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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恐吓
特殊恐吓缓刑

特殊恐吓初犯 | 特殊恐吓初犯委托人,以缓刑避免实刑的刑事律师

因特殊恐吓初犯面临处罚风险的委托人请求了咨询。

刑事律师通过针对本案量身定制的策略,促成了缓刑判决,成功避免了实刑。

1. 特殊恐吓初犯,委托人的经过

因特殊恐吓初犯而面临实刑风险的委托人,其经过如下。

事件经过

特殊恐吓初犯 | 特殊恐吓初犯委托人,以缓刑避免实刑的刑事律师

委托人与A某(以下称被害人)保持恋人关系约2年。

委托人平时与被害人争吵频繁,因此在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某天,委托人与被害人在家中相处时发生了口角。

在争执声越来越大的过程中,被害人向委托人提出分手,对此感到愤怒的委托人一时无法控制情绪,跑到厨房拿出了一把刀。

委托人对被害人说了“如果真的分手我就去死”、“没有你我活不下去”等话,并用刀多次刺伤自己的手臂进行自残。

对此,因委托人的行为而感到威胁的被害人向警方报了案,委托人以携带危险物品胁迫被害人为由,作为特殊恐吓初犯接受了警方调查。

被认定涉嫌特殊恐吓的委托人,为避免处罚,向刑事律师请求了协助。

特殊恐吓初犯,刑事律师的协助

1) 强调委托人系特殊恐吓初犯并正在真诚反省

刑事律师强调,委托人的行为是因一时情绪爆发而引起的临时行为,且委托人住进精神病院接受了超过一周的治疗,正在为自己的行为自责并承受着极大的精神压力。

由此表明,委托人作为特殊恐吓初犯,正在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真诚的反省。

2) 提交被害人的不予处罚请愿书

刑事律师进行调解,促使委托人与被害人顺利达成和解,并将委托人真诚的道歉意愿转达给被害人,对此被害人表明了不希望处罚的意思。

据此,提交了正式的不予处罚请愿书,并向审判庭请求在量刑中予以考虑。

3) 凸显委托人防止再犯的决心


强调委托人承认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没有逃避责任,如实配合了侦查。

此外,还提交了心理咨询记录、教育结业证等,主张委托人为防止再犯正在接受心理咨询和相关教育,持续努力。

2. 特殊恐吓初犯委托人,缓刑判决

审判庭综合考虑了以下几点。

1) 委托人作为特殊恐吓初犯承认了全部犯罪行为并深刻反省

2) 与被害人顺利达成和解并提交了不希望处罚的意思

据此,审判庭对系特殊恐吓初犯的委托人宣告了缓刑判决。

通过刑事律师的协助,委托人得以避免实刑。

3. 特殊恐吓初犯,处罚程度及应对时需注意的事项

韩国《刑法》规定的特殊恐吓罪,在使用凶器或危险物品,或展示众人威势进行胁迫的情况下可能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若通过实际能够加害的手段或集体威势使对方产生现实的恐惧心理,则可能受到处罚。

根据韩国《刑法》第284条,特殊恐吓罪可被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与一般恐吓罪不同,其不属于被害人意思不罚罪,因此需要注意。

*被害人意思不罚罪 :指被害人表示不希望处罚的意思时便不能处罚的犯罪

特殊恐吓初犯,独自应对时需注意的事项

独自应对时,首先准确掌握控告内容以及涉及恐吓嫌疑的具体事实关系十分重要。

因此,如果存在能够表明当时的言论或行为并无恐吓故意的情况,事先加以整理也很有必要。

此外,不仅是片面的言语或行为,还应准备好能够说明事件前后的经过、言行的整体脉络及意图。

同时,如果不整理好即时通讯对话、通话记录等客观资料,在侦查过程中可能被作出不利的解释,因此需要注意。

4. 特殊恐吓初犯,若获得刑事律师的协助

• 对是否构成嫌疑的精密法理审查

刑事律师会仔细审查恐吓的故意、是否使用危险物品等特殊恐吓罪的构成要件,从多角度检查是否存在相较于事实关系而言被过度适用的嫌疑。

• 按侦查、审判各阶段制定量身定制的辩护策略

从陈述方向的设定到意见书提交、量刑资料整理,制定符合案件进展阶段的策略,协助避免作出不利的陈述或判断。

• 对量刑有利情节的系统整理与说明

将是否初犯、反省态度、被害恢复情况、防止再犯的努力等以客观资料加以整理并转达给审判庭,专注于降低处罚程度。

如果处于需要契合案情策略的情况,建议您通过刑事律师的协助更加慎重地应对。

若因特殊恐吓初犯而面临处罚风险,希望您通过🔗法律咨询预约,就当前状况获得准确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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