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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原告请求被驳回

大田律师 | 委托人遭遇损害赔偿诉讼,成功驳回原告请求

大田律师代理了一名因遭遇损害赔偿诉讼而前来大田法律法人求助的委托人。经大田律师代理,法院判决驳回该案原告的全部请求。

1. 前来咨询大田律师的委托人

前来咨询大田律师的委托人因遭遇损害赔偿诉讼,带着起诉状来到本法律法人大田办事处。

据称,原告此前曾向委托人的妻子提起返还借款诉讼,法院作出了支持原告全部请求的胜诉判决。

然而,委托人与原告通话时,原告提到了此事,委托人遂根据通话内容将通话录音文件提供给了妻子。

据称,委托人的妻子随后提起上诉并提交了该文件。

原告主张,委托人实施了侵犯声音权及隐私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委托人表示不知道该如何解决这一荒唐局面,遂请求大田律师协助其进行诉讼防御。

2. 大田律师委托人的侵权行为

大田律师

大田律师所代理案件的原告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主张委托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面逐一分析原告所主张的委托人侵权行为。

▲韩国大法院2006. 10. 13.宣告的2004다16280号判决

任何人都有权不让他人擅自对自己的面容及其他依社会通常观念足以识别特定个人的身体特征进行拍摄、描绘或公开,也有权不让其被用于营利;该肖像权是由韩国《宪法》第10条第1句在宪法层面予以保障的权利。

▲韩国大法院1998. 7. 24.宣告的96다42789号判决

此外,韩国《宪法》第10条与第17条共同保障私生活的秘密与自由。据此,个人不仅享有私生活活动不受他人侵害、私生活不被擅自公开的消极权利,在当今高度信息化的现代社会中,还享有自主控制本人信息的积极权利。

原告依据上述判例主张,未经原告同意秘密录制并播放通话内容以制作通话录音文字记录,如无其他特殊情况,属于不当侵害韩国《宪法》所保障的声音权以及私生活秘密与自由的行为。

原告还主张,原告与委托人通话中本应受声音权保护的声音信息内容,未经许可便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公开,致使涉及个人私生活事实的内容为一般人所知,因此其在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痛苦。

3. 大田律师为委托人进行的诉讼代理

为使委托人案件中原告的请求被驳回,大田律师开展了如下诉讼代理工作。

大田律师“委托人并非故意录制通话内容”

大田律师强调,委托人并非故意录制通话内容。

委托人是一名销售人员,因工作需要与许多人通话,所以在自己的手机上设置了自动录音功能。

委托人并非为了通过与原告通话取得有利证据而录音,只是通话被自动录音功能录了下来。

大田律师“通话内容并不涉及私生活”

大田律师强调,委托人与原告的通话内容并不涉及私生活。

委托人只是为了遭遇借款诉讼的妻子而代其与原告通话,并在通话中谈及借款事宜。

委托人仅让该通话录音文件用于妻子的借款诉讼,从未将其泄露到其他地方。

大田律师主张,委托人与原告之间的通话内容并不涉及私生活,因此原告的请求没有依据。

4. 大田律师推动取得的委托人案件判决

法庭听取大田律师的主张后,对委托人案件作出了如下判决。

1. 驳回原告的请求。

2. 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委托人遭到原告索赔,面临不得不蒙冤赔偿2,000万韩元的危机。

大田律师凭借多年经验,强调委托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成功使原告的全部请求被驳回。

如果像本案委托人一样遭遇损害赔偿诉讼,证明自己不承担相关责任至关重要。

由于个人自行处理可能存在困难,建议您参考大田🔗律师推荐并申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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