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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法律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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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 | 分析最高法院关于即使无精神疾病诊断记录而自杀也应支付保险金的判决

本文分析一则最高法院判决:审理保险金相关诉讼时,即使自杀者生前未曾因精神疾病接受治疗,也应细致审查当时的情况,必要时应支付保险金。

CONTENTS
  • 1. 保险金诉讼,详细经过如何?
    • - 保险金诉讼,相关法令及判例如何?
  • 2. 保险金诉讼,下级审判断如何?
  • 3. 保险金诉讼,最高法院判断如何?
  • 4. 保险金诉讼,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保险金诉讼,详细经过如何?

提起保险金相关诉讼的原告A某,数年前先送别了妻子B某。

B某在去世时因繁重的公司工作和育儿问题等,承受着极大的压力。

为了安心照顾孩子,她曾考虑休育儿假,但因在公司承担的工作量激增,最终自行撤回了育儿假申请。

因抑郁情绪而无法正常入睡的B某,最终在放弃育儿假的第二天加班结束回家后,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为此,A某向劳动福利公团申请了遗属给付及丧葬费,公团认为B某系因工作原因在正常判断能力下降的状态下走向自杀,故受理了A某的申请。

即认定B某的死亡与工作之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应视为“工伤”。

此后,A某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但遭到拒绝。

当时B某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中载有如下内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自身的,原则上不支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心神丧失等原因处于无法自由作出意思决定的状态下伤害自身的,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表示,难以认定A某系因心神丧失处于无法自由决定的状态下走向自杀

对此不服的A某,向保险公司提起了诉讼。

保险金诉讼,相关法令及判例如何?

▶ 相关法令

商法第659条(保险人的免责事由)

① 保险事故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发生时,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额的责任。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37条

② 劳动者的故意、自残行为或犯罪行为,或以此为原因发生的负伤、疾病、残障或死亡,不视为工伤。但该负伤、疾病、残障或死亡系在正常认知能力等明显下降的状态下所为行为而发生,且存在总统令规定的事由的,视为工伤。

▶ 相关判例

“在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中,即使将自杀规定为保险人的免责事由,也并不包括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等原因在无法自由作出意思决定的状态下导致死亡结果的情形;因此,若被保险人在无法自由作出意思决定的状态下导致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行为系由外来因素所致,则该死亡可作为并非出于被保险人故意的偶发事故,属于保险事故中的死亡。” (参照最高法院2015. 6. 23.宣判的2015다5378号判决等)。

“关于被保险人是否因精神疾病等原因在无法自由作出意思决定的状态下死亡,若已提交可认定死者因重度抑郁障碍陷入无法自由作出意思决定的状态而自杀的医学见解作为证据,则不得随意予以否定;若欲作出与该医学意见不同的因果关系存否判断,应以其他医学、专业资料为基础审慎判断。” (参照最高法院2021. 2. 4.宣判的2017다281367号判决等)。

2. 保险金诉讼,下级审判断如何?

围绕保险金诉讼,一审、二审的判断出现了分歧。

首先,一审法庭支持了A某。

综合所有证据来看,可以合理认定A某的妻子B某在自杀当时,哪怕只是一瞬间,也处于无法自由作出意思决定的状态,这便是其理由。

法院注意到,当时B某除承担其通常负责的会计业务外,还独自承担了应对围绕公司的检察机关侦查、金融监督院精密监理的额外工作,工作量激增。

五个月间记录的B某加班时间就超过533小时,去世前一周确认的加班时间也达到44小时。

同时,B某还兼顾计算机系统开发业务等工作,受到问责的情况频繁发生,并因此承受了极大的压力。

B某当时还曾为照顾即将入读小学的子女而决心申请育儿假,但由于过重的工作接连不断,甚至自行撤回了育儿假申请。

一审法庭认为,B某因在公司需处理的工作量及由此产生的压力等原因,在死亡当时一瞬间陷入精神恐慌状态的可能性很高。

但二审法庭的判断有所不同。

即认定B某似乎是在认识到自己将结束生命的情况下有意自杀,难以视为其因精神疾病或心神丧失等原因在无法自由作出意思决定的状态下伤害自身。

二审法庭还补充道,B某在死亡前未曾接受过精神疾病相关诊疗,即便存在抑郁症,仅凭该情形也不能直接断定为在非自由意思决定状态下的自杀

对于劳动福利公团将B某的死亡认定为“工伤”一事,二审法庭也提出了不同意见。

法庭指出,公团只是着重判断“B某是否因工作上的原因而自杀”这一因果关系,而对于“其是否处于正常判断能力下降的状态”则未作具体说明。

针对如此被推翻的二审判决,A某提起了上告。

3. 保险金诉讼,最高法院判断如何?

最高法院撤销了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

即与支持A某的一审法庭意见一致。

最高法院表示,即使死者生前没有被诊断为重度抑郁障碍或接受过相关治疗的情形,也应细致审查该人的年龄和品行、直至走向自杀的经过及各种情况

当时B某抚养着三个孩子,平时多次向A某和同事表示想死,表现出心理、情绪上的不安状态,也曾出现食欲减退及睡眠障碍的症状。

最高法院认定,B某所表现出的症状与患有重度抑郁障碍的患者所表现出的症状相似。

因此,本应以能够了解B某死亡前状态的客观资料、遗属等周围人的陈述等在内的所有情况为基础进行审理,但最高法院指出,二审法庭并未经过这样的程序。

并说明,原审判断存在误解保险合同条款免责例外事由解释等相关法理、未尽必要审理的过错,故撤销判决并发回重审。

4. 保险金诉讼,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此前,对于没有精神疾病相关诊疗记录的人自杀的情形,法院大多驳回了其遗属提起的保险金请求。

但此次最高法院作出了较为前瞻性的判决,即使没有相关诊疗记录,也可考虑死者当时的心理状态和周围情况等而支付保险金。

预计这一最高法院判决,将对目前在下级审系属中的众多保险金诉讼产生不小的影响。

大倫律師事務所拥有众多办理过大量保险金相关诉讼的专业律师。

如果就保险金请求有疑问,欢迎随时联系大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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