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韩国《劳动基准法》诉讼,具体经过如何?

- 2. 韩国《劳动基准法》诉讼,相关法令及判例有哪些?

- - ▶ 相关法令
- - ▶ 相关判例
- 3. 韩国《劳动基准法》诉讼,下级法院如何判断?

- 4. 韩国《劳动基准法》诉讼,韩国大法院如何判断?

- 5. 韩国《劳动基准法》诉讼,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韩国《劳动基准法》诉讼,具体经过如何?
韩国《劳动基准法》相关诉讼的原告是曾在国立大学担任非专职兼职讲师的A某等7人。
他们提起诉讼有两个理由。
首先,第一个理由是校内非专职讲师的工资被定得远低于专职讲师。
他们指出,差别支付课酬是对劳动者的不当差别待遇。
第二个理由是对“津贴”提出异议。他们因被归类为超短时间劳动者,主张未能从大学领取周休津贴和年休假津贴。
根据韩国《劳动基准法》,约定工作时间不足15小时的劳动者不适用休息日和年休假规定,但他们反驳称,“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本身就是错误的。
2. 韩国《劳动基准法》诉讼,相关法令及判例有哪些?
在分析韩国《劳动基准法》相关诉讼前,先了解相关法令及判例。
▶ 相关法令
韩国《劳动基准法》第6条(平等待遇)
雇主不得以男女的性别为由对劳动者给予差别待遇,也不得以国籍、信仰或社会身份为由,在劳动条件方面给予差别待遇。
韩国《劳动基准法》第18条(短时间劳动者的劳动条件)
① 短时间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应按照以该工作场所从事同类工作的通常劳动者之工作时间为基准计算的比例确定。
② 根据第1款确定劳动条件时所依据的事项及其他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③ 以4周为平均,每周约定工作时间不足15小时的劳动者,不适用第55条和第60条。
韩国《劳动基准法》第55条(休息日)
① 雇主应保障劳动者平均每周至少1次带薪休息日。
② 雇主应保障劳动者在总统令规定的休息日带薪休息。但是,与劳动者代表达成书面协议时,可以其他特定工作日替代。
韩国《劳动基准法》第60条(带薪年休假)
① 雇主应给予1年内出勤率达到80%以上的劳动者15天带薪休假。
② 雇主应给予连续工作不满1年的劳动者或1年内出勤率不足80%的劳动者每满勤1个月1天带薪休假。
▶ 相关判例
“韩国《劳动基准法》第6条规定的平等待遇原则以及韩国《男女雇佣平等法》第8条规定的同值劳动同等工资原则等,都是为了在劳动关系中切实实现《韩国宪法》第11条第1款的平等原则。因此,正在设立并经营本案所涉国立大学的被告,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仅不得基于社会身份或性别实行工资歧视,也不得以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无关的其他情况为由,对劳动者给予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参见韩国大法院2019. 3. 14.作出的2015두46321号判决)。
3. 韩国《劳动基准法》诉讼,下级法院如何判断?
审理韩国《劳动基准法》相关诉讼的1、2审法院仅部分支持原告的请求。
首先,对于专职与非专职讲师之间的工资差别,法院认定这是违反宪法上的平等原则和韩国《劳动基准法》第6条的违法行为。
这强调了从事相同劳动者应获得相同工资的原则。
但法院未采纳原告有关休息日津贴和年休假津贴的主张。
法院认定,原告每周授课时数均为12小时以下,因此原告属于平均每周约定工作时间不足15小时的劳动者,不适用韩国《劳动基准法》第60条等规定。
4. 韩国《劳动基准法》诉讼,韩国大法院如何判断?
韩国大法院推翻了1、2审的判断。
其对非专职兼职讲师“工作时间”的认定标准不同于1、2审。
韩国大法院认为,在无特殊情形时,判断大学兼职讲师是否属于超短时间劳动者,不应以授课时数为准,而应以完成授课及其附随工作,以及聘用合同等规定的其他工作通常所需的工作时数为准。
这是因为,要正常授课,通常需要编写教学计划并准备授课内容,而兼职讲师大多还需完成学生管理、命题和评分、成绩录入等评价工作,以及其他教务行政工作。
韩国大法院表示,结合此类工作的性质和内容,原告完成这些工作似乎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因此,如果认为授课时间本身就与约定工作时间直接对应,并据此判断是否属于超短时间劳动者,就会使韩国《劳动基准法》的立法宗旨落空;该法旨在仅对“工作时间极短、对工作场所贡献较低的部分劳动者”例外排除适用周休和年休假规定。
但1、2审法院误解了有关超短时间劳动者和约定工作时间的法律原理,未进行必要审理,因此韩国大法院补充指出,将撤销原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
5. 韩国《劳动基准法》诉讼,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韩国大法院通过本次判决重新确立了“超短时间劳动者”约定工作时间的判断标准。
围绕约定工作时间的纠纷不仅在大学,在教培机构等其他按授课时间领取工资的工作场所也频繁发生,因此预计本次韩国大法院判决将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因此,劳动者和雇主在签订劳动合同和处理相关纠纷前,都有必要关注该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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