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 法律动向

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 客服中心委托结构全面检查……个人信息保护咨询必要性扩大

随着对个人信息保护规定遵守情况的事前实态检查不断加强,企业构建实质性的运营与管控体系正日益成为核心课题。

1. 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检查背景与监督方向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个人信息委)于2026年4月6日表示,将以客服中心咨询员擅自查询个人信息并将其用于犯罪的事件为契机,依据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3条之2实施事前实态检查。

本次检查以外卖、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租赁、有线通信等客服中心委托运营已普遍化的5个行业为中心展开,被评价为对企业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运营全局进行检查的结构性监督。

尤其是包括受托方(呼叫中心)在内的管理监督体系整体被纳入检查对象,预计个人信息保护咨询的需求也将随之扩大。

本次实态检查的直接契机是客服中心咨询员将其在业务中获取的客户信息用于私人查询并将其用于犯罪的事件。

个人信息委似乎将此判断为源于访问权限管控及受托方管理体系整体结构性脆弱性的问题。

尤其是,客服中心业务具有经常性处理客户的地址、联系方式、使用记录等敏感生活信息的特性,且此类业务多以外部委托形式运营,因此是风险集中的领域。

由于这种结构性特点,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是否具有实效性正日益成为企业的核心合规要素。

本次检查并非违规后予以制裁的方式,而是以事前预防性监督为目的,从这一点来看,今后也存在扩大为持续性常态检查体系的可能性。

法律框架以“委托结构”为中心重整

本次检查的核心是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安全措施义务与委托方管理监督义务的履行情况。

尤其是,将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给外部时,受托方员工违法行为的责任原则上归属于作为委托方的企业。

因此,企业不能仅凭签订委托合同就免除责任,而必须能够证明其实际上已尽到管理与监督义务。

这种法律结构意味着,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不应止于单纯的内部规定,而应作为实际的运营与管控体系发挥作用。

尤其是访问权限管理、账户管控、访问记录管理、受托方培训及检查等,均是与法律责任直接相关的核心要素。

2. 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法律责任结构

法律依据

主要义务内容

实务意义

违规时的风险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

委托时的合同、培训、监督义务

受托方违法行为的责任归属于委托方

行政罚款、责令改正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及施行令

访问权限、访问管控、日志管理等安全措施

技术性与管理性保护措施均被要求

课征金(销售额3%以下)、刑事处罚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3条之2

事前实态检查及改善劝告

事前监督→可转为事后调查

扩大为调查及制裁

主要检查项目及实务争议点

本次实态检查将集中确认针对咨询员的访问权限管理、业务变更时的权限回收、禁止账户共享、访问记录管理、受托方培训及监督体系等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核心要素。

尤其是,在实务上成为问题的部分并非“是否存在形式上的规定”,而是“是否实际运营”。

例如,即便存在权限最小化政策,若实际上被赋予了过度的查询权限,也可能被判定为违规;离职人员的账户未被及时回收的情况同样被评价为主要风险。

此外,超越对访问记录的单纯保存,是否已构建异常访问检测体系,看来也将成为重要的检查要素。

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核心检查结构

检查领域

核心管控要点

实务风险征兆

检查时应确认的事项

访问权限管理

适用最小权限原则

可查询不必要的客户信息

是否基于角色设计权限及权限范围的适当性

权限变更管理

权限即时回收体系

离职人员与调动人员账户残留

权限回收所需时间及定期复查记录

账户运营管理

一人一账户原则

账户共享、使用公用ID

账户发放与使用政策及是否存在未授权共享

访问记录管理

日志生成及检查

无法检测异常查询

访问记录保存期限及异常行为检测体系

受托方管理监督

委托结构管控

缺乏对外包人员的管控

培训、检查、合同约定的安全措施履行情况

检查范围的扩展可能性

本次检查虽以特定的5个行业为中心进行,但通过客服中心处理个人信息的结构在各行各业普遍存在。

尤其是,金融、平台、通信、医疗领域尽管已受到高水平的监管,但在客服中心运营结构方面仍具有类似的风险,今后被纳入检查对象的可能性很高。

例如,就金融领域而言,具有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与金融监管重叠适用的结构;平台企业同样将客服中心运营与数据处理结构相结合,实质上可能成为适用同样监管的对象。

因此,即使当前并非直接的检查对象,现在也是需要对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整体进行先行检查的时点。

行业群

对客服中心的依赖度

主要风险类型

监管扩大可能性

外卖与流通

非常高

擅自查询地址与位置信息

当前直接检查对象

金融与保险

高

金融交易及资产信息泄露

今后扩大可能性高

通信与平台

非常高

查询开户信息与通话记录

部分包含在直接对象内

公共与医疗

中等

访问敏感信息(健康与投诉)

可分阶段扩大

3. 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管控系统的重要性

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违反 个人信息侵害 刑事律师咨询 企业法务律师

本次措施明确表明,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应作为实际运营的管控系统发挥作用。

尤其是,在客服中心这类外部委托结构中,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并非被分散,反而会扩大,因此企业必须构建涵盖受托方在内的一体化管理体系。

归根结底,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核心在于运营与举证,为此需要将技术性、管理性、法律性要素相结合的系统性方法。

按企业类型的应对策略

企业类型

核心风险问题

应对方向

直接运营企业

能否证明对受托方的管理监督

将合同、培训、检查记录体系化

呼叫中心专业受托方

能否按客户企业分离权限

多重权限结构及日志分离

类似行业企业

成为下一次检查对象的可能性

先行检查规定并适用标准

全球运营企业

能否管控境外委托

境外转移要件 + 实质性监督证明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协助

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应设计为能够在实际运营环境中管控风险的结构。

尤其是在客服中心委托结构这类结合了众多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通过个人信息保护咨询检查整体管理体系是必不可少的。

大倫律師事務所综合分析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通信网法、电子金融监管等相关法令,诊断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体系。

尤其提供以实务为中心的个人信息保护咨询,涵盖委托合同结构审查、受托方管理监督体系设计、访问权限及日志管理政策制定、内部审计及应对体系构建。

此外,基于个人信息泄露及调查应对经验,通过提出从事前检查阶段到调查应对相衔接的策略,为企业缩减法律风险提供支持。

在不断强化的监管环境中,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是与企业信任直接相关的核心要素。

大韩民国排名第9的律所大倫(依据25年国税厅增值税申报)将应对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为企业能够稳定开展业务提供切实的法律咨询与战略性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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