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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法律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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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禁止 | 便利店与冰淇淋折扣店属于“类似业种”的韩国最高法院判决分析

我们将分析韩国最高法院在一起营业禁止诉讼中将便利店与冰淇淋折扣店认定为“类似业种”的判决。

CONTENTS
  • 1. 营业禁止诉讼,详细经过如何?
  • 2. 营业禁止诉讼,相关法令及判例有哪些?
    • - ▶ 相关判例
    • - ▶ 相关法令
  • 3. 营业禁止诉讼,下级审法院的判断如何?
  • 4. 营业禁止诉讼,最高法院的判断如何?
  • 5. 营业禁止诉讼,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营业禁止诉讼,详细经过如何?

提起营业禁止诉讼的原告,是在当地一处商铺经营便利店的A某。

该商铺此前在分售时曾限制业种,规定只有特定铺位才能经营便利店。

但入驻同一商铺的B某开始经营24小时无人冰淇淋店,纠纷由此开始。

A某主张B某在并非指定铺位的位置经营类似店铺,据此提起了诉讼。

但B某反驳称,冰淇淋店与便利店的经营并不相似,即便存在类似之处,也不能将商铺规约解释为连与便利店类似的业种也一并加以限制

2. 营业禁止诉讼,相关法令及判例有哪些?

在了解营业禁止相关诉讼之前,我们先来看看该诉讼所援引的判例。

▶ 相关判例

“建筑公司建造商铺、按各铺位确定业种进行分售后,受让铺位受分售人地位者或承租该铺位者,在无特别情形的情况下,可认为其相互间已默示同意在与商铺各铺位入驻者的关系中承受分售合同所约定的业种限制等义务,因而应认为其负有遵守相互间业种限制约定的义务,因此,受让铺位受分售人地位者等如违反分售合同等所定的业种限制约定,因此而处于营业利益可能受到侵害之地位者,有权为排除侵害而请求禁止同类业种的营业。”(参见韩国最高法院2004年9月24日宣判2004Da20081判决等)

“分区商铺分售合同中虽订有业种限制约定,但在对该业种的含义及营业范围未另行作出规定的情况下, 应综合该业种的词典含义、一般所进行的该业种营业内容、韩国标准产业分类表的分类基准等加以确定,且不应划一、绝对地确定,而须一并考虑商铺所在城市与公寓小区的规模、该商铺的大小与商圈形成程度、邻近同类业种的状况等作出判断。”(参见韩国最高法院2007年9月21日宣判2006Da63747判决)

▶ 相关法令

韩国《民法》第390条(债务不履行与损害赔偿)

债务人未按债务内容履行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因债务人无故意或过失而致不能履行时,不在此限。

3. 营业禁止诉讼,下级审法院的判断如何?

就营业禁止诉讼,一审首先作出了原告部分胜诉的判决。

其理由是,综合多种情形来看,冰淇淋折扣店与便利店属于“同类业种”,因此B某在与A某相同的商铺内经营冰淇淋折扣店,应视为违反了业种限制约定。

一审法院同时说明,B某的冰淇淋折扣店不仅销售冰淇淋,还销售饼干、饮料、面包、软糖、巧克力等多种食品,这些不仅都是便利店在售的商品,而且是在便利店整体销售收益中占相当比重的商品。

此外还补充指出,24小时营业这一点也相似,店铺的规模也相近。

但二审法庭作出了不同的判断。

二审认为,便利店不仅销售饮料食品,还销售酒类及各种生活杂货等多样物品,而B某的冰淇淋折扣店只销售冰淇淋、饼干、饮料等有限的物品。

二审法庭表示,考虑到便利店的核心特征之一是销售涵盖广泛的商品,难以认为这两家店铺属于同一业种。

此外还指出,尽管A某主张因B某的冰淇淋折扣店而使销售额受到重大打击,但没有任何可以认定这一点的证据。

4. 营业禁止诉讼,最高法院的判断如何?

就营业禁止诉讼,韩国最高法院的判断又有不同。

最高法院撤销了上诉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了原审法院。

韩国最高法院再次支持A某的理由如下。

首先,从便利店的销售规模来看,除去占销售额约40%的香烟外,饼干、冰淇淋、饮料等简单加工食品类及其他生活用品等的销售额占据了其余部分。

最高法院认为,饼干、冰淇淋等构成了便利店的主要销售品目

B某经营的冰淇淋折扣店同样将便利店的主要销售品目即简单加工食品类陈列在店内货架等处,并通过无人收银台结算的方式运营,最高法院表示,这很有可能使一般顾客认为该店铺是便利店的一种。

尤其是,最高法院说明,入驻该商铺的店铺以邻近公寓小区内的居民为共同的主要客户群,因此根据经验法则可以推定,受B某经营的折扣店影响,A某的营业利益受到了侵害。

二审法庭指出没有明确的销售额下降依据,但最高法院判断,仅凭未提交具体资料等情形,不能否定利益下降的事实。

然而,二审法庭断定冰淇淋折扣店与便利店不属于同类业种,从而认定A某的营业利益侵害事实不成立,因此最高法院指出,二审存在误解业种限制约定的解释及营业禁止请求相关法理的错误。

5. 营业禁止诉讼,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大多数商铺从分售阶段起就会制定并施行限制同一业种营业的规约。

其宗旨在于保障经营者的独占性营业权,并防止因经营同一业种店铺而可能产生的过度竞争及由此造成的损害。

但近来随着如上述案例中冰淇淋折扣店这类此前未曾出现、较为新型的业种登场,围绕“同一业种”的纠纷也日益频繁。

随着最高法院将“冰淇淋折扣店”与“便利店”判断为类似业种,预计在与便利店相同商铺内营业的折扣店的经营也将受到限制。

大倫律師事務所由专精于相关纠纷的律师协作,为委托人提供协助。

如您有与商铺分售相关的咨询事项,欢迎随时莅临大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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