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涉及分担金返还请求的案件

- - 分担金返还请求相关一审及二审法院的判断
- 2. 韩国大法院对分担金返还请求的判断

- - 未经大会决议订立的合同效力受限
- - 法律行为部分无效原则的适用
- - 结论
- 3. 分担金返还请求相关判决的意义

- - 大倫的协助
1. 涉及分担金返还请求的案件
本案涉及分担金返还请求,争议焦点是:地区住房组合招募成员时,未经大会决议出具承诺书,承诺无偿提供赠品,该约定是否有效以及组合成员加入合同是否有效。
原告加入组合时,从组合处收到承诺书,内容为“向先到者或活动中奖者无偿提供高档家电”。但组合此后在定期大会上作出缩减无偿提供品类的决议,原告遂主张组合成员加入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已缴纳的分担金。
对此,组合反驳称,无偿提供约定只是出于宣传目的订立的附随合同,组合成员加入合同本身仍然有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支持组合一方。
最终,本案被上告至韩国大法院。
分担金返还请求相关一审及二审法院的判断
原审法院(水原地方法院)作出如下判断。
对于无偿提供约定,法院认为,该约定属于“预算规定事项以外会给组合成员造成负担的合同”,虽应经大会决议,但原告很可能并不知晓组合未履行内部程序的事实,因此该约定有效。
即使无偿提供约定无效,也应将其视为独立于组合成员加入合同的另一份合同,组合成员加入合同仍然有效。
最终,原审驳回了分担金返还请求,原告不服并提起上告。
2. 韩国大法院对分担金返还请求的判断

韩国大法院具体阐明了地区住房组合内部决策程序的相关法理,以及韩国《民法》规定的部分无效法理。
未经大会决议订立的合同效力受限
韩国大法院认为,韩国住宅相关法令及其施行规则明确规定,“预算规定事项之外可能使组合成员承担负担的合同”必须经大会决议,因此违反该规定订立的合同原则上不具有效力。
因此 未经大会决议订立的无偿提供约定无效,除非组合或合同相对方能够证明其不知道程序存在瑕疵等特殊情况,否则不得主张该约定有效。
法律行为部分无效原则的适用
但韩国大法院认为,即使无偿提供约定无效,也不意味着组合成员加入合同本身无效。
虽然两份合同在经济和事实上具有一体关系,但组合成员加入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参与组合的设立及共同住宅建设,而无偿提供约定仅属于附随利益,因此即使该约定无效,主合同仍可继续存续。
也就是说,根据韩国《民法》第137条规定的部分无效原则,只有无偿提供约定无效,组合成员加入合同仍然有效。
韩国《民法》第137条(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
法律行为的一部分无效时,其全部无效。
但是,即使不存在该无效部分,当事人仍会实施该法律行为的,其余部分不因此无效。
结论
韩国大法院判决指出:“本案无偿提供约定因未经大会决议订立而无效,但原告有意在不考虑是否提供免费赠品的情况下订立组合成员加入合同。”
因此,韩国大法院以组合成员加入合同有效、原告的分担金返还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为由驳回了上告。
3. 分担金返还请求相关判决的意义
该判决为地区住房组合订立合同的程序以及组合成员的保护范围提供了重要标准。
此前,部分组合在招募成员的过程中,以赠送高价家电、赋予购房资格优先权等过度宣传性承诺吸引成员。本次判决确立了此类承诺未经大会决议订立即属无效的标准。
但与此同时,该判决也明确指出,即使此类附随约定无效,组合成员加入合同也并非当然无效,从而采取了保护组合稳定运营的解释方向。
归根结底,该判决不仅强调了确保组合程序正当性的重要性,还提出了客观判断组合成员本人订约意思的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大倫的协助
通过本判例可以看出,地区住房组合等主体订立合同时,应仔细审查①是否具备大会决议要求,②是否可能认识到程序瑕疵,③主合同与附随合同之间的关系。
如果组合未经大会决议便承诺向成员提供金钱利益或无偿赠品,该约定很可能无效,组合成员无法强制要求履行该承诺。
另一方面,组合成员本人也应注意,仅以此类约定为由主张整个组合成员加入合同无效通常较为困难。
今后研究分担金返还请求时,不仅要考察组合是否违反程序,还应综合分析合同的主要目的、组合章程内容,以及组合成员招募广告与实际合同之间的差异。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房地产专业律师具有处理地区住房组合、再开发及重建组合等相关组合成员分担金返还诉讼、退出组合、确认无效及合同解除纠纷的经验,并据此应对案件。
尤其是,通过综合开展组合章程审查、大会决议程序合法性判断、组合成员招募广告与合同不一致情况核查、组合内部决策记录收集等工作,分析请求返还分担金及损害赔偿的实际可行性。
如需与分担金请求相关的法律协助,可向大倫律師事務所申请🔗预约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