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租赁合同法,详细经过如何?

- - 租赁合同法,相关法令有哪些?
- 2. 租赁合同法,法院的判断如何?

- 3. 租赁合同法,大倫的策略是什么?

1. 租赁合同法,详细经过如何?
本案原告A某与被告B某就OO公寓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入住该公寓。
原告自入住后不久,便因与楼上之间的楼层间噪音问题,向公寓管理事务所和被告诉说苦恼并要求采取对策;对此,被告与管理事务所向楼上住户转达了发生楼层间噪音投诉的事实,并多次要求其注意。
然而问题丝毫没有得到改善,原告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甚至另行租赁了其他“商住两用公寓”(商住两用公寓)。
尽管如此,被告仍未对此采取任何措施。
对此,原告主张被告“未履行使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标的物的义务,并违反了租赁标的物的修缮义务”,认为租赁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将解除合同,被告应返还租赁保证金,并据此提起了诉讼。
另一方面,被告反驳称,在原告承租之前曾在本案公寓居住7年的前承租人,与楼上住户共同使用上下楼层约2年7个月,在此期间从未以楼层间噪音为由提出过投诉,因此不能认为发生了超过原告所主张的容忍限度*的楼层间噪音。
*容忍限度:指发生环境权侵害、公害、噪音等,对他人生活造成妨害和损害时,受害程度相互能够忍受的限度
租赁合同法,相关法令有哪些?
▣ 韩国《民法》第623条(出租人的义务)
出租人负有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并在合同存续期间维持其使用、收益所需状态的义务。
▣ 韩国《住宅建设促进法》第31条
共同住宅的地板应使各楼层之间的地板撞击声中,轻量撞击声在58分贝以下,重量撞击声在50分贝以下。
■ 租赁合同的中途解除
即使约定了租赁期限,若存在以下解除事由,也可以中途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人的解除事由 | 出租人违背承租人意愿实施保存行为,致使承租人因此无法实现租赁目的的情形 |
租赁物的一部分在承租人无过失的情况下因灭失或其他事由而无法使用、收益,且以其剩余部分无法实现租赁目的的情形 | |
出租人的解除事由 |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其权利或转租租赁物的情形 |
承租人拖欠租金达到住宅2期、商铺3期租金额的情形 | |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或该住宅的性质所确定的用法使用、收益承租住宅的情形 | |
其他显著违反承租人义务的情形 |
2. 租赁合同法,法院的判断如何?
就租赁合同法相关问题,法院支持了被告一方。
首先,就楼层间噪音而言,共同住宅应满足的标准,是对建设、供应共同住宅的经营主体课以的建筑标准,而并非对共同住宅所有人课以的义务,法院如此进行了说明。
此外,就韩国《共同住宅管理法》规定的“应努力不因楼层间噪音等在共同住宅内给其他入住者等造成损害的义务”而言,该义务属于“入住者与使用者”,而非针对被告这样的共同住宅所有人所规定,法院作出了如此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