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涉及是否适用《最低工资法》的案件

- - 一审的判断
- - 关于《最低工资法》的二审判断
- 2. 关于《最低工资法》的最高法院判断

- - "一人一车制"约定工作时间(1.5小时)约定的无效可能性
- - 最低工资支付对象时间的范围
- 3. 关于《最低工资法》的本次判决意义

- - 大倫的策略
1. 涉及是否适用《最低工资法》的案件
在用人单位为规避《最低工资法》强制性规定而在形式上缩减工作时间的情形下,该约定是否有效成为本案争点。
被告公司与出租车驾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其将运输收入中的一定金额作为营运上缴金缴纳后,再向其支付固定工资。
对于2017年以后新引入的"一人一车制"工作形态,公司将每日约定工作时间设定为1.5小时。
对此,劳动者们主张"实际工作时间要长得多,如此短的设定是为掩盖最低工资未达标的手段",据此请求支付工资差额。
争点在于"该1.5小时的设定究竟是有效约定,还是规避《最低工资法》第6条第5款特例条款的无效约定"。
一审的判断
一审部分支持了原告劳动者的请求,但部分原告(尤其是原告8)败诉或仅获部分胜诉。
一审法庭认为,"'一人一车制'约定工作时间的设定即使略短,也难以断定其在法律上无效"。
不过,一审认定了部分工作期间存在最低工资未达标的事实。
关于《最低工资法》的二审判断
二审法庭(大邱高等法院)作出如下判断。
认为"一人一车制"(1.5小时)的设定有效。
由于是在特例施行后首次确定新的工作形态,因此认为不能视为"缩短约定"。
不过,认为隔日制的缩短约定(设定为3小时)具有规避最低工资的目的,故属无效。
据此,在计算最低工资时,将每日16小时的全部、以及每月满勤日超过13日的部分也一并计入,计算未达标金额。
最终,原审支持了部分劳动者的请求,驳回了其余请求。
2. 关于《最低工资法》的最高法院判断

韩国最高法院部分撤销了原审的判断,并将案件发回大邱高等法院。
"一人一车制"约定工作时间(1.5小时)约定的无效可能性
最高法院判断,"即使是新的工作形态,若约定工作时间1.5小时与现实劳动明显不符,且具有规避《最低工资法》的目的,则属无效"。
这属于规避《最低工资法》强制性规定的脱法行为,法院认为应补充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意思,从而确定有效的约定工作时间。
此外,法院指出,考虑到龟尾市附近出租车公司的工作形态(两班倒、6小时40分钟以上),被告公司设定的1.5小时明显不合理。
最低工资支付对象时间的范围
最高法院判断,超过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基准的工作时间,以及超过每月约定工作日(13日)之日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列入最低工资的计算对象。
因此认为,原审将每日16小时全部作为计算基准,属于对法理的误解。
据此,原告8的上告被驳回(不予受理);部分原告的请求(与"一人一车制"工作期间相关)因有理由而被撤销,被告败诉部分中的最低工资计算部分也被撤销,案件发回大邱高等法院。
3. 关于《最低工资法》的本次判决意义
本次判决在以下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 以规避最低工资为目的的工作时间设定无效
明确指出,当约定工作时间与实际劳动不符、且滥用最低工资特例条款时,法院可将其作为脱法行为宣告无效。
· 明确最低工资计算基准
通过每日8小时、每月约定工作日超过13日的部分不能自动计入的判断,具体化了隔日制及特例行业的工资计算基准。
· 提出补充性解释的实务基准
认可法院在解释劳动合同、集体协议时,可补充当事人的意思以确定合理的约定工作时间。
大倫的策略
大倫律師事務所以本次判决为契机,向企业提出如下实务策略。
▶核实工作时间的实际情况
▶检查劳动合同、工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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