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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律师 | 韩国最高法院认定退税窗口运营手续费不能视为金融服务免税的判决

税务律师视角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退税窗口运营手续费是否属于韩国《增值税法》上免税的金融服务。韩国最高法院认为,对于缺乏金钱借贷本质要素的退税代办结构,不能扩张适用免税规定。(韩国最高法院2026年1月15日宣判2023두45507号判决)

CONTENTS
  • 1. 税务律师视角下的案件背景:增值税免税争议的结构
    • - 将退税手续费视为金融服务的下级审判断
  • 2. 税务律师梳理的主要争议焦点:退税代办结构是否属于金钱借贷业
    • - 韩国最高法院的判断①:重申免税规定应当严格解释的原则
    • - 韩国最高法院的判断②:退税窗口运营业务的实质并非金钱借贷,而是委托事务处理
    • - 韩国最高法院的判断③:手续费的法律性质并非“利息”,而是“业务代办的对价”
  • 3. 税务律师分析的判决意义:增值税免税判断标准
    • - 需要税务律师协助的理由
    • - 大倫的一站式协助

1. 税务律师视角下的案件背景:增值税免税争议的结构

从税务律师的视角来看,本案的争议在于:退税窗口运营经营者代替免税销售者,向外国游客先行退还相当于增值税的金额,并在一定时点从免税销售者处结算该笔金额,在此结构中收取的手续费是否属于韩国《增值税法》上的免税对象

课税机关注意到退税窗口运营经营者向外国游客先行支付的金额在一定期间后进行结算这一结构,将该交易实质上评价为伴随金钱先行支付的信用提供,即与金钱借贷类似的金融服务。

据此,课税机关认为手续费同样属于具有利息性质的对价,判定其为增值税免税对象

对此,原告法人主张其从事的是销售税额为0%的应税交易、可就进项税额获得退还,并据此主张适用零税率,提起了请求撤销增值税及法人税征收处分的诉讼。

将退税手续费视为金融服务的下级审判断

原审着眼于原告经营的退税窗口运营业务的结构与结算方式,认定该服务属于韩国《增值税法》上作为免税对象的、与金钱借贷业类似的金融服务

原审尤其指出,退税窗口运营经营者先向外国游客支付相当于增值税的金额,再在一定期间经过后从免税销售者处获得结算,据此认为原告与免税销售者之间存在在一定期间先行垫付资金并以此为对价收取手续费的关系

此外,原审以《经营者应遵守事项告示》规定退税窗口运营经营者在计算所收取手续费时应考虑“利息费用”为依据,评价该手续费实质上是具有先行垫付资金利息性质的对价。

据此,原审认为原告提供的服务超出了单纯的退税代办,属于与金钱借贷业类似的金融服务,包含在韩国《增值税法》的免税对象之内

2. 税务律师梳理的主要争议焦点:退税代办结构是否属于金钱借贷业

税务律师梳理的主要争议焦点:退税代办结构是否属于金钱借贷业

韩国最高法院判断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退税窗口运营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是否属于韩国《增值税法》第26条第1款第11号及同法施行令第40条所规定的“金钱借贷业或与之类似的金融服务”

具体而言,以下事项是关键的法律争议焦点。

① 退税过程中发生的金钱先行支付与事后结算关系能否视为金钱借贷

② 退税窗口运营经营者所收取的手续费能否评价为对金钱使用的“利息”

③ 施行令上“类似的金融服务”这一概念可以扩张到何种程度

韩国最高法院的判断①:重申免税规定应当严格解释的原则

韩国最高法院首先依据租税法定主义原则,明确指出不仅课税要件、非课税要件同样应当严格解释

由于韩国《增值税法》对免税对象采取限制性列举,法院判示施行令所规定的“金钱借贷业”同样应仅在其本质要素得到满足的情形下才予以认定

韩国最高法院认为,作为金钱借贷业的本质要素,必须包含以经过一定期间后于将来返还一定金额为前提而交付金钱、从而向对方提供信用的行为

这意味着该概念应当与《贷款业法》上的金钱借贷概念作出协调一致的解释。

韩国最高法院的判断②:退税窗口运营业务的实质并非金钱借贷,而是委托事务处理

韩国最高法院对本案的退税结构进行整体审视后认为,难以认定原告以将来返还为前提向免税销售者交付金钱从而提供了信用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代替免税销售者向外国游客退还增值税的退税代办经营者,只不过是在履行退税业务过程中先行支出所需费用、事后再获得结算而已。

这一判断认为,与其说是金钱的借贷,不如说更接近于委托事务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结算关系

此外,法院还认为交易当事人的意思同样难以认定为以金钱借贷为前提。

免税销售者只是期待增值税退税业务得到高效处理,难以认定其有向原告借用金钱的意思,原告也难以被评价为以收取利息为目的而出借金钱

韩国最高法院的判断③:手续费的法律性质并非“利息”,而是“业务代办的对价”

对于相关告示中规定计算手续费时应考虑“利息费用”这一点,韩国最高法院也明确划清了界限。

法院认为,该规定的宗旨仅在于要求退税窗口运营经营者在计算手续费时综合反映资金筹措费用等业务运营所需的费用要素,不能据此将手续费本身解释为伴随金钱借贷的利息。

即,本案的手续费并非金钱使用的对价,而将其视为对退税业务代办、电算设备运营、管理业务履行等的综合性事务处理对价才是妥当的,据此撤销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重审。

3. 税务律师分析的判决意义:增值税免税判断标准

本次判决启示了,在判断增值税免税对象金融服务的范围时,不应以资金流向或结算时点为准,而应以交易的实质与法律性质为标准进行判断这一点

其意义尤其在于,明确了以“类似的金融服务”这一文义为依据扩大解释免税范围有违租税法规解释原则。

需要税务律师协助的理由

本判决为具有退税代办、先行支付·事后结算结构的各类经营者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因为它表明,课税机关若仅以交易结构的一部分为依据判断金融服务的属性,可能造成与业务实质相脱离的课税

增值税是否免税属于需要综合分析业务结构、合同关系、资金流向及手续费性质的领域,若在初期阶段缺乏税务律师的专业审查,则难以预测课税风险。

尤其是,根据是否适用免税,可能会引发数年的税额追征与加算税问题,因此有必要从业务结构设计阶段起就同步进行法律与税务审查。

大倫的一站式协助

大倫律師事務所通过一站式应对体系,从多角度审查课税处分的违法性,并制定分阶段的应对战略

大倫一方面从法理上审查课税机关所质疑的交易结构是否满足租税法上的课税要件,另一方面同步对实际资金流向·结算结构·手续费性质进行税务分析,运用动摇课税逻辑前提本身的战略。

此外,税务师与租税专业律师不仅仅主张应属于免税对象这一结论,还综合行政阶段的课税经过、相关告示与实务惯例的解释、类似案件的判例走向,向审判庭提出能够令其信服的结构性说明

不仅如此,税务师从税务调查应对、课税前适否审查、异议申请·税务裁决申请等事前程序到诉讼阶段进行一贯的应对,这一点同样是重要的优势。


另外,在如本案这样以外国游客为对象的免税销售及退税结构成为争点的案件中,不仅需要对增值税法的解释,还必须理解韩国关税厅告示·特例规定、海关确认程序等关税实务。

为说明退税窗口运营业务并非金融服务而是退税代办业务,有必要准确阐明退税程序的法律性质及其在海关阶段的作用。

大倫所属持有关税师资格的关税专门委员,在实务性地梳理退税要件是否满足、海关确认结构、退税流程的行政性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如在相关案件中需要本法人的帮助,请立即通过🔗法律咨询预约进行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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