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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住宅组合诉讼 | 协助地区住宅组合成员委托人全额返还不当得利
就地区住宅组合诉讼请求帮助的委托人,希望在退出组合后返还不当得利。
我们协助委托人进行了地区住宅组合诉讼,最终成功实现了不当得利的全额返还。
1. 就地区住宅组合诉讼请求帮助的委托人

这是就地区住宅组合诉讼请求帮助的委托人的经历。
委托人前往被告组合举办的样板房,签订加入合同后缴纳了定金5,000万韩元。
在签订组合加入合同时,委托人与被告约定:“确约在推进上述项目过程中,如自组合设立认可后1年内未完成项目批准,将全额返还组合成员分摊金”。
然而,委托人得知上述确约书的效力须在组合设立后经总会决议方为有效,遂以被告未召开总会的欺骗行为为由,希望退出地区住宅组合。
什么是地区住宅组合诉讼?
地区住宅组合诉讼是指地区住宅组合的诉讼,即为解决与🔗地区住宅组合项目相关而产生的纠纷所提起的诉讼。
地区住宅组合是指居住在同一特别市、广域市、市或郡的小型住宅所有者及无房者,依据韩国《住宅法》设立组合、取得特定地区的土地并建设公寓的项目。
与一般的再开发、重建不同,这是由居民直接组建组合来推进项目的形式。
加入地区住宅组合时须缴纳加入费,随着项目的推进还需支付追加缴纳款。
地区住宅组合按照组合成员招募申报、组合设立认可、项目计划批准、开工及销售、清算及组合解散等程序进行。
加入地区住宅组合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无房者、拥有85㎡以下住宅、在同一或邻近地区居住6个月以上。
地区住宅组合诉讼的代表性类型包括:▲组合成员资格 ▲合同解除 ▲返还分摊金 ▲项目批准程序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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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地区住宅组合诉讼,为委托人返还不当得利提供协助
我们协助请求地区住宅组合诉讼的委托人,通过证明本案组合加入合同无效,帮助其取回已缴纳的定金。
地区住宅组合诉讼,主张组合加入合同无效
承办委托人地区住宅组合诉讼的律师,首先主张本案组合加入合同无效。
地区住宅组合筹备委员会属于非法人社团,其成员缴纳的分摊金构成非法人社团的财产,归成员总有。
关于总有物的管理及处分,应遵循章程或规约;如无相关规定,则由社员总会的决议确定。
即,未在章程或规约中规定、且未经社员总会决议的总有物管理及处分行为,应视为无效。
被告组合虽与委托人签订了“确约在推进上述项目过程中,如自组合设立认可后1年内未完成项目批准,将全额返还组合成员分摊金”的约定,但查明被告组合并未召开总会。
承办地区住宅组合诉讼的律师强调,委托人正是因本案确约书才决定签订组合加入合同,并主张被告组合就此未向委托人作出任何告知,实施了欺骗行为。
承办地区住宅组合诉讼的律师强调被告的欺骗行为,主张本案组合加入合同无效。
地区住宅组合诉讼,主张被告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在该地区住宅组合诉讼中,被告组合在签订组合加入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欺骗委托人的事实。
据此,可认为被告不当取得了原告缴纳的定金。
承办地区住宅组合诉讼的律师强调被告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并强烈主张返还委托人已支付的定金。
3. 地区住宅组合诉讼协助结果,成功全额返还不当得利
地区住宅组合诉讼协助的结果,法院判决被告组合返还委托人已支付的全部定金。
地区住宅组合诉讼的法律争议多样、程序复杂,因此获得专业律师的帮助最为理想。
大倫律師事務所拥有多次办理地区住宅组合诉讼经验的专业律师,他们准确把握事实关系,收集多种证据资料,提供应对组合主张的辩论策略。
如您因上述情况正在准备地区住宅组合相关的🔗返还不当得利请求诉讼,希望您在大倫律師事務所接受🔗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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