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性暴力处罚法诉讼的详细经过

- 2. 性暴力处罚法诉讼的相关法令及判例

- - 相关法令
- - 相关判例
- 3. 性暴力处罚法诉讼中下级审的判断如何

- 4. 性暴力处罚法诉讼中最高法院的判断如何

- 5. 性暴力处罚法诉讼中大倫的策略如何

1. 性暴力处罚法诉讼的详细经过
本案的被告人是男性A某。
A某与40多岁的女性B某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期间突然收到了分手通知。
对此A某十分愤怒,进而对B某实施了胁迫。
此前B某曾向A某发送过拍摄自己身体部分部位的照片,A某提及这一事实,并表示要散布该照片。
因A某的这一行为而感到害怕的B某报了警,最终A某因涉嫌违反性暴力处罚法的利用拍摄物进行胁迫等被移送审判。
A某在审判过程中否认了自己的嫌疑。
他称自己只是因单方面的分手通知感到愤怒而一时冲动说出气话,并非以使B某感到不安为目的告知加害内容。
此外,就散布照片而言,由于并非违背B某意愿拍摄的照片,因此他主张不能视为性暴力处罚法所规制的拍摄物或复制物。
同时A某强调,当时他已删除照片,实际上并不持有该照片,因此不适用性暴力处罚法。
2. 性暴力处罚法诉讼的相关法令及判例
我们将介绍就性暴力处罚法诉讼需要了解的法令与判例。
相关法令
《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4条之3(利用拍摄物等实施胁迫、强要)
① 利用可能引起性欲或羞耻心的拍摄物或复制物(包括复制物的复制物)胁迫他人者,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② 以第一项所定的胁迫妨害他人行使权利或使他人从事无义务之事者,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判例
“只要将散布拍摄物的可能性作为加害内容予以告知即为充分,因此实际上是否能够散布拍摄物,并不影响利用拍摄物胁迫罪的成立。所以,即使在胁迫时拍摄物实际并不存在,或被告人处于无法散布拍摄物的状态,只要被害人不知晓该事实,且告知了足以使人认为存在散布拍摄物可能性的具体加害内容,并达到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的程度,则应认定符合上述特例法处罚规定所定的构成要件,这样理解是妥当的。” (参照韩国最高法院2011. 5. 26.宣判2011도2412判决等)
3. 性暴力处罚法诉讼中下级审的判断如何
审理该性暴力处罚法相关诉讼的一审法院对A某判处了有期徒刑缓刑。
法院认为,利用拍有B某身体的照片胁迫当事人的事实可以充分认定。
此外,法院还对A某所主张的‘性暴力处罚法’条款进行了反驳。
性暴力处罚法仅规定为‘利用可能引起性欲或羞耻心的拍摄物或复制物胁迫他人者’,而并未另行记载为‘违背拍摄对象意愿拍摄的拍摄物或复制物’。
即无论是违背对象意愿拍摄的照片,还是并非如此的照片,在想到散布可能性时被害人所感到的恐惧感都是相同的,这是法院的判断。
二审法院的判断也与一审相同。
A某在二审过程中主张:“连犯罪行为当时拍摄物或复制物并不现存的情形也予以处罚,违反罪刑法定主义。”
对此,二审法院说明:“即使在胁迫时拍摄物实际并不存在,或处于无法散布拍摄物的状态,只要被害人不知晓该事实,就应认定符合性暴力处罚法规定所定的构成要件。”
在二审中同样被判处缓刑的A某随即提起了上告。
4. 性暴力处罚法诉讼中最高法院的判断如何
受理该性暴力处罚法诉讼的韩国最高法院同样驳回了A某的上告。
最高法院表示,若以实际曾制作过的拍摄物为手段,提及散布可能性并告知加害内容,则完全可以成立性暴力处罚法之罪。
同时补充道,并非必须由行为人以直接向被害人出示拍摄物等的方式实施胁迫,也无需当时处于能够持有·散布该拍摄物的状态。
5. 性暴力处罚法诉讼中大倫的策略如何
就性暴力处罚法诉讼,我们分析了韩国最高法院的一则判决:即使实际上并不持有非法拍摄物,只要提及散布可能性并进而实施胁迫,也可能受到处罚。
近来,随着可通过SNS收发各类照片和视频的环境的形成,与非法拍摄相关的性犯罪大量发生。
尤其是以非法拍摄物为要挟实施胁迫犯罪时,对方所能感受到的恐惧感必然非常大。
因此,与单纯的胁迫罪相比,通常会受到更重的处罚。
因此,若因性暴力处罚法相关嫌疑而接受调查或审判,务必要获得专业律师团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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