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遗产分割审判案件概要

- 2. 遗产分割审判,原审的判断

- 3. 遗产分割审判,韩国大法院的判断

- 4. 遗产分割审判,大倫的策略

1. 遗产分割审判案件概要
在被继承人A去世前,被继承人的子女之一B先行去世。
在B去世前,被继承人以B为被保险人、以B的继承人为保险受益人订立了人寿保险合同,并作为投保人缴纳保险费。
此后A去世,作为B的继承人及A的代位继承人的相对方领取了本案保险金。
作为A的继承人,申请人与相对方分别通过本审判和反审判申请遗产分割审判。
2. 遗产分割审判,原审的判断
原审认定本案保险金属于韩国《民法》第1008条规定的特别受益,将本案保险金纳入作为分割对象的遗产,并据此计算相对方的具体应继份。
韩国《民法》第1008条(特别受益人的应继份)
共同继承人中有从被继承人处接受财产赠与或遗赠的人,其受赠财产未达到其应继份时,在不足部分的范围内享有应继份。
3. 遗产分割审判,韩国大法院的判断
但是,韩国大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首尔高等法院重审。
1. 代位继承人在代位继承事由发生前接受被继承人赠与时,其受赠额是否属于特别受益(否定)
2. 被继承人订立以被代位继承人为被保险人、以代位继承人为保险受益人的人寿保险合同,并作为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因被代位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人领取人寿保险金时,赠与时间(指定保险受益人时)及该保险金是否属于特别受益(否定)
-韩国《民法》第1008条的宗旨在于,共同继承人中存在从被继承人处接受财产赠与或遗赠的特别受益人时,为确保共同继承人之间的公平,将该受赠财产作为应继份的预先给付,并在计算具体应继份时予以考虑。
-代位继承人在代位继承事由发生前接受被继承人赠与时,因该赠与并非其基于继承人身份取得,故不能视为应继份的预先给付。否则,若将其视为应继份的预先给付,就会产生不合理的结果:原本在被继承人先于被代位继承人死亡并发生继承时不属于特别受益的赠与,仅因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偶然情形,反而成为特别受益。因此,认定代位继承人的上述受益不属于特别受益较为妥当。
-判断是否属于为计算具体应继份而纳入分割对象遗产的赠与时,不能仅从形式、抽象层面把握被继承人财产处分行为的法律性质,而应根据该财产处分行为从实质角度看是否属于减少被继承人财产的无偿处分作出判断。(参见韩国大法院2021.8.19.宣判的2017다230338号判决、韩国大法院2022.8.11.宣判的2020다247428号判决)
- 被继承人订立以被代位继承人为被保险人、以代位继承人为保险受益人的人寿保险合同,并作为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因被代位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人领取人寿保险金时,宜认为,在将代位继承人指定为保险受益人时,就已发生实质上减少被继承人财产的赠与。
相关意见为:代位继承人在代位继承事由发生前已被指定为保险受益人,此后即便因被代位继承人死亡的条件成就而领取人寿保险金,该保险金也不是代位继承人基于继承人身份取得,因而不能视为作为应继份预先给付的特别受益。
4. 遗产分割审判,大倫的策略
韩国大法院阐明上述法理后认为,A在B死亡前指定相对方为保险受益人时,对相对方的赠与即已完成。因此,相对方在B死亡后领取的本案保险金并非基于继承人身份取得,不属于作为应继份预先给付的特别受益。
因此,原审虽认定本案保险金应纳入为计算相对方具体应继份而作为分割对象的遗产,但韩国大法院裁定,该判断误解了有关代位继承人特别受益的法理,存在影响审判结果的错误。
生前赠与是否属于特别受益,应综合考虑被继承人生前的资产、收入、生活水平、家庭状况等,并兼顾共同继承人之间的公平,根据该生前赠与是否可被视为将未来继承人应取得遗产份额的一部分预先给予其本人作出判断。(韩国大法院1998.12.8.宣判的97므513、520、97스12号判决)
特别受益的价值超过应继份时,特别受益人没有返还超出部分的韩国《民法》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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