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公司收购 | 案件概要

- 2. 公司收购 | 最高法院的判断

- - 关于义务承继范围的法理梳理
- - 原审判断的违法性
- 3. 公司收购 | 判决的启示

- - M&A、拍卖收购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 4. 公司收购 | 需要律师协助的理由

- - 大倫的协助
1. 公司收购 | 案件概要
公司收购是指通过取得其他公司的股份或经营资产,受让对该公司或事业的经营权、支配权的交易。

本案中,原告是通过担保物权实行拍卖程序收购了废弃物处理业经营场所的公司。
涉案经营场所是位于全罗南道长城郡的废弃物处理设施,原经营者将该经营场所产生的指定废弃物(矿渣)委托外部企业处理。
然而,受托企业将指定废弃物违法掩埋于经营场所外部的废石矿山(益山市),由此引发了环境污染。
此后,管辖环境厅向原经营者下达了有关废弃物处理的措施命令,但原经营者未予履行。
原告事后通过拍卖收购了该经营场所,对此,环境厅以“通过拍卖收购经营场所者依据《废弃物管理法》第17条第9项承继原经营者有关经营场所废弃物的义务”为由,下达了要求处理掩埋在外部填埋场的废弃物的措施命令。
原审判断认为,只要通过拍卖收购了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产生的经营场所废弃物即使放置地点在经营场所外部,也一律由收购人承继公法上的处理义务。
2. 公司收购 | 最高法院的判断
最高法院首先关注了《废弃物管理法》第17条第9项的立法宗旨,明确指出该规定是为预防经营场所废弃物被放置的情形、将责任归属于提供污染原因者,即为强化所谓污染原因者责任原则的特别规定。
但重要的是,本条款所适用的收购形态是依据《民事执行法》进行的拍卖。
通过拍卖进行的公司收购,与原经营者地位被概括性转移的营业转让或合并不同,属于取得特定资产的特定承继,因此认为原经营者的所有公法上责任都无限制地转移给收购人是不妥当的。
据此,最高法院明确指出,不能当然地认为通过拍卖收购经营场所者承继了原经营者所负担的全部环境相关责任。
关于义务承继范围的法理梳理
最高法院对《废弃物管理法》第17条第9项规定的‘该经营场所废弃物’的含义也提出了具体的解释标准。
首先,该规定所称的经营场所废弃物,原则上是指在成为拍卖标的物的经营场所产生的废弃物,认为其并不必然限定于公司收购当时存在于经营场所内部的废弃物。
其意旨在于,形式上放置于经营场所外部的废弃物也可能被纳入规定的适用对象。
但最高法院认为,此种解释不应直接导致收购人对放置于经营场所外部的所有废弃物负担处理义务。
即,在收购人于收购当时并不知道该废弃物被放置于经营场所外部这一事实,且对其不知该情形被认定存在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能认为该废弃物的公法上处理义务也承继给收购人,最高法院明确了这一例外。
最高法院判断认为,连此种情况也一律课以义务,将导致收购人对其无法控制或决定的领域负担责任,极有可能违反宪法上的自我责任原则和过度禁止原则,最终存在过度侵害收购人财产权的危险。
原审判断的违法性
依据此种法理,最高法院认为,原审在完全未审理收购人是否能够认识到放置于经营场所外部的废弃物的存在、以及其未能认识到该情形是否存在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仅以通过拍卖收购了经营场所为由,即径行断定废弃物处理义务全部承继,这一点属于违法。
最终,最高法院认为原审误解了有关义务承继范围的法理、未尽必要的审理,遂将案件发回重审。
3. 公司收购 | 判决的启示

本判决是明确了在拍卖、资产收购、经营场所收购形态的公司收购中,环境相关公法上义务并非无限制承继的判例。
尤其明确了,若要将放置于收购对象经营场所外部、第三方场所的废弃物也归属为收购人的责任,则需要对收购人的认识可能性作出严格判断。
M&A、拍卖收购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在公司收购实务中,必须对以下几点进行核查。
责任并非仅凭形式上的收购结构即可确定,实质上的支配可能性与可预测性成为核心标准。
4. 公司收购 | 需要律师协助的理由
1. 公司收购并非‘资产取得’,而是‘连同责任结构一并承接的交易
公司收购不仅限于取得股份、经营场所、设备的行为,同时还涉及环境、行政、民事、刑事上的责任承继到何种范围的问题。
尤其是拍卖、资产转让方式的公司收购,责任承继范围可能因法律解释和事实关系而有所不同,若未经事先审查即进行,可能发生难以预测的风险。
2. 责任是否承继并不仅凭法律条款即自动确定
正如本判决所示,义务是否承继给收购人,需综合收购当时的认识可能性、控制可能性、是否存在正当理由等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由于这些要素事后难以主张、举证,因此从初期阶段起就需要从法律角度进行梳理。
3. 收购前阶段的法律尽职调查左右着纠纷的走向
律师在公司收购前的阶段核查收购对象事业的环境、许可、过往违规记录、潜在责任,事先识别收购之后可能成为问题的公法上义务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
通过这一过程,可以实现收购结构调整、合同条件设定、责任范围限制等实质性的风险管理。
4. 在事后发生纠纷时成为可限制责任的依据
公司收购之后,若发生行政处分或损害赔偿纠纷,能够证明收购人认识可能性与正当理由的资料将成为核心争点。
律师的协助起到的作用是,为应对此类纠纷,事先设计能够限制责任归属的逻辑与证据结构。
归根结底,律师协助并非‘事后防御’,而是‘事前阻断战略’。
在公司收购中,律师的作用不止于问题发生之后的应对,其核心意义在于从一开始就设计交易结构、阻断风险,以避免承接不必要的责任。
大倫的协助
与公司收购相关的环境、行政风险,若在收购之后成为问题,可能导致极难恢复的结构性损害。
大倫律師事務所在公司收购前的阶段,进行经营场所环境义务尽职调查、废弃物及许可风险核查。
此外,在收购之后的纠纷阶段,通过义务承继范围之争、行政处分撤销及执行停止、基于宪法上责任原则的防御战略,阻断企业收购人责任的过度扩张。
若在公司收购过程中担忧环境、行政风险,那么从收购前及初期阶段起进行法律审查,比事后应对更为重要。
如在相关事宜中需要帮助,敬请联系可由企业专业律师、行政专业律师等相关法律专家提供应对的本法人,提出咨询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