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特朗普关税违法·无效判决的案件概要

- - 主要争议焦点
- 2.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断

- - “征税的权限”原则上仅属于国会
- - 仅凭“对进口进行规制”的表述并不会产生关税权限
- - 结论:以《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为依据的关税属于违法·无效
- - 反对意见的核心意旨
- 3. 关税违法·无效判决作出后美国行政部门的应对

- - 判决的影响与范围
- - 与退还相关的要点
- - 分阶段应对
1.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特朗普关税违法·无效判决的案件概要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26年2月20日(当地时间)判定,美国行政部门以《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为依据征收的大范围关税因缺乏宪法与法律上的依据而属于违法,故为无效。
此次判断是在围绕以下关税合法性的案件中作出的:美国行政部门自2025年起以应对芬太尼走私等为由,对加拿大、墨西哥、中国产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以及自2025年4月3日首次公布后经过多次修改的对等关税。
多数意见由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撰写,6人对此表示同意。相反,3人提出了单独的反对意见。
主要争议焦点
此次案件的核心很简单。
争议焦点在于,仅凭《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中有“可以对进口进行规制”这一表述,是否就能认为总统连征收关税的权限也一并拥有。
2.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断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多数意见要旨如下。
“征税的权限”原则上仅属于国会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 在美国宪法体系下,征税的权限(征税权)原则上是仅赋予国会的权限。
因此其立场是,总统或行政部门若要征税,国会必须以法律明确地授予该权限。
仅凭“对进口进行规制”的表述并不会产生关税权限
有问题的法律条款只是赋予了总统“可以对进口进行规制”这一意旨的权限,而联邦最高法院判定 不能将该表述扩大解释为包含征收关税的含义。
即,关税终究是对进口商品征收的税,而征税的权限在宪法上专属于国会,且《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中并无允许总统征收关税的明示授权规定,基于上述理由,最终得出行政部门不能以该法为依据征收关税的结论。
结论:以《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为依据的关税属于违法·无效
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判定,美国行政部门基于《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对加拿大、墨西哥、中国产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以及面向全世界的对等关税,全部属于超越权限的违法措施,故为无效。
另一方面,两起案件中有一起是在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的,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判定,对该案件应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诉讼本身。
反对意见的核心意旨
提出反对意见的法官们表示,在外交·通商领域难以原样适用限制行政部门裁量权的法理,并且如果总统拥有“可以限制·调整进口的权限”,那么就有余地认为,作为强度更低措施的征收关税同样是可行的。
此外,他们还表达了担忧,其意旨是若按照多数意见,在退还已征收关税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巨大混乱。
3. 关税违法·无效判决作出后美国行政部门的应对
判决作出后不久,特朗普总统召开记者会,暗示了不会主动退还已征收的对等关税的可能性。
与此同时,美国行政部门以《贸易法》第122条为依据,宣布自2026年2月24日0时1分(美国东部时间)起对全世界进口商品临时征收10%的追加关税,并在次日更正为将其提高至法律允许的最高水平15%。
此外,还明确表示,即使在本判决之后,关税政策也将通过更换法律依据而继续维持,并明确了将在今后数月内引入新关税体系的立场,已经签订的贸易协定也依然有效。
不过,依据《贸易法》第122条的15%关税存在一项局限,即在未经国会批准的情况下自生效日起仅有效150天,因此在此之前以其他法律依据延续关税的可能性较高。
在此过程中,还指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开展不公平贸易调查。
判决的影响与范围
此次判决的意义在于,美国行政部门在通商谈判中一直有效运用的以《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为基础的关税手段,已经难以再以同样的方式使用。
不过,此次判决所涉及的范围终究仅限于“能否以《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为依据征收关税”。
因此,因本判决而变为无效的是以《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为基础的关税,而以其他法律为依据征收的关税,或今后将要征收的关税,并不会自动受到影响。
与退还相关的要点
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如何退还已征收的关税并未另行作出判断。
因此,已缴纳关税的进口商,若进口申报尚未确定,可进行事后更正程序;若进口申报已确定,则可自确定之日起180天内通过异议申请进行不服程序。
但是,除非美国当局另行设立快速退还程序,否则处理大量申请预计将耗费很长时间。
分阶段应对

进出口企业方面,关税退还的归属可能会因交易条件(例如进口申报主体、关税负担及事后结算特约等)而有所不同,因此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检查。
- 若要获得2026年2月6日之后美国关税当局的退还,需要登记电子退款账户
- 识别实际征收·缴纳了以《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为基础关税的进口案件,并准备通关相关文件
- 确认进口申报是否已确定,并研究与确定前后相应的程序(更正或异议申请)
- 综合考虑临时关税、追加品目关税、因不公平贸易调查而产生的关税等后续风险与退还实际收益,协调时机·策略
此外,若关税上涨部分在流通过程中被转嫁到价格上,可能会出现来自消费者等的退款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退还利益的归属与事后结算问题可能会因合同关系而有所不同。
由于今后将以何种法律依据追加何种关税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一边持续监测动向,一边将关税负担的分担方式等反映到合同条件中是较为妥当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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