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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法律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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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建筑物法 | 认定公寓一层阳台庭院属于共用用地的高等法院判决分析

我们将分析韩国高等法院的一则判决:根据韩国《集合建筑物所有及管理法》,公寓一层阳台庭院属于共用用地,因此一层居住户无法独立使用。

CONTENTS
  • 1. 集合建筑物法诉讼,详细经过如何?
    • - 集合建筑物法诉讼,相关法令有哪些?
  • 2. 集合建筑物法诉讼,法院的判断如何?
  • 3. 集合建筑物法,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集合建筑物法诉讼,详细经过如何?

依据韩国《集合建筑物所有及管理法》就设施物拆除请求诉讼进行争议的,是公寓一层居住者A某与二层居住者B某。

居住在首尔方背洞某公寓一层的A某主张,可以单独使用阳台前布置成庭院的土地,于是设置围栏、铺设木平台,如同独立的户外空间一般使用

对此,二层居民B某以A某为对象,提起了空间拆除及交付诉讼。

B某主张,A某单独占有该庭院,设置各种设施物营造个人庭院,并阻止其他居民出入。

此外,B某还主张,在A某改造该空间之前,该庭院用地一直由公寓管理人员经手维护,且庭院地下埋设有雨水等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等,因此A某的单独使用并不正当。

相反,A某反驳称,其只是修缮了自本公寓设计之初便存在于庭院中的木平台等,且要进入该庭院只能经由自己的房屋,因此在设计上该结构就是仅提供给一层住户所有人的。

集合建筑物法诉讼,相关法令有哪些?

▣ 《集合建筑物所有及管理法》第5条(区分所有人的权利·义务等)

区分所有人*不得实施有害于建筑物保存的行为,或其他在建筑物管理及使用方面违背区分所有人共同利益的行为。

② 专有部分系以居住用途出售的,区分所有人不得无正当理由将该部分用于居住以外的用途,或拆除、损毁其内部墙壁进行增建·改建。

* 区分所有人:在一栋建筑物中,对并非整体而是其中一部分也享有所有权即“区分所有权”的人。

▣ 《集合建筑物所有及管理法》第10条(共用部分的归属等)

① 共用部分归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但明确仅供部分区分所有人共用的共用部分(以下称“部分共用部分”)归该部分区分所有人共有。

相关判例

“本案公寓在出售当时向一层受让人承诺将设置一层专用庭院的部分,属于本案公寓的共用部分,因此一层入住者对其进行独占且排他性使用事实上不可能之情形

  • -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2005. 12. 27.宣判2005가합45433号判决

相关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判断

针对公寓供应合同中规定‘为保护一层住户的隐私,对于“甲方”提供的一层住户专用庭院,“乙方”不提出异议。’的约款条款,认定:“对于属于全体入住居民共有用地的一层庭院,仅向一层入住居民认可专用的用地权,而不向其他入住户认可,这属于对作为顾客的一层以外受让人不当不利的约款条款,符合《约款规制法》第6条第2款第1项,故无效

  • - 公平交易委员会2003약제1865号

2. 集合建筑物法诉讼,法院的判断如何?

关于集合建筑物法,一审支持了B某,判决A某拆除其私自设置的木平台与围栏。

作出一审判决的地方法院说明,A某设置的设施物系未经合法程序而擅自设置,并因此导致外部人员对该庭院的出入受到管控等,A某得以对庭院进行排他性占有·使用。

此外,法院还补充了以下判决依据:远超60%的入住户同意拆除该设施物;且若拆除设施物,则便于接触为公寓管理而埋设于庭院的管道等,并因与属于共用部分的道路及公寓内其他庭院相连,其他区分所有人可以使用比原先更宽敞的空间

二审也认为一审判断正确,驳回了A某的上诉

3. 集合建筑物法,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我们分析了关于集合建筑物法的一则高等法院判决,该判决认为,公寓一层阳台庭院属于共用用地,因此一层居住户无法独立使用。

由于噪音污染与隐私保护等问题,公寓一层的受欢迎程度相对较低,因此其价格往往比其他楼层的房源更便宜。

因此,为提高需求,有时会附加“房源中还包含一层庭院用地”这一特别选项进行出售。

如果房地产合同中明确记载了对房屋前花坛的独占使用权,则一层庭院的使用在法律上可能获得认可。

但如果这些事项未通过合同得到保障,则无法主张使用权。

因此,为避免卷入上述诉讼,需要仔细阅读合同,并建议接受专业律师的咨询。

大倫律師事務所运营着🔗 建设·房地产事业部,由房地产专业律师为委托人提供契合其情况的最佳解决方案。

如您有集合建筑物法相关咨询,欢迎随时向大倫律師事務所建设房地产事业部提出咨询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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