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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法律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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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交易法违反 | 利用虚拟资产的无登记外汇交易,韩国最高法院认定其为准同于“地下换汇”的外汇业务的判决

在违反《外汇交易法》一案中,韩国最高法院认为,从非居民处获取虚拟资产、并在韩国国内以韩元支付其对价的行为,属于未按《外汇交易法》登记而从事外汇业务,据此作出部分有罪判断。(韩国最高法院2025年9月4日宣判2025도4431号判决)

CONTENTS
  • 1. 违反《外汇交易法》 | 案件概要
  • 2. 违反《外汇交易法》 | 一审、二审判断
    • - 二审判断要旨
  • 3. 违反《外汇交易法》 | 韩国最高法院的判断
    • - 法律争议焦点及意义
  • 4. 违反《外汇交易法》 |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协助

1. 违反《外汇交易法》 | 案件概要

本次涉及违反《外汇交易法》的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人从非居民处获取虚拟资产(泰达币·USDT),并在韩国国内出售、以现金收取货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韩国《外汇交易法》及《特定金融交易信息法》。

被告人5设立办公室并雇佣多名员工,在场外与不特定多数人买卖泰达币;被告人1‧2‧3‧4则依非居民一方的指示,在韩国国内负责传递或管理韩元货款。

检方认为,他们未经登记或申报、以从事外汇业务为业,反复进行准同于“地下换汇”的外汇交易,遂以违反《外汇交易法》、违反《特定金融交易信息法》、违反《犯罪收益隐匿规制法》等嫌疑提起公诉。

2. 违反《外汇交易法》 | 一审、二审判断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5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反复买卖虚拟资产并收取现金,据此判定其构成未申报即经营虚拟资产交易的违反《特定金融交易信息法》罪,作出有罪判断。

此外,一审认为被告人5从非居民处获取虚拟资产、在韩国国内支付韩元的行为,构成违反《外汇交易法》第8条第1款(无登记外汇业务),据此认定部分有罪。

对于被告人2,法院认为其并非“以虚拟资产交易为经营者”,故就违反《特定金融交易信息法》部分判定无罪,但就违反《外汇交易法》部分认定有罪。

被告人1‧3‧4因依非居民组织的指示收取、传递韩元的事实获得认定,被判违反《外汇交易法》罪成立。

被扣押的现金被认定为犯罪收益,部分被宣告没收·追缴。

二审判断要旨

原审大体维持了一审结论。

对于被告人5,原审照旧认定其违反《特定金融交易信息法》罪成立及违反《外汇交易法》部分有罪;对于被告人2,原审认为其不属于申报主体,故就违反《特定金融交易信息法》部分维持无罪,同时就违反《外汇交易法》部分维持有罪。

被告人1‧3‧4被认定符合《外汇交易法》第3条第1款第16项(五)目(“附属于(二)目外汇业务的业务”),据此维持有罪判断。

此外,原审判示,就被告人5保管的5万韩元面值现金14,000张,依《犯罪收益隐匿规制法》第8条第1款予以没收·追缴。

3. 违反《外汇交易法》 | 韩国最高法院的判断

违反《外汇交易法》 | 韩国最高法院的判断

韩国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人5从非居民处获取虚拟资产、在韩国国内以韩元支付其货款的行为,属于以《外汇交易法》第3条第1款第16项(二)目的外汇业务为业的情形。

在与非居民的交易中发生韩国国内韩元支付、且该行为反复进行时,即属于涉及境外与境内之间支付·收取的外汇交易,可被评价为无登记的外汇业务——这是本案的核心判断。

法院认为,被告人5设有办公室、甚至雇佣员工持续反复进行交易,据此认定具有“经营性”,并维持了违反《特定金融交易信息法》、《外汇交易法》均成立的有罪结论。

另一方面,就被告人1‧3‧4,法院认为仅凭传递韩元的行为难以认定为从事外汇业务,也难以断定其对被告人5的经营行为作出了本质性贡献,据此撤销了有罪判断。

此外,法院认为原审未充分审理被告人2是否构成共同正犯属于法理误解,遂将违反《特定金融交易信息法》部分撤销并发回重审。

最终,韩国最高法院驳回了被告人5的上告,并将对被告人1·2·3·4的部分案件发回重审。

法律争议焦点及意义

· 利用虚拟资产的支付行为在《外汇交易法》上的性质
韩国最高法院认定,通过虚拟资产将境外资金汇入境内或支付境内韩元的行为,可实质性地履行与外汇银行汇款业务相同的功能。

这一判断认可了虚拟资产不仅可作为投资手段,还可成为外汇交易的手段,是《外汇交易法》适用范围得以扩张的一个案例。

· 明确虚拟资产经营者申报制度的适用范围
本判决判示,与个人间交易不同,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反复且以营利为目的居间虚拟资产交易的情形,将作为“虚拟资产经营者”产生申报义务。

· 共同正犯的成立标准
本判决判示,即便是单纯从业人员,只要实质性支配经营行为或主导性参与,即可成立共同正犯;且该标准同样适用于无身份者参与身份犯的情形。

本判决明确指出,利用虚拟资产的无登记外汇交易可能成为《外汇交易法》上的处罚对象

尤其在“虚拟资产交易”可被扩张解释为准同于外汇交易的行为这一点上,本判决对利用虚拟资产进行国际资金流动或代理结算等新型金融服务的法律风险发出了警示。

企业或个人若以虚拟资产为媒介、与非居民进行汇款或结算业务,须谨记:一旦违反登记·申报义务,可能导致刑事处罚。

此外,外汇·虚拟资产交易若与洗钱、犯罪收益隐匿等相结合,将产生复合性的法律责任,因此有必要从初期阶段起通过专业咨询审视相关结构。

4. 违反《外汇交易法》 |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协助

大倫律師事務所就《外汇交易法》、《特定金融信息法》、《反洗钱法》等领域,运营着由专精于金融·国际通商领域的金融专业律师、国际通商律师、提供美国法咨询的外国律师(美国)以及持有关税师资格的关税专门委员协作的综合应对系统

如同本案这般,当以虚拟资产为媒介的外汇交易成为问题时,可提供▲虚拟资产交易实质结构分析 ▲《外汇交易法》上登记义务及制裁风险审查 ▲刑事举报应对及不起诉引导策略 ▲《犯罪收益隐匿规制法》相关扣押·追缴防御等贯穿各阶段的综合咨询

尤其,大倫由在国际交易·金融·虚拟资产领域案件经验丰富的企业专业律师、持有关税师资格的关税专门委员共同应对,超越刑事辩护,进而支持实质性的制度应对及再发防止系统构建。

面临《外汇交易法》或虚拟资产相关违法风险的企业·个人,通过事前咨询预防法律纠纷,而在已启动侦查的情况下获得迅速的专业协助,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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