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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法律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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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 分析韩国最高法院关于须为在高考试题中登载文学、美术作品支付使用费的判决

关于著作权法,我们将分析韩国最高法院的一则判决:即使著作物被用于公益目的,未对使用期间等设定限制便向公众公开发布,也是不被允许的。

CONTENTS
  • 1. 著作权法诉讼,详细经过如何?
    • - 著作权法诉讼,相关法令为何?
  • 2. 著作权法诉讼,下级审的判断如何?
  • 3. 著作权法诉讼,最高法院的判断如何?
  • 4. 著作权法诉讼,大倫的策略如何?

1. 著作权法诉讼,详细经过如何?

提起该著作权法相关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是"韩国文学艺术著作权协会"。

该协会依据著作权法,接受著作权人委托,管理著作物的复制权与传送权,负责征收著作权使用费并将其分配给委托人。

他们提起诉讼的对象是"韩国教育课程评价院"。

评价院参与各级学校教育课程的研究与开发,并负责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学力评价考试。

本次诉讼,是从评价院在高中入学选拔考试和高考试题中使用著作物的全部或部分,并允许人们在网上自由下载时开始的。

协会方主张,因评价院的登载行为,其所管理的著作权人的传送权受到了侵害

协会方还补充说,即使传送权未被侵害,评价院在153件著作物中有39件未标明出处,因此就此负有支付损害赔偿金的义务。

著作权法诉讼,相关法令为何?

著作权法第32条(为试题进行的复制等)

为学校入学考试或其他有关学识及技能的考试或检定所必需时,可为该目的在正当范围内复制、发行或公众传送已公开发表的著作物。但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形,不在此限。

2. 著作权法诉讼,下级审的判断如何?

在围绕著作权法的损害赔偿诉讼中,一审法院支持了评价院。

法院认为,评价院作为公共机构,并非出于私人目的,而是为公益目的登载了该著作物

同时判断认为,为保障考生均等的学习机会并透明地管理考试,必须公开评价试题

法院指出,本案的著作物均为已公开发表的著作物,学术与艺术价值较高,经常被用于考试或教育目的,考虑到这一意义,有必要广泛允许对著作物的引用。

但二审法院的判断有所不同。

二审法院认为,考试结束后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公开试题,只应在有限的范围内才被允许

即在已无需再维持试题保密性的情况下,若仍继续允许自由使用著作物,则可能产生替代人们对著作物的欣赏等需求的效果。

并说明,在该考试的命题及成绩提供全部结束之后的数年间,未经许可、毫无限制地向不特定多数人传送该著作物,违反了著作权法。

对此,教育课程评价院提交了上告状(向最高法院上诉)。

3. 著作权法诉讼,最高法院的判断如何?

审理该著作权法相关损害赔偿诉讼的韩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与二审法院相同的判断。

最高法院表示,评价院未对登载期间或可下载的人员设定限制,因此难以认定其是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了著作物。

此外还补充说,本案著作物在相关市场的需求被替代,或市场价值受到损害的风险也很大。

同时表示,评价院是依靠政府出资运营的公共机构,因此在因公益需要时,完全可以就著作物支付已核准的使用费后,在网站等处进行登载

4. 著作权法诉讼,大倫的策略如何?

我们分析了韩国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关于著作权法,即使用于公益目的,未对使用期间和可使用对象设定限制便向公众公开发布,也属违法。

近来,制作"内容"的人数激增,未经深思便擅自使用他人创作的音乐、影像等作品从而卷入争议的情况屡见不鲜。

随着"著作权"的重要性日益增大,在引用他人作品时,似乎有必要对相关法律进行充分的审视。

大倫律師事務所由拥有丰富著作权诉讼经验的律师团队为委托人提供协助。

如您有著作权法相关的咨询,欢迎随时莅临大倫律師事務所委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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