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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法律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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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法》 | 关于韩国劳动福祉公团计算追偿款时适用平均工资基准时点的重要判决

遭受工伤的受害劳动者在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后,可能会出现伤残等级发生变更、转而领取伤残补偿年金的情况。

此时,当韩国劳动福祉公团代位受害劳动者向加害方保险公司主张追偿款时,用于计算该追偿款的平均工资应以何时为基准时点呢?

近日,韩国就《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以下简称《工伤保险法》)的解释作出了一项重要判决,下面我们一同来了解。(韩国最高法院2024.6.13.宣判2024다240783号判决)

CONTENTS
  • 1. 《工伤保险法》,案件概要
  • 2. 《工伤保险法》案件,原审的判断
  • 3. 《工伤保险法》案件,最高法院的判断
    • - 《工伤保险法》第80条第2款
    • - 年金与一次性金的等价性
    • - 所适用判例的错误
    • - 平均工资适用的基准
  • 4. 《工伤保险法》,大倫的策略

1. 《工伤保险法》,案件概要

原告、被上告人:劳动福祉公团

被告、上告人:保险公司

受害劳动者:A

受害劳动者A在工作期间遭遇交通事故,与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的加害车辆相撞,因此遭受工伤。

在作出工伤医疗决定后,A于2018年2月前后被判定痊愈。当时A最初被认定为伤残等级8级,依据《工伤保险法》于同年3月领取了相当于伤残等级8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

此后,A的伤残等级变更为6级,随后又变更为5级。

据此,根据A选择一次性伤残补偿金而非伤残补偿年金的情况,作为原告的劳动福祉公团于2020年9月前后决定按适用平均工资计算的伤残补偿年金予以支付,并向作为加害车辆保险公司的被告主张了追偿款。

2. 《工伤保险法》案件,原审的判断

当时在一审中, 劳动福祉公团向被告保险公司主张了约9千万韩元的追偿款,原审支持了请求金额。对此,被告保险公司立即提起了上诉。

这是因为在计算伤残给付支付额时,以2020年9月前后的平均工资68,720韩元为基准进行了计算

原审认为,并非一次性伤残补偿金,而是‘最初’作出伤残补偿年金支付决定的时期为2020年9月前后,因此在计算受害劳动者若选择一次性伤残补偿金而非伤残补偿年金、并要求支付时本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时,应适用2020年9月前后的平均工资。

3. 《工伤保险法》案件,最高法院的判断

被告保险公司再次提起上告,最高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首尔中央地方法院重审。理由如下。

《工伤保险法》第80条第2款

《工伤保险法》第80条第2款前段规定:“受领权人就同一事由领取本法规定的保险给付时,投保人在该金额限度内免除依据韩国《民法》或其他法令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后段规定:“此种情形下,正在领取伤残补偿年金或遗属补偿年金的人,视为已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或一次性遗属补偿金。”

换言之,将尚未实际支付的伤残补偿年金也作为扣除对象,同时将扣除范围限定为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相当额,以此调节受领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与责任。(参见韩国宪法法院2005.11.24.宣判2004헌바97号全员裁判部决定)

年金与一次性金的等价性

该法之所以对年金与一次性金的等价性作出规范,是为了迅速、明确地确定受领权人、投保人与劳动福祉公团及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因此,在受领权人正在领取伤残补偿年金的情况下,依据《工伤保险法》第80条第2款后段应予扣除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数额,应认定为依据《工伤保险法》第57条第2款(伤残给付按伤残等级依附表2以伤残补偿年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支付,其伤残等级标准由总统令规定)本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相当额,这样的理解是妥当的。

而这与年金期间、已支付的年金数额无关。(参见韩国最高法院2018.10.4.宣判2015다253184、253191号判决等)

《工伤保险法》

所适用判例的错误

此外,原审援引了关于依据《工伤保险法》第59条对伤残等级进行重新判定及变更的判例(韩国最高法院2018.10.4.宣判2016다41869号判决)的法理,认定2020年9月前后为最初作出伤残等级及伤残补偿年金支付决定之时。

但上述判例针对的是,伤残补偿年金受领权人中因其伤残状态好转或恶化,依据《工伤保险法》第59条对已确定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判定并予以变更的情形。

因此,在没有资料能够认定A曾依据上述法律进行过重新判定的本案中,该判例难以适用。

平均工资适用的基准

A的伤残等级变更为5级的时间为2019年7月前后。但伤残补偿年金开始支付却是在2020年9月前后。

这是因为,在相当于受害劳动者已领取的伤残等级8级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支付日数的期间内,未支付年金。

因此认为,若A选择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并要求支付,则应适用作为伤残等级适用开始日的2018年3月前后的平均工资

4. 《工伤保险法》,大倫的策略

最高法院依据上述法理认为,A的伤残等级5级判定应视为以痊愈时点2018年2月前后为基准所作的判定,因此判断对A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应适用作为伤残等级5级适用开始日的2018年3月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伤残补偿年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区别,仅在于支付方法上的差异。除特殊情形外,年金与一次性金的选择取决于受领权人的意思,因此其作为整体的价值被认为是相同的。(参见韩国最高法院2001.7.13.宣判2000두6268号判决、韩国最高法院2007.6.15.宣判2005두7501号判决等)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劳动·工伤组中,有多位曾担任劳动福祉公团顾问律师及多次代理劳动福祉公团诉讼的专家。如果您正在就工伤及追偿款相关事宜推进法律程序,或正在寻找应对保险理赔相关程序的方法,欢迎向劳动·工伤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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