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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法律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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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转移登记诉讼 | 韩国最高法院认为仅凭管理处分计划的批准·公告占有并不“当然承继”的判决

在所有权转移登记诉讼相关案件中,争点在于:仅凭重建组合已获得管理处分计划的批准·公告这一情形,是否连同原区分所有权人的占有以及基于取得时效届满而产生的转移登记请求权也一并被承继。韩国最高法院认为,即使依据《城市整备法》产生了使用·收益权,占有的承继仍需另行审理交付·价款支付等具体事实关系。(韩国最高法院2026年1月8日宣判2023다211741、2023다211758判决)

CONTENTS
  • 1. 所有权转移登记诉讼 | 重建小区剩余登记与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纠纷结构
    • - 主要争点:“管理处分计划”与“占有承继”能否相互关联
    • - 原审的判断:以批准·公告认定占有承继 → 依取得时效部分支持转移登记
  • 2. 所有权转移登记诉讼 | 韩国最高法院的判断:仅凭批准·公告占有并不‘自动承继’
    • - 第一组合部分维持结论,‘小区内公共设施’部分撤销发回重审
  • 3. 所有权转移登记诉讼 | 本判决的意义
    • - 所有权转移登记诉讼时重建组合应准备的资料
    • -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协助

1. 所有权转移登记诉讼 | 重建小区剩余登记与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纠纷结构

所有权转移登记诉讼的当事人为两家重建组合(第一整备区域组合·第二整备区域组合)与韩国土地住宅公社(LH)。

曾为原事业主体的LH在分售当时已就专有部分及部分土地份额办妥转移登记,但小区内的部分土地·建筑(公共设施·福利设施用地,管理事务所·发电室等)及部分份额仍以LH名义登记。

此后,两家重建组合就各自的整备区域获得管理处分计划的批准·公告后,以原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占有的取得时效届满为原因,对LH提起所有权转移登记诉讼,请求履行登记程序。

另一方面,围绕小区内公共设施还发生了独立当事人参加(其他组合的参加),形成了对同一权利关系要求合一确定的结构。

主要争点:“管理处分计划”与“占有承继”能否相互关联

在本案中,所有权转移登记诉讼的核心争点可归纳如下。

① 仅凭管理处分计划的批准·公告,原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的占有是否当然承继给重建组合

② 如何认定小区内公共设施(管理事务所用地·福利设施用地·绿地等)的‘共同占有’主体与承继范围

③ 谁有权行使基于取得时效届满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权(组合 vs 区分所有权人群体)

即,《城市整备法》上‘使用·收益权’的产生与《民法》上‘占有’及时效取得法理如何相互衔接,成为争点。

原审的判断:以批准·公告认定占有承继 → 依取得时效部分支持转移登记

原审认为只要存在管理处分计划的批准·公告,整备区域内原区分所有权人的占有即承继给作为事业施行者的重建组合

在此前提下,原审认为第一整备区域组合承继了第一公寓区分所有权人的占有,第二整备区域组合也承继了第二公寓区分所有权人对小区内公共设施的占有,进而认定各组合的占有被推定为基于平稳·公然的所有意思的占有,从而认定取得时效届满。

据此,原审在命令LH履行所有权转移登记程序的范围内作出了部分支持的判断

2. 所有权转移登记诉讼 | 韩国最高法院的判断:仅凭批准·公告占有并不‘自动承继’

所有权转移登记诉讼 | 韩国最高法院的判断:仅凭批准·公告占有并不‘自动承继’

韩国最高法院认为,难以直接接受原审“批准·公告=占有承继”这一关联链条。

韩国最高法院认为,依据《城市整备法》的规定(管理处分计划批准·公告后原权利人的使用·收益受到限制,事业施行者可使用·收益),可以认可事业施行者享有请求交付的权利,但这是以原所有权人等的占有仍然存在为前提,才成立交付请求的结构

此外,在重建事业中(除特定例外情形外)并不当然被赋予依据《公益事业法》的强制取得权限,因此协议不成立时须通过请求出售诉讼等另行程序取得占有的交付;鉴于这一体系,仅凭批准·公告并不能立即认为整备区域内土地·建筑的占有关系已承继给组合。

韩国最高法院区分了使用·收益权的产生与占有的移转,明确占有的承继需要审理自愿交付、搬迁完成、价款支付等具体事实关系。

第一组合部分维持结论,‘小区内公共设施’部分撤销发回重审

韩国最高法院适用于具体案情,作出如下区分的结论。

1)关于第一整备区域组合


原审的理由阐述(以批准·公告认定占有承继)虽有不当之处,但从记录来看,第一组合存在因搬迁完成等已从原区分所有权人处完成占有承继的余地,因此认为可以维持原审支持基于取得时效届满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这一结论本身。

2)关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第二组合主张的部分)


相反,小区内公共设施被认为系由第一·第二公寓区分所有权人通过入住者代表会议共同占有,仅凭针对第二组合的批准·公告,不能认为该共同占有当然承继给第二组合。

因此,认为原审部分支持参加人(第二组合)主位请求的部分存在法理误解,遂将原审判决被告败诉部分中‘小区内公共设施’部分撤销并发回重审

3. 所有权转移登记诉讼 | 本判决的意义

本判决就所有权转移登记诉讼实务提出了如下明确的标准。

所有权转移登记诉讼时重建组合应准备的资料

区分

必查要点

代表性资料

占有承继事实

除批准·公告外,实际占有交付/搬迁是否完成

· 搬迁完成确认资料

· 交付协议书

· 拆除·封闭记录

协议·请求出售的经过

与未申请分售者等的协议/诉讼进行情况

· 请求出售的起诉状·判决

· 价款提存/支付资料

公共设施占有结构

入住者代表会议·管理规约上的占有主体

· 管理规约

· 代表会议会议记录

· 管理权移交书

取得时效的起算·届满

占有开始时点及平稳·公然的推定

· 照片/图纸

· 使用·管理明细

· 公共费用·维护保养资料

权利行使主体

转移登记请求权的行使资格(组合/区分所有权人)

· 承继依据文件

· 是否委任·转让的资料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协助

大倫律師事務所在重建·整备事业相关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诉讼中,相比仅凭管理处分计划阶段的资料强行推进结论,更优先设计能够证明占有承继事实关系的证据

此外,对于像小区内公共设施这样涉及共同占有·管理规约的情形,综合管理权移交、代表会议运营、使用·收益实态,重新构建权利归属结构。

所有权转移登记诉讼最终由“谁自何时起以何种方式占有了什么”决定胜负,因此应从初期就整理资料并进行战略性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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