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 法律动向

逃税 | “原材料虚假申报,即使不知情也课加算税”……再次确认实质课税原则的最高法院判决

在逃税案件中,韩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无论形式上的申报内容如何,实际原材料的实质都会左右是否课税,若纳税人未对此加以充分确认,还可能被课以加算税。(韩国最高法院2026年2月26日宣判2025두35624判决)

1. 逃税 | 案件概要

逃税 | 案件概要

本案争议在于是否构成逃税,涉案事业者进口电子烟用尼古丁溶液,将该尼古丁的原料申报为‘烟草茎’,从而未缴纳烟草消费税。

然而,课税当局认为该尼古丁实际上是从烟草叶脉等烟草叶的一部分中提取的,据此判断其属于韩国《烟草事业法》上的‘烟草制品’,并以此为前提征收了烟草消费税及加算税。

原告主张自己只是对原材料的认识有所不同,并无逃税意图,仅是信赖了供货商提供的资料,据此请求撤销课税处分。

原审的判断

原审全盘认可了课税机关的判断。

法院注意到,‘Yeongyeong’这一用语通常指作为烟草叶一部分的叶脉,认为该尼古丁实质上是以烟草叶为原料制造的,属于韩国《烟草事业法》上的烟草制品。

韩国《烟草事业法》第2条(定义) 本法所使用用语的含义如下。

1. “烟草制品”是指以烟草(煙草)的叶作为原料的全部或一部分,制成适合于吸食、抽吸、以蒸汽吸入、咀嚼或嗅闻状态的制品。

2. “低引燃性烟草制品”是指具有点燃后不吸食、放置一定时间以上便会自动熄灭功能的烟草制品,且为依据第11条之5第2款获得认证的烟草制品。

此外,法院认为原告将其申报为从茎中提取,对于未缴纳税款的行为不认可存在正当理由,故征收烟草消费税及加算税的处分合法。

2. 逃税 | 最高法院的判断

关于逃税案件,最高法院基于以下理由驳回了原告的上告,维持了原审判断。

实质课税原则:不以形式而以‘原材料的实质’为标准

实质课税原则:不以形式而以‘原材料的实质’为标准

最高法院判示,在判断是否构成逃税时,不应以形式上的申报内容,而应以实际原材料的性质作为判断是否课税的标准。

也就是说,即使合同或申报书上记载为‘茎尼古丁’,但若实际上使用了烟草叶的一部分,则属于烟草制品,成为课税对象。

韩国《地方税基本法》第19条(依据课税) ① 纳税义务人依据地方税相关法备置账簿并进行记录时,对该地方税课税标准的调查及确定,应当依据所记录的账簿及与之相关的证据资料。

② 依据第1款调查、确定地方税时,若记录内容与事实不符或有遗漏,仅就该部分可依据地方自治团体调查的事实进行确定。

③ 地方自治团体依据第2款对与记录内容不符的事实或遗漏事项进行调查并作出确定的,应当将地方自治团体调查的事实及确定的依据附记于确定书中。

④ 地方自治团体的首长在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提出要求时,应当允许查阅第3款的确定书,或发给副本,或确认该副本与原本一致。

⑤ 第4款的要求以口头方式提出。但该地方自治团体的首长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查阅确定书或获取副本的人签名。

纳税人的确认义务:仅信赖供货商资料不能免责

最高法院认为,纳税人负有充分确认原材料性质的义务。

并明确指出,仅信赖供货商提供的资料或说明尚不充分,对于直接影响是否课税的事项,纳税人有责任自行进行核实。

加算税标准:即使无故意 若无‘正当理由’也予征收

关于加算税的征收,最高法院再次确认了既有判例的立场。

即认为,即使纳税人没有逃税意图,但从客观上看,若无正当理由而未申报、缴纳税款,则可以征收加算税。

并特别认为,对法令解释的错误或单纯的误认不属于正当理由。

3. 逃税 | 适用标准的梳理

本次判决将逃税的判断标准结构化如下。

是否构成逃税,不以形式上的申报内容,而以交易的实质为标准来判断,纳税人对于影响是否属于课税对象的核心事实,负有积极的确认义务。

此外,在发生课税遗漏的情形下,即使没有故意,只要不认可存在正当理由,原则上便会征收加算税。

实务上的风险

本次判决对企业实务意味着以下变化。

逃税的判断不仅以申报方式或形式上的文件为依据,还以实际交易结构和原材料的实质为标准进行,尤其对于进口、制造企业而言,对整个供应链的核实责任得到了强化。

因此可以认为,仅信赖交易对象的资料或依据既有惯例进行申报的方式,已不再是安全的应对方式,事先阶段的法律、税务审查已转变为不可或缺的领域。

判决的意义

本判决的意义在于,再次明确了将逃税判断标准从形式转向实质的既有法理。

尤其明确指出,在原材料的性质决定是否课税的情形下,严格认定纳税人的确认义务,并对其违反行为可课以加算税。

最终,本判决可归纳如下。

“在逃税判断中,‘不知情’这一情况不能成为免责事由,以实质为标准的确认义务违反本身即会导致法律责任。”


本法人在相关案件中,会周密审查该交易依据实质课税原则可能受到何种法律评价,并分阶段分析其是否属于课税对象以及加算税征收的合法性。

此外,还会综合梳理进口、制造过程中的资料、合同结构及供应链关系,制定反驳或补充课税机关判断依据的策略。

同时,将税务调查应对、课税前适否审查、税务裁决及行政诉讼在内的整个过程作为一个连贯的流程加以管理,并以纳税人确认义务的认定范围及是否属于正当理由为中心,设计能够缩减法律责任的方向。

逃税相关纠纷属于结果会因初期应对而有很大不同的领域,因此从课税阶段起就制定系统的应对策略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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