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釜山刑事律师 | 釜山律师协助殴打朋友的委托人以较低额罚金刑结案

釜山刑事律师作为曾在釜山处理刑事案件的刑事专业律师,为一名因与久未见面的初中同学发生争执,涉嫌伤害、恐吓而被立案的委托人提供了协助。

1. 釜山刑事律师 | 案件经过

釜山刑事律师的委托人参加了与久未见面的初中同学们举行的聚会。

起初,与平时难得见面的朋友们一起喝酒时气氛融洽,但随着酒意渐浓,气氛逐渐变得有些激烈。

与初中同学相聚

委托人陈述称,自己与久未见面的同学们相聚,原本气氛融洽,但因一名朋友发表侮辱性言论而感到不快。

交谈过程中双方产生意见冲突,原本轻微的口角由此演变为激烈争吵。

被害人当时不断对委托人发表侮辱性言论,委托人因此情绪激动,与被害人发生激烈冲突,甚至拿起物品投掷。

双方在情绪激动的状态下发生了意料之外的暴力行为。

因涉嫌伤害、殴打被立案

最终,委托人因与朋友发生肢体冲突,涉嫌殴打及伤害而被立案。

被害人主张其在与委托人争执过程中受伤,需治疗2周。

对此,委托人主张双方属于互相殴打,但被害人坚决表示不会给予宽宥,使委托人陷入了困境。

委托人意识到案件的严重性后,迅速向大倫位于釜山的釜山刑事律师求助。

2. 釜山刑事律师 | 釜山律师的案件分析

釜山刑事律师分析了委托人的涉嫌事项,掌握案件争点,并研究应当如何提供协助。

委托人的涉嫌事项

委托人涉嫌因殴打造成伤害,并在争斗过程中发表恐吓性言论。

委托人承认曾与朋友发生肢体冲突,但强调并非只有自己单方面实施暴力。

关于伤害罪,由于委托人饮酒后情绪激动并实施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需治疗2周的身体伤害,因此可能面临较为严厉的法律处罚。

根据韩国《刑法》第257条,伤害他人身体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下资格停止,或者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根据韩国大法院判例(韩国大法院1999. 1.26.宣判,98도3732号判决),伤害不仅包括身体暴力,也包括精神暴力。构成伤害并非必须存在外部创伤,导致生理功能障碍不仅包括身体功能障碍,也包括精神功能障碍,因此判定创伤后应激障碍同样属于伤害。

恐吓罪适用韩国《刑法》第283条,恐吓他人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500万韩元以下罚金、拘留或者科料。

也就是说,这是指通过告知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的危害,侵害其形成意思自由的犯罪。

告知危害的内容不受限制,因为其中包括对生命、身体、自由、财产、贞操、信用、业务等造成的一切危害。

除本人以外,这还包括对第三人造成的危害,因此对危害的解释范围十分广泛。

无论恐吓内容是否合理或具有实现可能性,即使行为人没有实现危害的意图,也可构成本罪。

只要至少达到足以使对方产生恐惧的程度即可(韩国大法院判例2007도606)。

案件争点

釜山刑事律师,请问您如何看待本案的争点?

本案的主要争点是查明委托人的殴打行为如何导致伤害,即是否发生伤害以及是否存在过失。


釜山刑事律师,那么是否有办法查明委托人的殴打行为与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存在过失?

需要综合判断现场监控录像、目击者陈述、伤情诊断书以及恐吓程度。根据韩国大法院判例(1999.10.12宣判的99도3377号判决及2010.2.11宣判的2009도12958号判决),即使从表面上看似双方相互斗殴,如果实际上是一方单方面实施非法攻击,而另一方为保护自己而使用有形力进行抵抗,该行为并非积极反击,而是消极防御行为,可以阻却违法性。


3. 釜山刑事律师 | 辩护内容

釜山刑事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互相殴打

委托人与被害人属于互相殴打,被害人也正以施暴者身份接受审判。

为证明被害人先引发争吵并率先进行身体接触,律师取得了案发时的监控录像及目击者陈述。

通过这些证据,律师明确表明委托人并非单方面实施暴力,而是与对方偶发冲突。

正在反省

案发后,委托人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并向审判庭提交了态度真诚的悔过书。

委托人在悔过书中表达了对未能控制情绪的责任感,以及努力防止再次发生此类行为的决心。

此外,在审判过程中,委托人也承认自己的错误,并向被害人表达了诚挚歉意。

努力与被害人和解

委托人在釜山刑事律师的协助下,为修复与被害人的关系而积极尝试达成和解。

委托人向被害人表达了提供适当赔偿和道歉的意愿,并表明愿意和解,还为被害人提存了1000万韩元,努力作出被害赔偿。

4. 釜山刑事律师 | 釜山律师的委托人被判处较低额罚金刑

通过釜山刑事律师系统的案件分析与积极辩护,委托人被判处较低额罚金刑,案件得以结案。

法院考虑到委托人虽最终未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但曾为和解作出努力且正在反省,因此判处罚金200万韩元。

如同本案一样,因意外卷入殴打纠纷而不得不进行法律争辩的人士,可前往大倫的🔗釜山律师处接受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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