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索赔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背景

- - 原审法院的判断:以知悉不忠行为之时为准认定时效届满
- - 精神损害赔偿与消灭时效起算点
- 2. 韩国大法院认定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索赔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时效自离婚时起算

- - 原审判断的违法性:违反处分权主义及误解法理
- 3. 确立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索赔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实务标准的判决

- -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时的注意事项
- 4. 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索赔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类型梳理

1. 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索赔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背景
本案围绕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索赔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发生争议,所涉问题是:因配偶的不忠行为和第三者的介入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时,针对第三者提起的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索赔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消灭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原告于1998年结婚并长期维持婚姻生活,但后来得知配偶与作为第三者的被告存在不正当关系。此后,随着相关不忠行为持续发生,婚姻关系发展至难以修复的状态。
原告以配偶及被告的不忠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为由,向配偶和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诉讼进行期间,原告与配偶之间的离婚调解成立,此后的争议范围缩小为针对作为第三者的被告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已因时效而消灭。
原审法院的判断:以知悉不忠行为之时为准认定时效届满
原审法院认为,第三者与一方配偶发生不忠行为时,另一方配偶享有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仅属于以“不忠行为这一侵权行为本身”为原因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据此,原审法院认定,原告知悉被告不忠行为之时(2017年左右),韩国《民法》第766条第1款规定的3年短期消灭时效即已开始计算,而本案诉讼于2022年提起时,时效已经届满,因此驳回了原告在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索赔诉讼中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与消灭时效起算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如下。
- 存在第三者不忠行为时,能否区分以离婚为原因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以各次不忠行为本身为原因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以离婚为原因,针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提起索赔诉讼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时,消灭时效应从何时起算
2. 韩国大法院认定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索赔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时效自离婚时起算

韩国大法院撤销原判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审判庭首先明确指出,因配偶的不忠行为和第三者的介入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最终离婚时,以离婚为原因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有别于各次不忠行为的独立损害赔偿请求权。
韩国大法院还判示,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索赔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并非仅评价某一次不忠行为,而是将从不忠行为发生、婚姻关系破裂直至最终离婚的整个过程作为一个侵权行为加以整体评价后确定的损害。
因此,韩国大法院认定,在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索赔诉讼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时,受害配偶“知道损害及加害人之时”应认定为婚姻关系解除之时,即离婚成立之时,韩国《民法》第766条第1款规定的短期消灭时效从该时点开始计算。
②自实施侵权行为之日起经过10年的,亦同。
原审判断的违法性:违反处分权主义及误解法理
韩国大法院指出,原审判断存在以下重大错误。
原告始终主张“本案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并非以被告各次不忠行为本身为原因,而是以该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最终离婚为原因”,但原审法院违背原告的请求意旨,擅自将其解释为普通侵权损害赔偿请求并作出判断。
韩国大法院认为,这不仅是对以离婚为原因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性质及其消灭时效起算点相关法理的误解,而且属于以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事项为依据作出判断,构成违反韩国《民事诉讼法》处分权主义原则的违法行为。
3. 确立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索赔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实务标准的判决
本判决为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索赔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实务提出了以下重要标准。
在针对婚外情第三者的索赔诉讼、与离婚诉讼合并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等经常涉及消灭时效抗辩的实务中,本判决明确体现了设定请求结构的重要性。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时的注意事项
本判决对准备在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索赔诉讼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以下启示。
- 与何时知悉不忠行为相比,相关请求是否属于“以离婚为原因的精神损害赔偿”,可能成为核心争议焦点
- 有必要从起诉状阶段起区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性质,并就此进行主张和举证
- 针对第三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时,家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分以及请求原因的明确界定,会对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
归根结底,本判决再次表明,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索赔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一项结果可能因请求结构和法律性质的界定而有所不同的复杂法律问题。
4. 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索赔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类型梳理
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索赔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其法律性质和消灭时效起算点会因请求结构而有所不同,因此有必要明确区分并理解其类型。
尤其是在不忠行为长期持续且此后最终导致离婚的案件中,诉讼成败可能因所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类型而异。
实务中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区分 | 以不忠行为本身为原因的精神损害赔偿 | 以离婚为原因的精神损害赔偿 |
请求依据 | 各次不忠行为本身 | 因不忠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及离婚 |
侵权行为评价 | 按各次行为分别评价 | 将直至婚姻关系破裂的整个过程评价为一个侵权行为 |
消灭时效起算点 | 知道不忠行为及加害人之日 | 婚姻关系解除之时(离婚确定、调解成立) |
诉讼性质 | 普通民事诉讼 | 家事诉讼(“(三)类”家事案件) |
在本判决中,韩国大法院明确指出,原告所请求的并非针对过去不忠行为本身的精神损害赔偿,而是以该不忠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最终离婚为原因的精神损害赔偿。
韩国大法院据此认定,消灭时效也并非从知悉不忠行为之时起算,而是从离婚成立之时起算,由此体现出区分精神损害赔偿类型的重要性。
大倫律師事務所在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案件中,注重细致区分不忠行为的性质和婚姻关系破裂的过程,并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类型设计为在消灭时效方面有利的结构。
通过综合审查婚外情第三者的责任范围、共同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请求时间和诉讼形式,预防不必要的时效争议。
此外,在需要同时进行家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复杂案件中,也以统一的策略应对,为切实保护委托人的权利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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