罪处罚不成立的案件,委托人获得 “无犯罪嫌疑”不起诉处分,得以摆脱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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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不会仅凭单纯的使用或拒绝归还就轻易成立,须满足保管关系或非法占有意图等核心要件,才可能导致处罚。


但在实际案件中,对这些要件的解释往往存在分歧,因此结果可能会因初期应对方向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


大倫律師事務所从事实关系分析到应对侦查机关、法理论证,为案件全过程提供系统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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