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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法律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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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士法》 | 公认中介士撰写权利金合同书属违法的大法院判决分析

我们将分析韩国大法院的一项判决:根据《行政士法》,权利金合同的居间属于行政士的业务,由公认中介士从事该业务属于违法。

CONTENTS
  • 1. 《行政士法》诉讼,详细经过如何?
    • - 《行政士法》诉讼,相关法令及判例有哪些?
  • 2. 《行政士法》诉讼,下级审的判断如何?
  • 3. 《行政士法》诉讼,大法院的判断如何?
  • 4. 《行政士法》诉讼,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行政士法》诉讼,详细经过如何?

提起本次诉讼的原告是公认中介士A某。

A某于2020年居间了当地一家幼儿园的租赁合同。

在此过程中,为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撰写了权利金合同书,并以手续费名义收取了250万韩元。

所谓权利金,是指新承租人在保证金和月租金之外向出租人支付的金钱。

可以理解为,新承租人从出租人处受让商铺地段溢价或经营诀窍等无形财产价值,作为对价而提供相应金钱。

韩国《商业建筑租赁保护法》也将此类权利金交易认定为合法。

问题在于,能够居间“权利金”的对象并非公认中介士,而是行政士

因此,A某因涉嫌违反《行政士法》被移送审判。

《行政士法》诉讼,相关法令及判例有哪些?

◈ 相关法令

《行政士法》第2条(业务)

① 行政士受他人委托,从事下列各项业务。但依其他法律受限制的业务不得从事。

1. 制作向行政机关提交的文书

2. 制作有关权利、义务或事实证明的文书

《行政士法》第3条(对非行政士人员的禁止事项)

① 非行政士人员,除依其他法律获准的情形外,不得将第2条规定的业务作为营业。

② 非行政士人员不得使用行政士或与之类似的名称。

《行政士法》 第36条(罚则)

① 属于下列各项之一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1. 违反第3条第1项,将第2条第1项各项业务作为营业者

《公认中介士法》第3条(居间对象物的范围)

依本法的居间对象物如下。

1. 土地

2. 建筑物及其他土地上的定着物

3. 其他由总统令规定的财产权及物件

◈ 相关判例

“营业用建筑物的营业设施、备品等有形物,或交易客户、信用、经营诀窍、因店铺位置而产生的经营优势等无形财产价值,不能视为同法第3条、同法施行令第2条所规定的居间对象物,因此,就此类有形、无形财产价值的转让,居间收受所谓“权利金”等的行为,不属于旧《不动产中介业法》所规范的居间行为,从而该法所规定的居间手续费限额亦不适用于此类交易对象的居间行为。“ (参见大法院2006年9月22日宣判2005도6054判决等)

2. 《行政士法》诉讼,下级审的判断如何?

首先,一审法院认定A某有罪,暂缓宣告100万韩元罚金。

法院认为,本案合同属于因幼儿园营业权转让而产生的“权利金合同”。

因此说明,A某居间权利金合同并撰写权利金合同书的行为,等同于制作《行政士法》所规定的“有关权利、义务或事实证明的文书”。

同时补充说,A某将此类权利金合同书冠以“咨询合同”之名,看来是A某也意识到会产生违反《行政士法》的问题,才采取了这一措施。

对此A某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的判断也相同。

二审法院同样阐明判决理由称,本案合同是有关幼儿园营业权的转让及由此产生的权利金合同,而权利金合同并非《公认中介士法》上的居间对象物,这是明白无误的事实。

3. 《行政士法》诉讼,大法院的判断如何?

大法院也作出了与下级审相同的判断。

大法院说明,原审判断不存在违反逻辑与经验法则,或对违反《行政士法》罪等法理理解有误的过错。

同时宣布驳回A某的上告。

4. 《行政士法》诉讼,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大法院判决作出后,不动产中介市场随即出现波动。

这是因为,迄今为止大多数现场中,公认中介士也一并从事着商铺权利金的居间。

但随着此类行为被明确界定为非法,公认中介士与行政士的业务预计也将发生变化。

在此背景下,韩国公认中介士协会对大法院判决表示反对,还向韩国宪法法院提起了宪法诉愿审判。

今后韩国宪法法院将对此作出何种决定,也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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