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经营绩效奖金 | 私营企业经营绩效奖金工资性质争议的背景

- - 公共机构判例之后蔓延的诉讼
- - 下级法院判断的分歧
- 2. 经营绩效奖金 | 韩国最高法院对私营企业经营绩效奖金性质的认定

- - 对绩效激励的判断
- - 对目标激励的判断
- 3. 经营绩效奖金 | 韩国最高法院提出的工资性质判断标准

- - 是否为发放的前提条件
- - 发放金额浮动幅度的程度
- - 劳动者的可控制性
- 4. 经营绩效奖金 | 判决的意义与实务启示

- - 企业应检查的实务争议点
- - 如需协助
1. 经营绩效奖金 | 私营企业经营绩效奖金工资性质争议的背景
经营绩效奖金是根据企业业绩发放的报酬,其是否属于工资,对退休金、平均工资的计算、追加工资请求以及整体人力成本结构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尤其是当经营绩效奖金以与固定工资相结合的形式运营时,能否将其视为劳动的对价,一直存在争议。
一直以来,围绕私营企业发放的经营绩效奖金是否属于作为退休金、平均工资计算基础的‘工资’,下级法院的判断存在分歧。
在此背景下,韩国最高法院于2026年1月29日,就涉及私营企业经营绩效奖金工资性质的多起案件接连宣告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判决,并提出了如下标准:根据经营绩效奖金的发放结构与方式,工资性质的认定可能有所不同。
本次判决在此前认定公共机构经营评价绩效奖金具有工资性质的判例之后,首次明确提出了可适用于私营企业经营绩效奖金的判断框架,在实务上具有重要意义。
公共机构判例之后蔓延的诉讼
韩国最高法院曾于2018年认定公共机构经营评价绩效奖金属于工资。
此后,有主张认为私营企业中结构类似的经营绩效奖金也应当成为退休金、平均工资计算的基础,随之出现了大量诉讼。
然而,私营企业的经营绩效奖金因各企业的发放结构与资金来源各不相同,下级法院中既有认定其具有工资性质的案例,也有予以否定的案例,二者并存。
下级法院判断的分歧
部分法院认为,以财务业绩为标准发放的绩效奖金难以视为劳动的对价;而在其他判决中,则以其按照一定标准反复发放为由,认定了其工资性质。
在这种判断标准并不明确的情况下,一直存在着需要韩国最高法院对法理加以梳理的状况。
2. 经营绩效奖金 | 韩国最高法院对私营企业经营绩效奖金性质的认定
在本次判决中,韩国最高法院以S电子案件为中心,明确指出:即便是同一公司发放的经营绩效奖金,也应当根据发放目的、计算标准、发放结构,对其工资性质作出不同的判断。
S电子在‘经营绩效奖金’这一相同名称之下,向劳动者运营了两种性质不同的激励制度。
一种是以各事业部经营业绩为资金来源的绩效激励,另一种是以基准工资为基础、根据组织评价结果发放的目标激励。
区分 | 绩效激励 | 目标激励 |
发放资金来源 | 各事业部EVA的一部分 | 以基准工资为基础的组织评价 |
计算标准 | 各事业部经济增加值(EVA)的发生与否及规模 | 事业部门·事业部评价等级 |
韩国最高法院注意到,这两种激励虽以相同名称运营,但实际的发放结构与业绩反映方式各不相同,因而对各自的工资性质分别作出了判断。
也就是说,不能仅凭‘经营绩效奖金’这一概括性名称作出一律的判断,而应当区分各项绩效奖金究竟是作为劳动对价发放的款项,还是对经营业绩进行事后分配的款项。
对绩效激励的判断
对于以各事业部EVA(经济增加值)为资金来源发放的绩效激励,韩国最高法院判断其不属于韩国《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工资。
韩国最高法院列举了以下几点作为依据。
ㆍ 相对于年薪,绩效奖金的浮动幅度非常大,难以事先预测发放金额
ㆍ 受市场状况、汇率、原材料价格等劳动者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影响较大
据此,韩国最高法院认为,该绩效激励并非作为提供劳动的对价而定期、确定地发放的款项,而更接近于在经营业绩发生时对该业绩进行事后分配性质的款项。
对目标激励的判断
相反,对于目标激励,韩国最高法院认定了其工资性质。
韩国最高法院注意到,目标激励具有以下特征。
ㆍ发放标准与计算方式由就业规则、报酬规定等较为具体地予以规定
ㆍ存在在一定期间内反复发放的惯例
ㆍ难以认为发放与否及范围完全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裁量
综合上述情况,韩国最高法院判断,目标激励属于对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成果进行的事后结算,即属于作为劳动对价发放的工资。
3. 经营绩效奖金 | 韩国最高法院提出的工资性质判断标准
韩国最高法院通过本次判决明确指出:私营企业发放的经营绩效奖金是否属于韩国《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工资,不能仅凭名称或制度设计一律作出判断,而应当以发放结构与运营实态为依据综合判断。
韩国最高法院特别指出,应当以下列要素为中心判断其是否具有工资性质。
是否为发放的前提条件
韩国最高法院将经营业绩是否作为发放的前提条件视为重要的判断要素。
如果是经营业绩的发生与否左右绩效奖金发放本身的结构,那么与其说这是对提供劳动的对价,不如说更有可能被评价为在经营业绩发生时对该业绩进行事后分配的款项。
相反,如果绩效奖金的发放在制度上已经预定,而经营业绩仅仅起到发放金额计算或分配标准的作用,那么该绩效奖金可能属于作为劳动对价发放的工资。
发放金额浮动幅度的程度
韩国最高法院还将绩效奖金发放金额的浮动幅度与可预测性作为工资性质判断的核心要素提出。
韩国最高法院判断,在每年发放金额差异很大、相对于年薪浮动幅度过大的情况下,劳动者难以事先预测发放金额,因而难以视为确定、定期发放的工资。
反之,如果发放金额的浮动幅度被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并作为与基本工资体系相结合的浮动工资发挥作用,那么就有可能被评价为工资体系的一部分,而非临时性钱款。
劳动者的可控制性
韩国最高法院重视绩效奖金的发放标准是否为劳动者可通过业务执行加以管理、控制的要素。
如果绩效奖金受市场状况、汇率、原材料价格、经营上的判断等劳动者难以控制的外部因素左右,则难以视为对提供劳动的直接对价。
相反,如果绩效奖金与个人或组织的业务业绩、目标达成与否等直接反映劳动者努力和业务执行结果的指标相挂钩,那么该绩效奖金被认定为劳动对价的可能性较高。
4. 经营绩效奖金 | 判决的意义与实务启示
本次韩国最高法院判决明确指出,私营企业经营绩效奖金是否具有工资性质,并非取决于奖金的名称或单一指标,而是对整体发放结构进行实质判断的对象,在这一点上具有重大意义。
韩国最高法院在S电子案件中判断,即便同为‘经营绩效奖金’,以基准工资为前提发放的目标激励属于工资,而以各事业部经营业绩为资金来源的绩效激励则不属于工资。
相反,在同日宣告的L显示器案件和S保证保险案件中,涉及以财务业绩为标准的绩效奖金,但因认为该指标难以与个别劳动者的劳动提供形成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否定了其工资性质。
这些判决表明,工资性质判断的核心并不在于财务业绩这一指标本身,而在于业绩是否为发放的前提条件,或者是否仅仅是预定发放款项的分配标准。
据此,企业有必要以经营绩效奖金制度如何与劳动者的业务执行相关联、发放结构是否作为工资体系发挥作用为中心,对制度进行检查。
企业应检查的实务争议点
本次判决之后,企业有必要以下列争议点为中心,对经营绩效奖金制度重新进行检查。
▶ 是否属于发放已预定、业绩仅为分配标准的结构
▶ 发放标准与计算方式是否在就业规则、报酬规定等中有明确规定
▶ 是否依用人单位的裁量灵活运营
▶ 绩效奖金的评价指标是否与劳动者的业务执行结果直接关联
▶ 是否受市场状况、财务环境等劳动者难以控制的因素左右
▶ 在发放惯例上是否可认定反复性、定期性
▶ 是否属于每年发放与否及规模差异很大的结构
上述要素在今后的退休金、平均工资计算争议或围绕绩效奖金的追加工资请求诉讼中,很有可能作为核心判断标准发挥作用。
如需协助
在本次韩国最高法院判决之后,绩效奖金制度被纳入退休金及平均工资计算基础的可能性增大,因而有必要一并考虑其对企业整体人力成本结构所产生的影响。
本法人依据判例标准分析经营绩效奖金制度的宗旨与实际运营实态,并事先检查工资性质的认定可能性以及由此产生的追加工资请求、退休金争议等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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