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技术泄露 | 是否泄露产业技术成为争议焦点的案件

- - 案件概况
- 2. 技术泄露 | 一审、二审对产业技术泄露问题的判断

- 3. 技术泄露 | 韩国大法院对是否构成产业技术的判断

- 4. 技术泄露 | 本次判决的意义

- - 大倫的策略
1. 技术泄露 | 是否泄露产业技术成为争议焦点的案件
在这起技术泄露相关案件中,韩国大法院认为,太阳能电池电极用玻璃粉及OLED密封浆料制造技术属于韩国《产业发展法》第5条所规定的“尖端技术”范围。
据此,大法院判断该技术很可能构成《产业技术保护法》上的“产业技术”,并认为原审否定这一点且作出无罪判断的部分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因而将该部分撤销并发回重审。
案件概况
被告人于2006年进入受害公司,负责开发太阳能电池用玻璃粉及OLED密封(Sealing)浆料制造技术。
2014年12月临近离职时,被告人通过存入USB、发送至个人邮箱及打印等方式,从公司研究所带走了约1,200份技术相关资料,包括成分表、实验数据及批次表等。
这些技术属于韩国《产业发展法》第5条所规定的尖端技术告示范围,包括“非晶/晶体混合型太阳能电池技术”和“Seal材料技术”,受害公司一直将其作为产业技术予以保护。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造成损害”为目的泄露产业技术,遂以涉嫌违反《产业技术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业务背信罪提起公诉。
2. 技术泄露 | 一审、二审对产业技术泄露问题的判断
一审和上诉审均对被告人作出了“产业技术泄露部分无罪”的判断。
法院认为,被告人带走的资料“难以被视为包含制造成品所需最终配比或核心技术诀窍的信息”。
此外,相关信息本身难以被认定为生产产品不可或缺的技术,因此不属于《产业技术保护法》上的“产业技术”。
其余“泄露商业秘密”和“业务背信”部分也以证据不足为由维持无罪判决。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有违伦理,但不属于刑事处罚对象”,因而驳回了检察机关的主张。
3. 技术泄露 | 韩国大法院对是否构成产业技术的判断

韩国大法院指出,根据《产业技术保护法》第2条第1号(二)目,“属于依照《产业发展法》第5条告示的尖端技术范围的技术”应被视为受保护的产业技术。
也就是说,判断特定信息是否构成产业技术,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是否属于产品开发、生产及推广所需的具体技术信息
· 企业能否通过该信息实现产业发展并创造附加价值
· 信息的非公开性及获取难度
其宗旨在于,不应仅依据技术资料的名称进行判断,而应重点考察相关技术对产业作出贡献的可能性。
韩国大法院认为,受害公司的技术资料构成《产业技术保护法》上的“产业技术”。
本案资料包括太阳能电池电极用玻璃粉及OLED密封浆料制造所需的实验数据、成分比例表、温度·结晶曲线图等具体研究成果,包含了产品整个开发过程中的核心实验结果。
相关资料未向公众公开,且无法通过受害公司以外的途径获取,属于非公开信息;受害公司还从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获得了相关技术属于《产业发展法》第5条所规定尖端技术的正式确认。
因此,大法院认为,本案资料很可能构成《产业技术保护法》所保护的“产业技术”。
据此,韩国大法院认为,原审以“并非最终成分比例”为由否定其产业技术属性,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及审理不充分,因而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但是,对于被告人从受害公司离职后制作、难以视为受害公司所持有信息的部分资料,大法院认为其难以构成产业技术,因而予以排除。
4. 技术泄露 | 本次判决的意义
本次判决的意义在于,将《产业技术保护法》上“产业技术”的范围从形式判断扩展至以实质内容为中心的判断。
首先,不再局限于产品完成度和最终配比,而是为研发各阶段的实验、验证数据也可被认定为产业技术提供了依据。
其次,通过明确与《产业发展法》告示所列尖端技术之间的关联,确认了企业在政府告示所列技术领域内积累的各类数据均可受到法律保护。
最后,通过强调对泄露目的(“获取不正当利益或造成损害的目的”)这一要件进行解释和举证的必要性,表明侦查机关和企业均需更加系统地应对故意与目的的举证。
大倫的策略
大倫律師事務所依据本次判决所确立的法理,在技术泄露案件中制定以“产业技术属性认定”和“泄露故意·目的举证”为两大核心的策略。
▶精密分析事实关系
通过与电子数据取证中心合作,依据资料外泄路径(USB、邮件、打印件)、元数据及日志记录,核实泄露时间、意图及目标信息的具体程度。
同时审查相关技术的内容是否与《产业发展法》告示所列尖端技术相关联。
▶证明产业技术属性
通过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告示(《产业发展法》第5条)、尖端技术确认书及研发记录,明确相关技术受到法律保护的范围。
随后强调相关技术是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核心数据。
▶法律抗辩及应对策略
被告人一方以证明“不具有泄露目的”及“属于独立研究成果”为重点进行抗辩。
企业一方则明确规定外泄资料属于《产业技术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并以保密管理措施和内部安保体系为依据主张所受损害。
▶强化内部控制体系
企业应加强技术安全等级分类体系、USB拦截及日志监控措施,以及离职人员资料回收程序。
尤其是在R&D数据与政府告示所列尖端技术相关联时,需要申请产业技术确认并制定保密管理规定。
本次判决提出了研发阶段的数据也可能成为《产业技术保护法》保护对象的判断标准。
针对技术泄露案件,大倫律師事務所由著作权专业律师、专利代理师及电子数据取证中心等在产业技术保护应对方面经验丰富的法律专业人员,综合开展①产业技术属性的法律判断、②泄露行为故意及目的的举证、③企业内部安保体系咨询,为技术保护和纠纷应对提供一站式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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