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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行使公文书
不正当行使公文书宣告犹豫

刑事案件律师协助案例 | 不正当行使公文书被告人,宣告犹豫

向刑事案件律师寻求咨询的委托人,因使用已故父亲名下的残疾人停车证(不正当行使公文书)而面临警方调查,为此找到了本法人。

1. 前来寻求刑事案件律师的委托人

前来寻求刑事案件律师的委托人,因不正当行使公文书的嫌疑而接受调查,为寻求从宽处理,向本法人请求了协助。

卷入不正当行使公文书案件的经过

委托人的父亲曾是国家有功者,同时也是残疾人;父亲去世后,委托人仍保管着父亲名下的残疾人专用停车证。


后来,由于需要送行动不便的母亲去医院的情况日渐频繁,不得已使用了该停车证三次左右。


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可能构成‘不正当行使公文书’,最终委托人接受了警方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委托人承认了该事实,因此已处于被下达简易处罚令的状态。


但是,由于委托人的职业特性,一旦罚金刑确定,就可能面临停职等重大不利后果,处境十分艰难。


于是,委托人申请了正式审判,并为获得尽可能宽大的处理,请求了刑事案件律师的协助。

刑事案件律师 不正当行使公文书 违反刑法案件

2. 刑事案件律师讲解的不正当行使公文书

刑事案件律师此次承办的委托人的嫌疑是‘不正当行使公文书’。

所谓不正当行使公文书,是指没有规定用途或资格的人擅自使用国家机关或公共机关签发的文书、证明书、证件等,或并非正当持有人的人不正当地行使的情形。

韩国《刑法》第230条对此类行为规定了如下处罚。

不正当行使公文书的处罚程度

韩国《刑法》第230条

处罚程度

不正当行使公务员或公务所的文书或图画者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监禁,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不正当行使公文书案件的争议焦点

在本案中,残疾人专用停车证同样属于公共机关签发的公文书、证件,因此若非签发对象的人使用它,就可能构成‘不正当行使公文书’罪。


也就是说,委托人在父亲去世后仍使用该停车证的行为在法律上成为问题,从而成为调查和处罚的对象。

3. 刑事案件律师的协助事项

刑事案件律师 协助事项 不正当行使公文书

刑事案件律师针对不正当行使公文书案件,依据以下核心要点,准备了意见书撰写、证据整理及法庭辩护。

事实认定及辩护逻辑的确立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委托人在父亲去世后仍使用了残疾人专用停车证。

由于不正当行使公文书仅凭‘无正当权限的使用’本身就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单纯否认犯罪或试图正当化的策略反而可能起到不利作用。

对此,刑事律师 将委托人在承认犯罪事实的同时始终如一地表现出反省态度,确定为辩护的基本方向。

尤其以使用次数极为有限、被处以罚款时立即缴纳等为依据,强调这并非惯常性、以谋取利益为目的的行为,而是一时性的使用。

由此,得以向法院传达这并非有意且有计划的犯罪的印象。

证据收集及情况证明

另一个问题是‘为何偏偏使用以父亲名义签发的停车证’这一疑问。

因为若只是出于单纯的便利目的,就难以获得酌情从宽。

对此,刑事律师提交了证明委托人母亲行动不便及无法办理残疾登记事由的医疗记录和行政机关通知文件。

此外,还提出了车辆结构难以装载轮椅、使用时间点均与母亲就医时间重合等具体事实。

通过这些证明了使用停车证纯粹是出于照顾家人目的而做出的不可避免的选择,并将实情有说服力地传达给了法院。

提交人身·社会背景及请求从宽处理的材料

最后,对委托人而言最大的问题是职业上的不利。

因为即便只是罚金刑被确定,也难免被停职,从而使生计受到威胁的情况可能发生。

对此,刑事律师强调委托人系初犯,并以请愿书和在职证明书佐证其长期赡养患病母亲的事实。

此外,还突出强调其社会纽带关系明确、再犯可能性显著较低,强烈主张有必要通过从宽处理使其维持社会功能。

4. 刑事案件律师的协助结果,宣告犹豫

刑事案件律师 协助结果 宣告犹豫 停职

刑事案件律师以上述材料和主张为基础,在法庭上恳请从宽处理,审判部综合考虑委托人的犯罪动机与情况、社会性不利等因素,就不正当行使公文书的嫌疑作出了暂缓宣告刑罚的决定。

何为宣告犹豫?

所谓宣告犹豫,是指将刑罚的宣告推迟一定期间,若在犹豫期间内平安无事地度过,便视为免诉的制度。

据此,委托人得以将停职等身份上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若卷入不正当行使公文书案件

若因不正当行使公文书等嫌疑即将面临调查或审判,尽快咨询专家、整理证据并准备酌情从宽事由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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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行使公文书 FAQ

Q. 刑事案件律师,在不正当行使公文书案件中,警方会重点调查哪些部分?

A. 警方不会仅凭持有停车证或证件这一事实来判断是否处罚。会首先确认是否存在实际的使用行为。此外,还会仔细审查使用次数及期间、使用目的、酌情从宽因素等。因此,从犯罪嫌疑人的立场来看,整理并陈述事实关系,使其明确区分是单纯保管还是故意不正当行使,十分重要。

Q. 刑事案件律师,也存在不构成不正当行使公文书的情形吗?

A. 是的。并非在所有情形下都会认定为不正当行使公文书。若 未实际使用而只是单纯保管,或拥有可以使用公文书的正当权限,则不构成不正当行使公文书。也就是说,根据行为的目的和情况,犯罪是否成立可能有所不同,在初期调查阶段具体说明这些情况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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