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韩国《民法》诉讼,具体经过如何

- - 韩国《民法》诉讼,相关法令及判例
- 2. 韩国《民法》诉讼,下级法院如何判断

- 3. 韩国《民法》诉讼,韩国大法院如何判断

- 4. 韩国《民法》诉讼,大倫的策略

1. 韩国《民法》诉讼,具体经过如何
提起韩国《民法》相关诉讼的原告,是某社会福利法人的捐款人A某。
从2017年至2020年,A某每月向该社会福利法人捐款5万韩元。
该社会福利法人运营着供“慰安妇”受害老人居住的设施,并开展相关社会活动。
其网站上也载有介绍称,该法人为这些老人提供“生活家园”,并带头开展旨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活动。
A某看到这段介绍后深受感动,因此决定捐款。
然而,在持续捐款期间,A某获悉了有关该法人的“挪用捐款质疑”的消息。
媒体报道称,汇集至该法人的数十亿韩元捐款大多留存在法人内部,实际用于受害者的款项却少之又少。
因此,A某提起了请求返还捐款的诉讼。
韩国《民法》诉讼,相关法令及判例
◈ 相关法令
韩国《民法》第109条(因错误作出的意思表示)
①意思表示在法律行为内容的重要部分存在错误时,可以撤销。但是,该错误系表意人的重大过失所致时,不得撤销。
◈ 相关判例
“根据韩国《民法》第109条,要认定意思表示存在错误,必须是在实施法律行为时,将实际不存在的事实误认为存在,或者将实际存在的事实误认为不存在,即意思表示人的认识与相关事实不一致。如果意思表示人在实施行为时仅对将来某一事项的发生作出预测,则不能认为其心理状态中的认识与对照事实不一致,因而不能将其作为错误处理(参见韩国大法院2020. 5. 14.宣告的2016다12175号判决)。但是,如果某种认识并非仅停留在对未来事项的简单预测或期待,而是包含对作为该预测或期待依据的当前情形的认识,且该认识与实际存在的事实不一致,则可以将其作为错误处理。”
2. 韩国《民法》诉讼,下级法院如何判断
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包括A某在内的23名原告的请求。
一审法院首先认定,该法人确实未明确告知捐款用途,并指出这种做法并不妥当。
但法院同时认为,这种不明确的告知并非出于故意。
法院还说明,该法人的捐款属于用途并未明确限定的“非指定捐款”,因此其用途也可以作宽泛解释。
法院补充称,其也考虑到该法人表示计划在有需要时随时将留存的捐款用于受害人。
A某等人对此不服并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作出了与一审相同的判断。
在接连败诉后,作为共同原告的23人中有22人放弃上告,只有A某继续进行诉讼。
3. 韩国《民法》诉讼,韩国大法院如何判断
韩国大法院的判断与一审、二审不同,其撤销原判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
韩国大法院提出的依据是“韩国《民法》第109条”。
如上所述,韩国《民法》第109条规定,“对重要部分存在错误时,可以撤销合同”。
韩国大法院首先认定,本案捐助合同的目的显然与资助“慰安妇”受害人有关。
这一目的构成A某决定捐款的主要动机,因此属于合同内容的重要部分。
韩国大法院指出,该法人曾在网站等渠道发布的介绍中称,捐款将用于“慰安妇”受害人相关活动,这不仅是对意愿的表达,还包含募集捐款时捐款已用于该目的这一事实。
因此,A某只能依据这些说明认为,捐款过去一直用于、目前也正在用于“慰安妇”受害人相关活动,今后也将如此。
主管地方自治团体的会计调查结果显示,该法人仅将全部捐款的约2.3%用于受害人,这与该法人自行说明的捐助目的以及A某形成的认识并不一致。
在审理过程中,该法人还主张,相较于受害人人数,收到的捐款过多,因此只能将其留存在法人账户中。
一审、二审法院接受了这一主张,但韩国大法院未予采纳。
韩国大法院认为,如果存在不得不将捐款留存在法人账户中的情形,就应在考虑该情形的基础上作出适当说明,以帮助捐助者依据准确信息作出决定。
因此,韩国大法院阐明,除非能够证明A某的错误系重大过失所致,否则应当认为A某可以错误为由撤销本案捐助合同。
4. 韩国《民法》诉讼,大倫的策略
以上分析了韩国大法院作出的一项判决:在韩国《民法》相关诉讼中,如果捐款并未按照最初所述用途使用,而是用于其他目的,则可以撤销相关合同。
随着近年来“捐赠文化”日益普及,许多人会定期向特定团体捐款。
现实中可能发生如本案一样,自己捐出的款项被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况。
韩国大法院认为,对于捐助合同的“重要部分”,应当提供准确信息,以便订立合同的人作出正确判断。
本次韩国大法院判决预计也将对其他涉及捐款的诉讼纠纷产生较大影响。
大倫律師事務所由拥有丰富民事诉讼经验的专业律师团队为委托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协助。
如果您对韩国《民法》或民事诉讼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联系大倫律師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