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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法律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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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工资 | 关于绩效工资及附有在职条件的奖金是否属于通常工资的最高法院判决

关于通常工资,韩国最高法院认为附有在职条件的基本奖金仍属于通常工资,同时判定绩效工资中仅与工作业绩无关的最低支付部分被认定为通常工资。(韩国最高法院2025年8月14日宣告2023다216777判决)

CONTENTS
  • 1. 通常工资是否成立存在争议的案件
    • - 通常工资相关一审·二审的判断
  • 2. 通常工资相关最高法院的判断
    • - 基本奖金的通常工资性
    • - 基本绩效工资(内部评价工资)的通常工资性
    • - 经营绩效工资·自主绩效工资·长期在职奖励金的通常工资性
  • 3. 通常工资相关判决的意义
    • - 大倫的策略

1. 通常工资是否成立存在争议的案件

通常工资是否成立成为争议的本案,是韩国水力原子力株式会社(被告)的劳动者提起的工资及法定津贴请求诉讼。

原告劳动者900余名主张,公司将其支付的①基本奖金、②基本绩效工资(内部评价工资)、③经营绩效工资·自主绩效工资、④长期在职奖励金等排除在通常工资之外属于不当,从而请求追加津贴及退职金差额

核心争点在于附有仅向在职劳动者支付这一条件(在职条件)的基本奖金是否属于通常工资,以及根据工作业绩差别支付的绩效工资能否被认定为通常工资

通常工资相关一审·二审的判断

首尔高等法院认为基本奖金即使附有在职条件,也属于定期·统一支付的工资,因而属于通常工资

不过,虽然退职·停职者被排除在外而存在一定限制,但仅凭这一点无法否定其作为约定劳动对价的性质。

就基本绩效工资(内部评价工资)而言,被告的报酬规定将基准工资的200%明示为支付率,且过去10年间按惯例支付了相同金额,因此认为其全额属于具有固定性的工资,属于通常工资。

相反,经营绩效工资·自主绩效工资·长期在职奖励金因根据业绩或在职期间差别支付,不被认定为约定劳动对价,故否定其通常工资性

最终,二审支持了劳动者的部分请求,作为用人单位的韩国水力原子力与劳动者各自提起了上告。

2. 通常工资相关最高法院的判断

通常工资相关最高法院的判断

韩国最高法院对通常工资的概念作了如下归纳。

“通常工资是指定期·统一地作为约定劳动对价而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即劳动者正常工作时理应支付的金额。”

因此,即使在特定时点附有‘在职中’这一条件,这也仅是区分支付对象的要件,并非否定约定劳动对价性本身的要素

即,最高法院判示,附有在职条件并不当然否定通常工资性。

基本奖金的通常工资性

韩国最高法院就基本奖金的通常工资性作了如下判断。

即使基本奖金附有在职条件,这也只是限定支付对象的条件,不能视为将劳动合同上已预定支付的工资在退职时予以剥夺的无效条件。

因此,其意旨为基本奖金属于通常工资;原审“因在职条件无效故固定性得以维持”的论理虽存在部分不妥之处,但结论上认定其为通常工资是正当的

基本绩效工资(内部评价工资)的通常工资性

就作为最核心争点的绩效工资的通常工资性,韩国最高法院判断,根据工作业绩差别支付的绩效工资并非约定劳动对价,其支付与否·金额随业绩或评价而变化,因此不属于通常工资。

不过,最高法院认为,如果确定了与工作业绩无关而以最低限度支付的金额(最低支付部分),则该部分作为约定劳动对价可以包含在通常工资中

并且判示,其判断标准不应以支付年度为准,而应以绩效工资的支付对象期间(上一年度)为准,因此若为作为上一年度劳动对价而支付的绩效工资,则属于上一年度的通常工资

最终,最高法院认为原审将基本绩效工资全额视为通常工资是错误的。

据此,最高法院认为应就基本绩效工资中最低支付部分的范围重新审理,将该部分予以撤销·发回重审。

经营绩效工资·自主绩效工资·长期在职奖励金的通常工资性

韩国最高法院判断,经营绩效工资与自主绩效工资是根据机构评价结果或内部评价差别支付的业绩工资,不能成为通常工资

长期在职奖励金同样是以达成特定在职年限为条件的附条件支付金,并非定期·统一支付的工资,故不属于通常工资

3. 通常工资相关判决的意义

韩国最高法院作出如下结论。

· 基本奖金:认定为通常工资(即使有在职条件也不构成不予认定的事由)

· 基本绩效工资:仅最低支付部分可能属于通常工资(撤销·发回重审)

· 经营绩效工资·自主绩效工资·长期在职奖励金:非通常工资

→ 发回首尔高等法院重审,其余上告全部驳回

本判决作为确定了绩效工资与奖金的通常工资判断标准的判例,具有再次确认2024年以后通常工资法理的意义。

①明确在职条件与通常工资的分离

明确指出‘在职条件’仅是对支付对象的限定,并不否定约定劳动的对价性。

企业以在职要件为由将其排除在通常工资之外的惯例,已难以再获得正当化。

②确立绩效工资的最低支付部分理论

确立了即使绩效工资与工作业绩直接挂钩,只要存在一定部分的‘与工作业绩无关的保障金额’,即被认定为通常工资这一点。

这意味着企业在设计绩效工资制度时,是否明示最低保障额是决定通常工资风险的核心要素。

③明示绩效工资支付年度与对象年度的区分

明确指出通常工资计算的标准并非支付时点,而是对象期间(上一年度),从而提示今后应明确区分延长·夜间·休息日劳动津贴的计算时点。

大倫的策略

▶企业通常工资风险诊断

利用绩效工资·奖金体系检查表,梳理在职条件、支付周期、是否与工作业绩挂钩,并预先区分出可能被纳入通常工资计算标准的项目。

▶绩效工资制度设计咨询

在存在“绩效工资中的最低保障额”的情况下,该金额有被视为通常工资的风险,因此应制定明确的绩效评价标准与差别结构(可变要素)。

▶工资体系及规定修订支持

需要在集体协约·报酬规定·绩效工资规定中,对支付对象期间、评价标准、是否明示最低支付部分进行明确的文字整备。

特别是公共机构或大企业,在政府指针变更时应运行即时的内部规定修订流程。

▶诉讼应对及会计风险管理

在发生劳动者一方请求的情况下,以各薪资项目的‘约定劳动对价性’能否得到证明为中心,具体构建法理。

在企业会计方面,也应将绩效工资相关准备金的计算方式按照通常工资判断标准进行调整。

本判决是确立了“即使附有在职条件也可以成为通常工资”的法理,以及“绩效工资原则上不属于通常工资,但若存在最低保障额则例外性地属于通常工资”这一标准的判例。

大倫律師事務所通过企业专业律师、劳务师、会计师等法律专家的协作体系,为企业提供通常工资风险诊断、工资规定整备、集体协约修订,以至大规模集团工资诉讼应对的全过程咨询及诉讼代理

如遇需要相关协助的情况,敬请通过🔗法律咨询预约进行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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