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民法诉讼,详细经过如何?

- - 民法诉讼,相关法令是什么?
- 2. 民法诉讼,下级审法院的判断如何?

- 3. 民法诉讼,最高法院的判断如何?

- 4. 民法诉讼,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民法诉讼,详细经过如何?
提起民法诉讼的是社团法人A协会的会员。
他们所属的A协会于2020年决定以书面决议方式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当时大会的议案内容是,将法人章程中记载的“会长连任以1次为限”这一条文予以删除。
A协会请求各位代表就章程变更议案提交书面决议书。
据此,在册代表454人中有449人提交了含“赞成”意见的决议书,限制会长连任为1次的章程随之被删除。
时任协会会长的B某,随后在当面召开的临时代表大会上作为唯一候选人参选,再次就任协会会长。
过去已成功连任一次的B某,按原规定本无法参选,但因通过书面决议完成了章程变更,得以再任一届会长职务。
部分会员对此提出反对。
他们主张书面决议过程存在重大瑕疵,提起了临时代表大会决议无效确认之诉。
民法诉讼,相关法令是什么?
◈ 相关法令
第73条(社员的表决权)
①各社员的表决权一律平等。
②社员可以书面或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民法第75条(大会的决议方法)
①大会决议,除本法或章程另有规定外,以社员过半数出席及出席社员表决权的过半数作出。
◈ 相关判例
“就民法上的社团法人而言,除个别法律或章程设有允许书面决议的明文规定外,不经大会召集程序、仅以书面代替大会决议,应认为不被允许,此种理解方为妥当。 因此,尽管民法上的社团法人在个别法律或章程中并无允许书面决议的规定,仍仅以书面代替大会决议的,该决议程序瑕疵重大,应认为决议本身并不存在。”(参见经最高法院2022. 5. 12.裁定2022다208427号判决确定的首尔高等法院2021. 12. 23.宣告2021나2030656号判决)
2. 民法诉讼,下级审法院的判断如何?
关于民法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协会一方。
一审认为通过书面决议完成的章程变更正当,故B某的当选亦属有效。
但二审法院的判断则有所不同。
二审法院判断,不得在无召集程序的情况下以书面代替大会决议。
二审指出,社员大会原则上应经过充分讨论后作出决议,而书面决议中意思表示只能采取赞成、反对乃至弃权等择一选择的形式。
二审法院并强调,书面决议方式并非汇集众多社员意见加以讨论的民主决策方式,而是一种变则性的决策方式,因而不适合作为社团法人的大会方式。
二审还对规定“社员可以书面或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的民法第72条第2款作出了解释。
二审法院认为,该条款不过是为防止大会因不足法定人数等原因而流会,放宽决议要件,使难以出席的社员得以通过书面或代理人就议案表示意见而已。
3. 民法诉讼,最高法院的判断如何?
最高法院对民法诉讼的判断亦与二审相同。
最高法院表明,民法上社团法人的大会决议,应以社员亲自出席已完成召集、召开程序的大会并作出决议为原则。
并指出,仅以书面收取单纯的赞否投票、按获得多数一方决定意思的书面决议方式,可能限制社员权的行使。
但最高法院补充,A协会在法律或章程均无规定的情况下,仍仅以书面进行大会决议,故应认为该决议存在重大瑕疵。
同时,A协会一方在审判过程中主张,因新冠疫情扩散,书面决议实属不得已,最高法院对此亦予以驳斥。
最高法院说明,决议章程变更之时,是否确实处于难以召开多人出席之大会的情形尚不明确;即便处于此种情形,也未见当时必须作出本案章程变更决议的必要性。
4. 民法诉讼,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关于民法诉讼,本文分析了最高法院的判决:未实际召开大会、仅通过书面进行决议,不能视为正当程序。
过去随着新冠疫情在全国扩散,许多社团法人以“书面”而非当面方式进行了决议。
本次最高法院作出的、章程无相关规定则不得允许书面决议的判断,预计也将对目前正在审理中的相关诉讼产生较大影响。
即便目前尚未卷入诉讼,各法人或许也有必要重新审视一次自身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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