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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事务所推荐|帮助涉嫌违反劳动基准法的委托人申明冤情
劳动法律事务所帮助了一名因蒙冤而被以涉嫌违反韩国《劳动基准法》为由起诉的委托人。
这是委托人为寻找劳动法律事务所而来到大倫的案件。
1. 来到劳动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
劳动法律事务所审查的案件相关法令
韩国《劳动基准法》第36条(结清财物)
劳动者死亡或退休时,用人单位应当自支付事由发生之日起14日内支付工资、补偿金及其他一切财物。但是,如有特殊情况,可以经当事人协商延长支付期限。
韩国《劳动者退休金保障法》第9条(退休金的支付等)
① 劳动者退休时,用人单位应当自支付事由发生之日起14日内支付退休金。但是,如有特殊情况,可以经当事人协商延长支付期限。
② 第1款规定的退休金应当通过转入劳动者指定的个人型退休年金制度账户或第23条之8规定的账户(以下称“个人型退休年金制度账户等”)的方式支付。但是,劳动者年满55岁后退休并领取给付等存在韩国总统令规定的事由时,不在此限。
③ 劳动者未按照第2款指定个人型退休年金制度账户等时,应当转入以劳动者名义开立的个人型退休年金制度账户。
2. 劳动法律事务所提出委托人定制辩护策略
劳动法律事务所提出了符合委托人具体情况的辩护策略。
劳动法律事务所协助1:反驳未支付津贴的主张
劳动法律事务所全面否认了该员工所主张的未支付津贴嫌疑。
该劳动者在不同于一般工作场所的特殊环境中工作,并领取特别津贴。
委托人通过支付特别津贴,支付了延时及夜间工作津贴相应的工资。
大倫劳动法律事务所根据委托人的银行账户明细和账簿主张,委托人并非未向该员工支付津贴,而是以特别津贴项目支付了工资。
劳动法律事务所协助2:反驳未支付退休金的主张
劳动法律事务所主张,委托人是应涉案员工的请求,以该员工妻子的名义支付了退休金。
该员工及其妻子均为委托人公司的劳动者,该员工因财产保全等情况,请求委托人将退休金支付至其妻子的账户。
大倫劳动法律事务所将载有上述内容的委托人短信以及向其妻子账户支付退休金的明细作为证据提交。
3. 劳动法律事务所协助结果:以较轻的罚金刑结案
在劳动法律事务所的帮助下,委托人澄清了该员工所主张的数千万韩元退休金未支付问题,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被判处较轻的罚金刑。
委托人表示:“因为是长期共事的关系,所以我没有意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得益于大倫劳动法律事务所的帮助,我得以洗清冤屈。”
上述案件因未签订载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日、年休假等劳动条件的合同,曾处于难以举证的境地。
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明确约定劳资关系的重要文件。
如因上述情况需要劳动法律事务所的帮助,请向大倫律師事務所申请🔗咨询。

本内容基于大伦律师事务所(有限)的真实业务案例改编撰写,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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