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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不当解雇救济再审裁定
撤销不当解雇救济再审裁定胜诉

不当解雇 | 促成驳回劳动者撤销不当解雇救济再审裁定上诉的案例

这是主张遭受不当解雇的劳动者提起的诉讼被驳回的案例。

专办不当解雇案件的律师代理企业委托人,在撤销不当解雇救济再审裁定诉讼中促成了驳回判决。

1. 主张遭受不当解雇的劳动者,请求帮助的企业委托人

就主张遭受不当解雇的劳动者请求帮助的委托人

这是一位希望应对主张遭受不当解雇的劳动者提起的诉讼、促成诉讼被驳回的企业委托人的故事。

劳动者(以下称“原告”)主张,本次解雇处分不具备程序上和实体上的正当性,构成不当解雇。

一审认定该解雇处分合法,驳回了原告的请求,但原告提起了上诉。

委托人希望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办理过多起不当解雇相关案件的专业律师在仔细分析委托人的情况和原审判决后,着手应对二审。

什么是不当解雇?

🔗不当解雇是指雇主没有正当理由解雇劳动者。

遭受不当解雇的劳动者可以通过韩国劳动委员会申请针对不当解雇的救济程序。

雇主解雇劳动者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正当事由,否则即构成不当解雇,劳动者可以依法获得救济。

∙没有正当事由进行解雇时
∙不具备基于经营原因解雇的限制要件时
∙违反韩国《劳动基准法》、《男女雇佣平等与工作家庭兼顾支援法》、《工会及劳动关系调整法》等规定的特定解雇禁止事由而解雇时
∙并非应当解雇的事由,却过度量定纪律处分而解雇时
∙违反法令或集体协议、就业规则规定的解雇程序而解雇时
∙在不得解雇的时期进行解雇时

什么是撤销不当解雇救济裁定?

撤销不当解雇救济裁定诉讼是指对韩国中央劳动委员会作出的不当解雇救济再审裁定不服,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裁定的行政诉讼。

当劳动者从韩国中央劳动委员会获得责令复职或补偿的裁定时,雇主可以对此不服,向韩国高等法院提起撤销不当解雇救济裁定诉讼。

该诉讼由韩国高等法院审理,此后如仍不服,可以向韩国最高法院提起上告。

韩国最高法院主要审查韩国高等法院的判决在法理上是否妥当。

2. 为撤销不当解雇救济再审裁定提供的协助

为撤销不当解雇救济再审裁定诉讼提供协助

着手为撤销不当解雇救济再审裁定提供协助。

承办律师构建了反驳原告上诉理由的逻辑加以应对。

原告的上诉理由

1. 解雇通知书中未写明具体的解雇事由

2. 原告被判处缓刑不能视为劳动关系自动消灭的事由

反驳未写明具体解雇事由的主张

原告主张,解雇预告通知书只是罗列了人事规定,并未写明具体的解雇事由。

但委托人公司的人事规定明确将“确定判处监禁以上刑罚”列为免职事由,而原告在刑事审判中实际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符合该事由。

专办不当解雇案件的律师据此主张,原告本可具体知悉该事由,因此并非必须记载刑事案件编号或判决要旨才能视为正当的解雇通知。

承办律师援引的相关法理:

若就业规则等中将免职处分与纪律处分分别加以规定,但对免职处分不同于一般纪律处分、未设任何程序规定,且其免职事由也并非与纪律事由作相同规定,则不能认为用人单位在作出免职处分时必须经过一般的纪律程序;即使免职事由实质上被视为纪律事由,也不应作不同解释。(韩国最高法院2000.6.23.宣告99두4235判决)

反驳并非劳动关系自动消灭事由的主张

原告主张,刑事处罚并非劳动关系自动消灭的事由。

然而委托人的人事规定明确,“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其执行完毕或确定不予执行后未满三年者”不得被任命为职员,且一旦发生或发现该事由即应予免职。

专业律师强调,既然此类规定明确存在,且从社会通念来看难以认为特别不当,就应当尊重其宗旨。

3. 撤销不当解雇救济再审裁定协助结果,原告上诉全部被驳回

撤销不当解雇救济再审裁定协助的结果,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上诉。

审判庭判示:“解雇事由必须具体明确地传达,但如果被解雇对象已经知悉该事由,即使未详细记载事由,也难以认定为违反韩国《劳动基准法》的解雇通知”。

撤销不当解雇救济再审裁定诉讼是对韩国中央劳动委员会再审裁定不服而提起的复杂🔗行政诉讼,需要对解雇的正当性和程序上的妥当性进行深入的法理审查。

大倫律師事務所拥有丰富不当解雇案件经验的律师,通过与律所所属劳务士协作,制定系统的诉讼策略、整理核心证据并应对程序违法性的判断,从而将企业的法律风险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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