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涉及对外贸易法是否违宪的案件

- - 提请的宗旨
- - 违反情况许可规定的不利后果
- 2. 对外贸易法违宪相关的宪法法院判断

- - 对外贸易法明确性原则相关判断
- 3. 对外贸易法合宪决定的意义

- - 大倫的对外贸易法应对策略
1. 涉及对外贸易法是否违宪的案件
下面了解本次涉及对外贸易法第19条第3款是否违宪问题的案件内容。
本案被告人因将飞机零部件经哈萨克斯坦、土耳其等地转运出口至俄罗斯时未取得"情况许可",被以相关嫌疑提起起诉。
据查明,他们分别为出口入代理及飞机零部件制造企业的代表,未经许可将国际形势下属于出口限制对象的物品运出。
检方以违反旧对外贸易法第19条第3款及关税法为由提起起诉,法院认为出口许可制度的法律明确性存在问题,遂向宪法法院提请违宪法律审判。
提请的宗旨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认为,旧对外贸易法未明确规定"战略物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常规武器等"的概念,据此主张:①出口许可要件不明确,②规范对象(企业)难以预测自身行为是否属于处罚对象,因而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明确性原则及禁止概括授权原则。
特别指出,"国际形势变化或危害国家安全的事由"这一表述过于抽象,将其交由产业通商资源部告示规定的部分,属于将立法的本质性事项授权给行政部门。
违反情况许可规定的不利后果
违反情况许可规定的,依据对外贸易法第53条第2款第4号,处5年以下徒刑,或处相当于出口、进口、经由、转运、中介物品等价格3倍以下金额的罚金。
此外,对外贸易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出口时,可在3年以内的范围内,于一定期间限制战略物资等的全部或部分进出口。
2. 对外贸易法违宪相关的宪法法院判断

宪法法院决定,旧对外贸易法第19条第3款第13号不违反宪法。
宪法法院承认该条款属于关于处罚法规的授权,但列举以下情形,判断其不违反禁止概括授权原则。
· 授权的必要性
出口限制对象物品会随国际形势、技术水平、军事状况等持续变化,因此难以通过法律逐一特定。
因此认为,将灵活指定情况许可品目的裁量权授予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是不可避免的。
· 确保可预测性
旧对外贸易法第19条第3款各项已将"拒绝提供进口商信息""异常交易条件"等具体事由规定为12种,足以充分预测"需要情况许可的情形"。
企业可通过产业通商资源部的"战略物资进出口管理信息系统(Yestrade)",按HSK编码确认是否属于情况许可对象。
因此判断,作为规范对象的企业或个人处于能够预测自身行为是否属于许可对象的地位。
· 对专业领域授权的正当性
国际形势及技术相关的出口管制属于需要高度专业性、政策性判断的领域,因此指出,法律提出一定标准并将具体标准授权给行政部门,属于合理的立法技术。
对外贸易法明确性原则相关判断
宪法法院 表示,"审判对象条款可通过禁止概括授权原则,以其中委任于告示部分是否具体、明确来判断",无需另行判断是否违反明确性原则。
即,重申了如下立场:即使存在抽象表述,只要确保规范对象的可预测性,就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本质。
3. 对外贸易法合宪决定的意义
宪法法院就旧对外贸易法第19条第3款第13号不违反宪法的决定,由参与审判的法官全员一致宣判。
本次决定被评价为认可对外贸易法上情况许可制度立法结构合宪的决定。
第一,认可出口管制体系的现实灵活性,为即时应对国际秩序变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严格适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同时具体化了在"高度专业领域"中例外允许授权行政部门的范围。
第三,以出口入企业能够事先确保可预测性的系统(HSK对照表、自我判定制等)的存在为依据,强调了企业责任的明确性。
最终,宪法法院作出了在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国际和平的管制必要性与经济活动自由之间提出平衡点的决定,预计将来会作为类似出口限制、战略物资管理案件的判断基准。
大倫的对外贸易法应对策略
大倫律師事務所在对外贸易法相关案件中提供如下协助。
▶以事前风险诊断为中心的应对
特别是,对于与俄罗斯、中东、中亚等制裁国家相关的交易,另行设立"迂回出口风险度"评估流程以阻断风险。
▶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及自我判定能力
▶行政与刑事并行应对
▶基于电子数据取证的证据验证
为预防违反对外贸易法的风险,企业必须建立事前判定、内部控制、专业咨询体系。
大倫律師事務所由国际通商专门律师与关税专门律师、持有关税师资格的关税专门委员、美国法咨询外国律师(美国)、电子数据取证中心协作,事前诊断企业进出口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并在发生纠纷时即时应对。
如需对外贸易法相关的法律协助,请立即进行🔗法律咨询预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