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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杨州诽谤律师 | 为因诽谤被控告的委托人辩护“获不起诉处分”
南杨州诽谤律师为一位因诽谤被控告而寻求诽谤律师帮助的委托人进行了辩护。这是在南杨州诽谤律师的协助下获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1. 寻求南杨州诽谤律师帮助的委托人
寻求南杨州诽谤律师帮助的委托人称自己因诽谤被控告,
并表示不确定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因而请求提供协助。
2. 南杨州诽谤律师所了解的委托人被指控事实要点
南杨州诽谤律师为协助委托人的案件,着手了解委托人的被指控事实,委托人被指控事实的要点如下。
南杨州诽谤律师的委托人通过SNS消息向朋友散布了控告人正在接受赞助的虚假事实。
委托人以诋毁为目的,通过信息通信网公然揭露虚假事实,损害了控告人的名誉。
南杨州诽谤律师案件中控告人的主张
控告南杨州诽谤律师委托人的控告人主张如下。
控告人称,委托人将自己形容为接受赞助的“荡妇”,并表示这种虚假事实的散布不仅损害了自己的名誉,还令自己害怕听到这话的其他人会如何看待自己。
3. 南杨州诽谤律师讲解的诽谤
南杨州诽谤律师将为您介绍委托人被指控的罪名——🔗诽谤。
诽谤是指公然摘示具体事实或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要成立,必须具备①公然性,必须有②(虚假)事实的摘示,并且必须③损害他人名誉。
韩国《刑法》第307条(诽谤)
①公然摘示事实损害他人名誉者,处二年以下徒刑或监禁,或五百万韩元以下罚金。
②公然摘示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者,处五年以下徒刑、十年以下停止资格,或一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诽谤成立时,若该事实为具体事实,处二年以下徒刑或监禁,或五百万韩元以下罚金;若该事实为虚假事实,则处五年以下徒刑、十年以下停止资格,或一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4. 南杨州诽谤律师对委托人的辩护
南杨州诽谤律师的委托人因涉嫌散布虚假事实损害控告人名誉,面临处五年以下徒刑或一千万韩元以下罚金的危机。
南杨州诽谤律师为避免委托人受到处罚,作出了如下辩护。
南杨州诽谤律师对委托人的辩护 ■公然性
南杨州诽谤律师的委托人谈及控告人的场所是与朋友的SNS聊天室。
该内容除朋友和委托人外无人能够查看,由此可知委托人的行为不具备公然性。
南杨州诽谤律师对委托人的辩护 ■故意性
南杨州诽谤律师的委托人是在与朋友闲聊日常时谈及控告人,委托人完全没有损害控告人名誉的故意。
因此,南杨州诽谤律师的委托人的行为不具备公然性,且不能认定其具有诽谤的故意,故不应认定其涉嫌罪名。
5. 南杨州诽谤律师委托人的处分

听取南杨州诽谤律师意见后,检方对委托人作出了不起诉处分。
在南杨州诽谤律师的协助下,证明了以委托人的嫌疑不构成诽谤罪,
即便是在与朋友的聊天室中进行的对话,若其对话内容损害了他人的名誉,也可能构成诽谤罪。
若像本案委托人一样面临因诽谤罪受处罚的危机,敬请立即寻找🔗南杨州诽谤律师委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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