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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保险
雇佣保险胜诉

[议政府律师成功案例] 与雇佣保险相关的行政诉讼协助 结果胜诉

前来找议政府律师的委托人在与雇佣保险相关的行政诉讼中,得到大倫的协助,得以胜诉。

1. 前来找议政府律师的委托人

前来找议政府律师的委托人,希望对取消自己雇佣保险被保险人资格的机关提起取消处分撤销之诉。

议政府律师了解到的案件情况

前来找议政府律师的本案委托人,曾在丈夫经营的公司工作,并取得了雇佣保险被保险人资格。

但是,负责判断雇佣保险资格与否的主管机关取消了委托人的雇佣保险被保险人资格。

理由是委托人作为公司业主的同居亲属配偶,不能被认定为劳动者。

于是,委托人为在议政府律师的协助下提起雇佣保险被保险人资格取消处分撤销之诉,前来大倫。

议政府律师讲解的案件相关法律

■ 议政府律师讲解的案件相关法律

▶ 韩国《雇佣保险法》

第2条(定义)

本法中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1. “被保险人”是指符合下列各目的人。

甲. 《雇佣保险及产业灾害补偿保险的保险费征收等相关法律》(以下简称“雇佣产灾保险费征收法”) 第5条第1项·第2项、第6条第1项、第8条第1项·第2项、第48条之2第1项 及 第48条之3第1项加入保险或被视为已加入保险的劳动者、艺术人或劳务提供者

乙. 雇佣产灾保险费征收法 第49条之2第1项·第2项加入雇佣保险或被视为已加入雇佣保险的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作为个体经营者的被保险人”)

▶ 《雇佣保险及产业灾害补偿保险的保险费征收等相关法律》

第5条(保险加入者)

① 《雇佣保险法》适用的事业的业主与劳动者(《雇佣保险法》 第10条 及 第10条之2规定的适用除外劳动者除外。以下本条中相同)当然 《雇佣保险法》规定的雇佣保险(以下简称“雇佣保险”)的保险加入者。

② 《雇佣保险法》 第8条 但书规定,该法不适用的事业,其业主取得半数以上劳动者的同意并获得公团批准后,该事业的业主与劳动者可以加入雇佣保险。

第6条(保险的拟制加入)

① 第5条第1项规定,业主及劳动者当然成为雇佣保险加入者的事业,因事业规模变动等事由,属于《雇佣保险法》 第8条 但书规定的适用除外事业时,该业主及劳动者自当日起,依据第5条第2项视为加入了雇佣保险。

第8条(事业的一并适用)

① 第5条第1项 或 同条 第3项规定的作为保险当然加入者的业主所经营的各项事业,符合下列各号要件时,适用本法时将该事业的全部视为一个事业。

1. 业主为同一人

2. 各项事业已确定期间

2. 议政府律师为胜诉提供的协助

议政府律师为帮助委托人恢复被保险人资格,就雇佣保险被保险人资格取消处分撤销之诉的整体程序提供了协助。

议政府律师,主张委托人被保险人资格取消处分的违法不当性

议政府律师主张委托人的雇佣保险被保险人资格取消处分具有违法不当性。

对委托人作出取消处分的主管机关,未将委托人视为以工资为目的、处于从属关系的劳动者。

主管机关将委托人视为作为配偶共同经营丈夫营业场所的共同业主。

其理由是,在掌握劳动实态时,若同一营业场所内同居亲属与一般劳动者共同工作,则难以掌握实态。

大倫的议政府律师充分提交了反驳主管机关主张的证据资料,主张被保险人资格取消处分的违法不当性。

议政府律师,主张委托人是具有雇佣保险被保险人资格的劳动者

议政府律师主张委托人是具有雇佣保险被保险人资格的劳动者。

在丈夫的公司里,与其他职员一样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据此领取工资工作。

委托人陈述,其不仅缴纳了劳动所得的劳动所得税,而且长期以来取得了作为劳动者应负担的其他社会保险及雇佣保险的被保险人资格。

3. 议政府律师,取得雇佣保险被保险人资格取消处分的撤销决定

在议政府律师的协助下,委托人在雇佣保险被保险人资格取消处分撤销之诉中胜诉,得以恢复被保险人资格。

在议政府律师协助下取得被保险人资格取消处分撤销决定

前来找议政府律师的本案委托人,被主管机关作出了雇佣保险被保险人资格取消处分。

委托人在丈夫的公司工作,长期维持着被保险人资格,因此无法接受突如其来的取消处分。

于是,前来大倫的委托人在议政府律师的协助下,提起了雇佣保险被保险人资格取消处分撤销之诉。

诉讼结果,法院采纳了议政府律师的主张,判决撤销取消处分。

如果您有与上述案例类似的困扰,欢迎随时前来大倫律師事務所咨询。

[의정부변호사 성공사례] 고용보험 관련 행정소송 조력 결과 승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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