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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法律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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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配售有偿增资 | 继承股份处于准共有状态时拒绝变更股东名册及发行新股并不违法

在本起与股东配售有偿增资有关的案件中,控股股东死亡后,因继承取得股份的继承人以单独所有为前提请求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但公司予以拒绝,并在此情况下召开股东大会选任董事、作出股东配售有偿增资决议,上述行为是否违法成为争议焦点。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认为,不能认定公司拒绝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属于不当行为,在此前提下进行的董事选任及股东配售有偿增资决议也难以认定为违法。

CONTENTS
  • 1. 股东配售有偿增资 | 概念说明
    • - 控股股东死亡后的经营权纠纷案例
  • 2. 股东配售有偿增资 | 继承股份·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股东配售有偿增资的合法性
    • - 争议焦点① 继承人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时是否可以不向其发送股东大会通知
    • - 争议焦点② 继承股份处于准共有状态时能否请求单独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 - 争议焦点③ 经营权纠纷中进行的股东配售有偿增资是否违法
  • 3. 股东配售有偿增资 | 拒绝变更股东名册及股东配售有偿增资合法
    • - 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与准共有的含义
  • 4. 股东配售有偿增资 | 控股股东死亡后的应对策略
    • - 继承·经营权·股东配售有偿增资的一体化应对

1. 股东配售有偿增资 | 概念说明

股东配售有偿增资是指公司发行新股时,按照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优先向其提供认购新股机会的有偿增资方式

这种结构能够在尽量降低现有股东股权稀释程度、维持股东平等原则的同时筹集资金,因此即使在经营权纠纷中,也相对容易获得合法性认可。

但是,如果发行价格显失公平,或者该方式实际上被滥用为强化特定势力控制权的手段,则可能产生无效或撤销事由方面的争议。

控股股东死亡后的经营权纠纷案例

本案中,持有过半数股份的控股股东死亡,继承由此开始。

继承人获得了将继承股份确定为准共有的遗产分割审判裁定,其中持有份额最多的继承人(债权人)以其单独所有与法定继承份额相应的股份为前提,请求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但公司未接受该登记请求,而是召开股东大会选任新任董事,随后作出股东配售有偿增资决议。

对此,债权人申请中止董事职务执行的行为保全及禁止发行新股的行为保全,并主张① 公司不当拒绝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因此现任董事并非合法董事;② 由这些董事作出的股东配售有偿增资决议同样违法;③ 此次新股发行是以防御经营权为目的且显失公平的发行

中止董事职务执行的行为保全或禁止发行新股的行为保全,是在本案诉讼裁判确定前暂时规范权利关系的临时救济手段。

在经营权纠纷中,这些措施会通过中止董事职务或停止发行新股而立即影响公司经营,因此具有很高的战略重要性。

2. 股东配售有偿增资 | 继承股份·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股东配售有偿增资的合法性

股东配售有偿增资 | 继承股份·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股东配售有偿增资的合法性

本案查明的争议焦点如下。

争议焦点① 继承人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时是否可以不向其发送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主张,只要继承人尚未记载于股东名册,即使未向其发出股东大会召集通知,也不会因此产生程序瑕疵。

根据韩国大法院判例中重视股东名册形式记载的法理,尚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继承人,在与公司的关系中难以被视为有权行使股东权利的主体,这是本争议的核心。

争议焦点② 继承股份处于准共有状态时能否请求单独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遗产分割审判将继承股份裁定为准共有结构。

尽管如此,债权人仍以其单独所有相当于自身法定继承份额的股份为前提,请求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对此,公司主张,在准共有状态下,以单独所有为前提提出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请求并不合法;即使从有利于债权人的角度,将其解释为共有份额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请求,只要全体共有人的意思尚未达成一致,部分共有人也不能仅凭自身意思请求办理该登记。

争议焦点③ 经营权纠纷中进行的股东配售有偿增资是否违法

债权人主张,本案发行新股是以强化代表董事一方经营权为目的,发行条件显失公平。

但公司反驳称,此次发行是基于筹集资金的需要,采用的并非第三方配售,而是股东配售有偿增资方式,并未形成侵害股东平等原则的结构。

3. 股东配售有偿增资 | 拒绝变更股东名册及股东配售有偿增资合法

法院作出如下判断。

① 很难认为公司不当拖延或拒绝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请求。

② 因此,债权人关于现任董事不合法的主张没有理由。

③ 难以断定本案股东配售有偿增资是以显失公平的方式进行的。

最终,债权人的行为保全申请全部被驳回。

此次决定明确了如下标准。

  • 即使因继承取得股份,在与公司的关系中,也须先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方可行使股东权利
  • 在准共有状态下,以一人单独所有为前提提出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请求并不合法
  • 仅凭部分共有人的意思,不能请求以共有状态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 即使是在经营权纠纷中进行的股东配售有偿增资,只要资金筹措的必要性和程序合法性得到认可,也不违法

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与准共有的含义

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是指股份所有人发生变化时,将该事实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程序

原则上,即使因继承、买卖、赠与等取得股份,在与公司的关系中,也只有记载于股东名册后才能行使股东权利。

因此,在尚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请求分红以及主张与董事选任有关的权利等均可能受到限制

本案中,继承人在尚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以享有股东权利为前提申请行为保全,也成为核心争议焦点。

此外,准共有是指因继承而由多名继承人共同拥有同一股份的状态

控股股东死亡时,其持有的股份原则上归继承人准共有。

在这种情况下,并非由个别继承人单独所有特定股份,而是形成按照份额比例共同所有的状态。

在准共有状态下,部分继承人难以单独对全部股份行使权利,全体共有人的意思具有重要意义,以单独所有为前提提出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请求也可能产生争议

4. 股东配售有偿增资 | 控股股东死亡后的应对策略

类别

实务核心要点

继承股份

原则上形成准共有结构

行使股东权利

须先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共有份额

限制部分共有人单独提出请求

发行新股

股东配售方式可用作经营权防御手段

控股股东死亡后,如果仅从家事案件角度处理继承、特留份及财产分割程序,就容易忽视股东配售有偿增资、董事选任、经营权防御策略等公司法风险。

继承·经营权·股东配售有偿增资的一体化应对

大倫律師事務所通过企业法律专业律师、继承专业律师等法律专家的协作,对控股股东死亡后发生的遗产分割、特留份纠纷以及董事选任、股东配售有偿增资和经营权防御策略进行一体化设计

此外,从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纠纷阶段开始,到行为保全应对、发行新股程序合法性审查及股东大会运营策略,均提供连贯一致的应对方案,从而能够防范经营权真空和治理结构风险。

继承与经营权同时出现动荡的时期,是“初期应对的黄金期”。

如果面临类似情况,从制定策略阶段起获得专家协助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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